《2020年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 第3章 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执行地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对象的移送)【第17-22条】 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 第3章 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执行地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对象的移送)【第17-22条】 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docx(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0年新公布的社区矫正法 第3章决定和接收【第17-22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 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 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
2、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 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那么,确定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 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明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 执行地。本款规定将确定执行地的决定权赋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要求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处 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对于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机构都应
3、当遵守,社区 矫正对象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推诿、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 机构认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执行地确有问题,或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 化不再适合作为执行地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行地的变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以市、县范围为 其执行地(局部直辖市等城市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此,确定合适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是做好社区矫正 工作的第一步,如果社区
4、矫正执行地确定不够合理,一方面会给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 造成困扰,不利于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变更执行的申请数量,浪费有限的社区矫正 资源。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 规定,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 入社会的原那么,科学确定执行地,必要时可以听取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意见。本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 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这是关于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原那么的规定,为社 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提供指引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
5、会的开展,人员的流 动性不断提高,对于流动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如何确定执行地成为立法中一个需要重点解 决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中,按照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规定,对矫正对象实行居住地管辖 原那么,但很多大中城市不愿接收非本地户籍的矫正对象,要求送回原籍矫正,这给矫正对象 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 行的,交付时应当将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一并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第二,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应当抄送、转送有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是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在同一地方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同时抄 送人民
6、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如前所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 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他们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除送 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以外,还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1)关于抄送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因此将社区 矫正有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这里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指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应人民检察院。(2)关于 抄送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同 样需要公检法等部门相互配合,
7、共同开展工作。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在具 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和开展有关工作予以配合,将社区矫正有关 法律文书抄送执行地公安机关,一方面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和配合开展有关工作的要求;另 一方面也是公安机关掌握社区治安有关情况的需要。抄送的对象是社区矫正执行地所在的县 级公安机关。二是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 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在不同地方的,如果仍由社 区矫正决定地向异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社区
8、矫正法律文书,工作较为不便,因此本 条从实际出发,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后,由执行 地社区矫正机构再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A省B县人民法院 的缓刑判决,在C省的罪犯居住地D县执行社区矫正的,B县人民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书等 法律文书送达D县社区矫正机构,由D县社区矫正机构将有关法律文书转送D县人民检察 院和D县公安局。本条规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 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执行地社区矫正 机构尚未收到正式通知、法
9、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可以先记录在案,并联系社区矫 正决定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或者约送法律文书。2 .本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指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 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 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J因此,对于刑事判决书送达公诉人 民检察院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送达。例如,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 方的
10、,除了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以外,人民法院作出 缓刑、管制等刑事判决时,还应当将法律文书同时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止匕外,刑事 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裁定有关法律文书向相应人民检察院送达也作了规定。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 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六 十七条中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 院”;第二百七十三条中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 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
11、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面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 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 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 察院”。因此,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刑事诉讼活动中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 的目的而进行的法律文书送达,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立法宗旨和背景历史沿革和起草背景实践中有的社区矫正法律文
12、书送达不规范,存在延迟送达、错误送达,甚至没有送达的 情况,导致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等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不畅,易出现漏管现象。本条对社区矫 正决定的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的主体、时限和送达对象等作了明确。有的内容在2012年社 区矫正实施方法中有相应规定,这次制定法律,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和明确。特别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转 送;将上述实施方法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律文书修改为判决等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0日内。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 “三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修改为“五日内”。这是考
13、虑到有关方面提出,碰到节 假日,3日内通知有困难,建议将“三日”修改为“五日”或者“三个工作日二审议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本条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主要有:(1)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严格法律程序,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建议明确社区矫正 决定程序和矫正决定机关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对此,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J(2)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同一地方”修改为“同一县级行政区域”。(3)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明确通知、法律
14、文书抄送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级 别和属地。(4)有的建议,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不得拒绝执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生效法律文 书。这一意见在本法第二十二条中作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有的建议,规定对于异地执行案件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通知、送达所在地相应部 门,再由相应部门分别通过系统内通知、送达执行地,解决实践中通知难、送达难问题。对 此,本条规定了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转送制度。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 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
15、视居住 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 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本条,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的方式,可以分为被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罪犯的主动报到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送两种情形。其中,移送根据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情形的不同又分为两种情况。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被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都未予羁押,即使羁押的,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假释后也会释 放,自行报到较为合适。同时,考虑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一些是重病,
16、无法自 行报到,由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较为合适。第一,社区矫正对象主动报到。这种情况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 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已经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也没有被判处 执行监禁刑罚,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已从监狱释放,社区矫正对象主动到执行地社区 矫正机构报到,报到的期限是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以内。生效之日的计算方法在本 书第二十条中已作了解释。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社区矫正决 定后,应当“责令其按时报到”,也就是说,此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期 限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也
17、就是到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 者其社区矫正中心等报到。根据本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报到,实践中应当及时、按时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已收到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及时联系、 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第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移送。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拘留、逮捕刑事羁押措施,人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 负责移送到社区矫正机构;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 机关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移送的期限是上述看守所、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书之日起10日以内。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规
18、定的是“人民法院决定暂 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本法对此作 了修改,改由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确定交接职责,防止工 作衔接不畅和漏管。第三,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移送。根据本条规定,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罪犯人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 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罪犯人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负责移送。也就 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移送至执行地,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根 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第六条的规定,罪犯服刑地与社区矫正执行地
19、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 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 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根据本条规定,罪犯移送的期限是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 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以内。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按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要做好接收准 备,可以与罪犯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取得联系,约定罪犯移送日期。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或者移送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 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有关手续。根
20、据本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 机构的委托,承当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会同时告 知其到指定的司法所。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对 象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符合 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俏缓刑、撤俏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如果 是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须由有关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尚未移送的,应当及时 通知移送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
21、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对 象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的,或者有关看守所、监狱、 公安机关未依法移送社区矫正对象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立法宗旨和背景历史沿革和起草背景本条分情形对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方式作了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存 在的移送主体、时限不明确等问题,有利于防止漏管现象出现。本条内容在2012年社区 矫正实施方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作了完善,特别是修改了人民法院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移送主体和时限的方法。审议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见:(1)有的常委
22、委员、专家提出,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自行报到,缺乏严肃性,容 易造成脱管、漏管,建议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派员 出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执行 事宜,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出席,负责当场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建议,将第一款中的“报到”修改为“办理社区 矫正手续”,并明确不按期报到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建议增加规定“发现社区矫正对象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工(3)有的地方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 定
23、暂予监外执行和被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 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或者由有关机关移送社 区矫正机构”,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根据情况也可以自行报到。(4)有的专家提出,“十日”的期限过长,容易出现脱管的情况,建议将“十日”修改 为“三日”或者“五日”。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 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 当遵守的规定。本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本条首
24、先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推诿。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入矫的标准不统一,有 的地方是“见人”即接收,有的是“见档”即接收,有的是“见人见档”才接收,有的不愿 接收,如对流动人口、跨省异地交付就存在拒收的情况。这次制定法律,在本法第十七条对 社区矫正执行地作了明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
25、矫 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那么,确定执行地”。因此,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 社区矫正决定时已经根据相关原那么,对社区矫正执行地作了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 收,如对于跨省异地交付执行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不得再推诿、扯皮。二是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核对后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本条规定,接 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社区矫正对象 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防止漏管的一项基 础性工作。接收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时,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有关通 知后,应做好接收社
26、区矫正对象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当社区矫正相关工 作的司法所。收到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将回执送达决定机关, 发现文书缺项的,要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补齐。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社区矫正 机构应对照已收到的法律文书核实其身份,保证是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前来报到和接受社区矫 正。对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而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前来报到时,应先进行登记,同时与决定 机关联系约送法律文书。办理完接收登记手续后,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 区矫正并通知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专门档案,档案中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有 关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
27、审批、处分、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 法律文书。根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的规定,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 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在档案管理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 制度,对档案专柜专人管理等。第二,关于社区矫正宣告。规定社区矫正宣告,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配 合社区矫正工作,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 益,提高后期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环节,对于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 区
28、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当责任,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规定的宣告是社区矫正对象在报到、交接后,社区矫正机构宣布社区矫正对象正式开始 被纳入社区矫正的程序。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社区矫正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时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告知是不同的。本条对宣告的内容作了规定:一是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宣告判决书、 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是宣布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 哪一日开始,哪一日结束。三是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被禁止的事项,包 括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9、如 禁止令的规定,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等,同时告知违反规定应承当的法律后果。此外,宣告时根据情况 也可对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责等其他事项一并作出说明。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宣告,是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犯罪事实、 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将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人员召集,进行宣告活动, 目的是为了表达社区矫正活动的严肃性,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而不是为了向社会公告和惩罚罪犯,因此不必在社区范围 或者社会上进行公开的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应当
30、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法宗旨和背景 历史沿革和起草背景本条在立法过程中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一审稿中没有对社区矫正机构应 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作出明确规定,三次审议稿时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考虑到实践中在 异地执行等场合存在拒收的情况,因此作了明确,对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执行地,相 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二是草案在研究过程中曾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或者社区进行公 开宣告,后来删去了一定范围的要求。 审议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1)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告”,有的常委委员、
31、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 社会公众提出,“一定范围”过于笼统,建议进一步明确“一定范围”的含义和具体范围, 增加未成年人除外。本法经研究,删除了上述规定。(2)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防止漏管。(3)草案一审稿、二审稿未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作出明确规定。有 的地方提出,实践中存在社区矫正机构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强化社区 矫正机构责任,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不得以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 拒绝接收”;也有意见提出,对于法律文书记载有误、居住地不具备执行条件等
32、情形,社区 矫正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建议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拒绝接收的情形,有的社会公众建议增加“核 实居住地”的规定。经研究,本法对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的具体方法,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应 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对象作了明确规定。(4)有的地方建议,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制度,除因司法机关 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5)有社会公众提出,法院在宣判时一并进行宣告更加有权威,对罪犯更有威慑力, 没有必要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建议删去社区矫正机构的宣告程序。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关于宣告程序的外国规定。(1)美国。缓刑犯人被法庭宣判当天,移交给社区矫正局的 矫
33、正官。在第一次会见中,矫正官将再次宣读法庭的判决书,并向缓刑犯宣读以下内容:如 果缓刑被撤销,犯人所面临的监禁刑期;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日期;在缓刑期间需要遵守的普 通规定以及特殊规定;在缓刑期间须缴纳的费用种类及数额。(2)英国。英国社区刑的裁决 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在法定时间内到辖区的社区服务站报到,5天内将有社 区服务官与他们见面谈话,通过评估系统审查其犯罪原因,估量风险程度,提出监管要求, 安排合适的劳动工程,通常每周安排520小时。(3)加拿大。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涉及缓刑 (转移、保释、判决前信息、社区监督的判决、有条件的判决、间歇性判决、缓刑法令)、 工作释放、暂时离监(电子
34、监控)、假释(白天假释、完全假释和法定假释)。不同矫正内容 适用不同的决定和宣告程序,并且由不同机关进行。第一,法院宣告。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是 以社区为基础协助监督执行法院判决的矫正工程,可以是法院判决监禁刑的监外执行局部, 因此在适用社区矫正时,由法院作出判决,并由其进行宣告,作出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决 定。第二,假释委员会的宣告。加拿大的全国假释委员会作为假释的决定机关,对假释进行 决定时由全国假释委员会负责,同时宣布作出的决定。在假释考验期结束,社区矫正的目的 到达且可以对罪犯进行赦免时也需要通过全国假释委员会来作出决定并宣布。(4)德国。德 国社区矫正主要集中于缓刑,而缓刑是经法院裁定后
35、以宣告的形式予以确认。(5)法国。法 国社区矫正主要表达在附完成公益劳动义务的缓刑上,包括:在判刑时宣告附完成公益劳动 的义务;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转化而来的缓刑,由刑罚执行法官决定,应服从与附考验之缓刑 相同的法律条件;只有被告人到场并不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刑事法院才能对被告人规定附完 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的生活和矫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很多属于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户籍地就业机 会有限,有的已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在户籍地无住房、无工作、无亲属,回户籍地接受社 区矫正切断了其与原来生活圈的联系,也缺乏经济来源。在立法研究过程中,很多方面建议 重点关注流动人口的矫正问题,考虑执行矫正的便
36、利性,降低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工作和生 活的影响,解决人户别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确定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征求意见,本 款明确了确定执行地的原那么,即一般为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 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是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如民法通那么第十五条规 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民法总那么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 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 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37、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 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本条中的“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的市、 县,对于多数人而言,居住地一般与户籍地是同一个地方。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 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的市、县, 通常需要满足固定住所、工作关系、亲属关系等条件之一,具体标准可以由相关部门在制定 社区矫正法实施细那么等规范性文件时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
38、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 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那么, 确定执行地。本款是对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第二款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一般为居住地,社区 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需要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居住地、经 常居住地无法确定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情况不明,以及虽然在多个地方居住但是无 法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等情况。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矫正案例的 情况具体认定,如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
39、求学,未成年社区矫正对 象的监护人不在其未成年人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执 行不利于消除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的因素,等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那么,确定执行地。本条第四款属于释明性规定,解释本法所称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含义、范围,即指依 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明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 执行地。本款规定将确定执行地的决定权赋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要求社区矫正决定机
40、关在判处 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对于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机构都应当遵守,社区 矫正对象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推诿、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 机构认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执行地确有问题,或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 化不再适合作为执行地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行地的变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以市、县范围为 其执行地(局部直辖市等城市
41、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此,确定合适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是做好社区矫正 工作的第一步,如果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不够合理,一方面会给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 造成困扰,不利于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变更执行的申请数量,浪费有限的社区矫正 资源。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 规定,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 入社会的原那么,科学确定执行地,必要时可以听取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意见。本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
42、象在多个地方 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这是关于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原那么的规定,为社 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提供指引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人员的流 动性不断提高,对于流动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如何确定执行地成为立法中一个需要重点解 决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中,按照社区矫正实施方法规定,对矫正对象实行居住地管辖 原那么,但很多大中城市不愿接收非本地户籍的矫正对象,要求送回原籍矫正,这给矫正对象 的生活和矫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很多属于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户籍地就业机 会有限,有的已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在户籍地无住房、无工作、无亲属,回户籍地接受社 区矫正切断了
43、其与原来生活圈的联系,也缺乏经济来源。在立法研究过程中,很多方面建议 重点关注流动人口的矫正问题,考虑执行矫正的便利性,降低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工作和生 活的影响,解决人户别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确定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征求意见,本 款明确了确定执行地的原那么,即一般为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 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是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如民法通那么第十五条规 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民法总那么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 住所;经常居所与
44、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 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 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本条中的“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的市、 县,对于多数人而言,居住地一般与户籍地是同一个地方。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 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的市、县, 通常需要满足固定住所、工作关系、亲属
45、关系等条件之一,具体标准可以由相关部门在制定 社区矫正法实施细那么等规范性文件时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 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那么, 确定执行地。本款是对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第二款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一般为居住地,社区 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需要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居住地、经 常居住地无法确定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情况不明,以及虽然在多个地方居住但是无 法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
46、件等情况。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矫正案例的 情况具体认定,如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求学,未成年社区矫正对 象的监护人不在其未成年人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执 行不利于消除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的因素,等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那么,确定执行地。本条第四款属于释明性规定,解释本法所称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含义、范围,即指依 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
47、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 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 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调查评估。这里的“根据需要”,是指社 区矫正决定机关办理案件、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需要。具体案件情况和被告人、罪犯的 情况各不相同,对于有的被告人、罪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通过审判、执行等环节可以对其 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做出较为明确的判断,可以直接做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 决定;对于有的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能不容
48、易判断或者无 法准确判断,此时,根据本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提 出意见。换言之,调查评估委托与否取决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准确判断的需要,需要的 可以委托调查评估,对于认为不需委托调查评估,根据案件相关情况可以自行作出判断的, 可以不委托。当然,根据裁判者负责的原那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为其判断负责。第二,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 主要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本条也延续和肯定了这一做法。在法律草案 的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调查评估主要是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 开展,鉴于局部司法所人
49、员力量缺乏、日常工作较多,如期高质量地完成调查评估存在困难, 有关社会组织也具有开展调查评估的专业力量、能力,建议将有关社会组织也作为可以委托 开展调查评估的主体。这里的“有关社会组织”主要指从事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社工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第三,调查评估的内容是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 查、分析,提出评估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是否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自 杀或者逃跑等情况,判断被告人、罪犯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要根据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对 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是指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否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平安、秩序和 稳定带来重大、现实的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宣告缓刑要求犯罪人符合“对所 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第八十一条中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