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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建立和完善 工程管理机制,提高工程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工程和经费管理改 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 70号)等有关规 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范围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云 南省科技计划工程及政策补助事项。本方法所称的云南省科 技计划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 划和经济社会开展需要,由省科技厅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 位承当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工程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
2、、 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原那么,持续优化科技资源 配置,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第四条 推进工程管理数字化转型,建设全流程信息化 的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工程实 行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提交、科研诚信管理 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三)在所申报工程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和工作基 础,具备足额提供配套经费的财务实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较强;(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 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申请工
3、程应当提供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申请 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工程具 体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工程申报实行网络申报。工程申报单位通过 信息系统逐级申报。涉密工程按照省科技厅涉密工程管理规 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或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对工程 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程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 目评审方式、工作规那么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 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工程评审克服“四唯”:唯论 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 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工程经济社会
4、效益。专 家评审意见是工程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重大原创性、 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工程探索非常规评审立项机 制。第二H条 省科技厅建立工程咨询评审专家入库信息 定期更新机制,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 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第二十二条 申报受理后的工程,按以下程序组织遴选。(一)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服务(专业) 机构负责组织工程初审查重工作,初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进 行在线查询;(二)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服务(专业) 机构组织工程评审,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参考评审结论进 行综合研判,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进入储藏工程库;(三)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立
5、项工程入库建议。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工程,须经省科技厅党组 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工程,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预算工程库;(四)经批准签订工程合同、拨付财政资金的工程纳入立 项工程库管理。第二十三条 下放管理权限的工程,立项及管理由承接 下放权限的单位自主决策,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对 工程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 算安排情况,从预算工程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 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工程立项后,工程承当单位、工程推荐部门 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
6、管理服 务(专业)机构,就工程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 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技术合 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工程 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工程承当单位在收到签订工程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 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工程承当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 提交工程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工程。后补助工程一般不需签订工程合同书。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工程承 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省科技厅提交项 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实施进度、绩效目 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工程执 行缺乏3个月的
7、,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提交报告情况作为 工程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工程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那么上不得调 整 o确需调整工程合同书内容的,由工程承当单位提出书面 申请,经工程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委托工程管 理服务(专业)机构管理的工程,由工程管理服务(专业) 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省科技厅视情况对合同书内容 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工程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 工程承当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 线。涉及工程资金预算调整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工程资金 管理方法执行。申请调整工程经费的,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 原
8、那么上同比例调整。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工程合同 书内容:(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工程原定目标 需要适当修改的;(二)工程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 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能力和资格;(三)工程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 要延期的;(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工程合同书内容的;(五)其他确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工程期限变更。工程执行期变更应在工程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第三十条 工程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未 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工程承当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
9、厅申请 撤销工程。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及时退 回全部财政资金。工程撤销后,原工程合同书不再执行。第三H一条 工程终止。工程终止由工程承当单位或项 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省科技厅依职权终止。省科技 厅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工程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工程停 止后续拨款。工程承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 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 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或工程推荐部门提出 终止并作出处理:(一)因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在工程研究开发、资 金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 联合惩戒,工程实施面临重大风险的;(二)工程承
10、当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工程合同书内 容,或不按工程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工程的;(三)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 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工程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三十二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在工程执行期满3个月 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工程推荐部门 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或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申请 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工程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 可申请提前验收。前款规定不签订工程合同书的后补助类项 目不需组织验收。第三十三条 申请工程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验收申
11、请书;(二)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科研诚信承诺书;(三)工程合同书;(四)工程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成果证明 材料等;(五)工程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社会中介组织 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限额以上工程)及相关财务附件。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以工程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 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 成和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 价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二)工程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三)工程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工程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五)工程
12、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六)工程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第三十五条 工程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和结题3类。(一)通过验收。工程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到达90% 以上,工程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1 .工程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 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2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 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3 .工程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 为“不通过”的;4 .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5 .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三)工程结题。对
13、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 合理,且有证据证明工程承当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 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局部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 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 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工程承当单位继续使用,由工程 承当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 通过或结题的工程,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 金,工程承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 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第三十七条 开展工程自主验收试点。选择局部创新能 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技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项 目承当单位开展工程自主验收试点,财政支持经
14、费50万元 及以下的工程由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开展取消工程验收财务 审计试点,由单位出具工程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单 位对工程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自主验收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试点方案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验 收且公示无异议的工程,在信息系统内签发工程验收证书。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 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工程科技 档案归档工作。第六章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 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工程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
15、指导服务。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程中期评估, 对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最多开展1次过程 评估。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工程及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以 下的工程,一般不开展过程评估,由工程承当单位自行监管。 评估对象随机抽取,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第四十二条绩效跟踪和评价。省科技厅按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工程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 为后续工程申报单位申报、工程承当单位继续实施工程等财 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完善工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在工程指南编制咨询、申报、立项评审、工程实施、结题验 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
16、制 度。省科技厅对参与工程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 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 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第四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 工程咨询评审专家、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 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工程推荐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一)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在工程管理实施过程中 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省 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或停止工程财政 资金拨付、终止工程执行、追回已拨工程财政资金,限制单 位(个人)一定
17、期限内工程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 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工程申报资格。 对涉及退回工程财政资金但拒不退回的工程承当单位,省科 技厅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工程财政资金。(二)工程咨询评审专家在工程咨询、评审、评估、论证 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当法 律责任,并列入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家利 用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 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三)工程推荐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部门、 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工程财政资 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使申请人(单 位)获得工程财政资
18、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第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库(以下简 称“工程库”)制度。工程库是对需要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 持的工程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由储藏工程库、 预算工程库和立项工程库3局部组成,并统一在云南省科技 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管理。工程库实 行动态管理,3年内没有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安排的工程自动 离库。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工程主管部门,基本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制度规范;(二)研究和征集科技创新需求,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 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和发布工程申报指南;(三)组织工程申报、评审、立项、
19、验收,开展工程实施 和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四)负责工程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协调 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五)确定承接科技计划管理服务工作的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查证属实后,将有关 单位、个人列入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四)省科技厅工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 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 工程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 物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五)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工程咨询评审专家、
20、 工程推荐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 服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 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 期至2027年5月20日。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 技厅科技计划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 废止。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方法解读材料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方法(以下 简称工程管理方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工程管理方法的主 要精神,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十九届五中全会后,国家对新时期科技体制改革进行部署,明确 了深化科技计划工
21、程和经费管理改革是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 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假设干意 见(以下简称国家假设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工程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 称云南20条措施)等提出改革重大工程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给 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工程管理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实行揭榜 挂帅、赛马等制度的要求。为贯彻国家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深入落实国家假设干意 见云南20条措施关于工程立项、组织、绩效评价等管理环节的 新要求,提升科技计划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全省财政科技工程资金使 用效益,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工程管理方法(云科
22、 规2019 3号)进行修订,研究起草并出台了工程管理方法。二、主要内容工程管理方法贯穿科技计划工程管理全流程,从深入落实国 家、我省关于工程管理改革的新政策出发,提出7章,46条规定。(-)第一章总那么共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工程管理办 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那么、工程信息化和工程库管理 等。(二)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共7条。主要明确了工程主管 部门(省科技厅)、工程推荐部门、工程承当单位(工程牵头单位和 参加单位)、工程负责人、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工程咨询评 审专家等主体的职责。(三)第三章申报与立项共12条。主要明确了公开竞争、揭 榜制、军令状制、赛马制、悬赏制和定向择优
23、等6种工程遴选组织方 式,申报工程和工程申报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工程申报要求和流任甘。(四)第四章”实施与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工程合同书签 订、调整、工程过程管理等要求,工程变更、撤销、终止等情形及流 程管理。(五)第五章工程验收共8条。主要明确了工程验收材料、流程、评价内容和验收结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结题等三类验 收结论确实定条件、结余资金管理,以及开展工程自主验收试点的条 件等。(六)第六章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 了开展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中期评估有关要求、绩效跟踪评 价、科研诚信管理、责任追究情况等。(七)第七章附那么共2条。主要明确了文件有效期等。三、
24、主要特点工程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更加明晰各方责任主体职责。围绕科研领域放管服改 革要求,增加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职责,区别”工程管理专业机 构职责定位;进一步细化科研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省科技 厅、工程推荐部门、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工程咨询评审专家 职责范围。工程承当单位的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确保权限下放 后,接得住、管得好,明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承当单位的 基本职责。(二)创新工程形成和遴选组织模式。在申报立项环节,落实云 南省财政科研工程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等改革要求,改进科研项 目形成机制,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界 定公开竞争
25、、揭榜制、军令状制、赛马制、悬赏制、定向择优等工程 组织模式的适用范围。(三)明确合同管理和工程变更、撤销、终止等管理。在工程实 施与管理环节,加强对工程承当单位限时签订合同书的约束力度,规 定工程承当单位在收到签订工程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完成所有合 同书签订程序。工程承当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工程合同书视为 主动放弃该工程。明确工程变更、撤销、终止情形和处理流程。规定 申请调整工程经费的,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原那么上同比例调整。(四)明确三类验收结果的标准和有关要求。明确通过验 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验收结果界定及后续处理要求。强 调通过验收工程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到达90%以上,工程
26、经费 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工程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在6090%(不含)为结题;工程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在60%以下的为不 通过验收。工程结余资金与验收结果挂钩。明确提出开展工程自主验 收试点和取消工程验收财务审计试点。(五)明确工程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要求。强化工程绩效 管理、强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对工程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 工程咨询评审专家、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部门、工程管理服务(专 业)机构等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约束及科技信用评级。评级信息作为相 关工作的决策依据。(六)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工程推荐部门、项 目承当单位、工程负责人、工程管理服务(专业)机构、项 目咨询
27、评审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七)负责建立工程管理公开机制;(A)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加强数据分析,推动工程成果 信息共享和转化应用;(九)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工程推荐部门是指具有工程推荐和管理职能的 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 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 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 目推荐部门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 确定。工程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一)负责申报工程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工程合同书;(二)催促工程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和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报送;(三)负责开展工程监督,催
28、促工程承当单位按期完成项 目任务、按要求报送工程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审核 工程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及时清理逾期未验收项 目,催促工程按时验收;(四)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工程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情况;(五)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八条 工程承当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工程的独立 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工程的责任主体,基本职责是:(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那么,对 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二)实行工程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足 额筹措并及时安排工程自筹资金,落实工程配套条件,建立 稳定的研究团队,按合同书完成
29、工程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 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三)严格执行工程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工程组织 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 助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四)对工程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负责工程资金、科研成 果、知识产权、工程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 位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五)动态监管工程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工程 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工程牵头单位对使用工程资金的其他参 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工程 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工程结余资金;(六)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工程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工
30、程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七)做好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工程实施中的重 大事项,提出工程变更、撤销和终止申请;(A)配合做好工程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九)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九条 工程负责人是指工程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承当工程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一)恪守科学道德准那么,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 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工程申请和实施,严格履 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工程目标任务及验收;(二)按省级科技计划工程资金管理方法使用和调剂项 目资金,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据实报告工程经费决算, 验收时编制提交工程资金财务报告和社会中
31、介组织出具的 审计报告(限额以上工程);(三)及时向省科技厅和工程推荐部门报告工程实施过 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工程变更、撤销、终止等 申请,主动配合执行工程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四)据实填报工程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工程 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技术合同 登记、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 推广;(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条 工程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 工程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基本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工程管理服务内控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二)开展工程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工程查重、 科技信用查
32、询等具体工作;(三)开展工程评审、现场考察、中期评估、工程验收、 工程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工程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四)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在具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五)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开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开展战略 研究,提出科技开展意见建议,协同编制工程申报指南;(六)省科技厅委托的其它工程管理相关事项。第H一条 工程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省科技厅审议确定, 受委托相对独立承当工程全流程管理和服务的省科技厅系 统内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其内设相对独立的机构。工程管 理专业机构的职责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审专家是指受省科技厅或工程管 理服务(专业)机构委托,开展工程咨询、评估、
33、评价、评 审、论证等,原那么上纳入云南省科技人才专家库管理的专家。 基本职责是:(一)在工程的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 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工程评审、评 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三)严格保守工程申报(承当)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信守承诺;(四)认真遵守云南省科技人才专家库专家管理有关规 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具体工程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 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 合运用公开竞争、揭榜制、军令状制、赛马制、悬赏制、定 向择优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工程。(一)公开竞争。
34、对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工程,应 向社会公开发布工程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 主申报,择优遴选工程承当单位。指南发布到工程申报受理 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50天。有条件的工程类别实施常年征 集受理工程。(二)揭榜制。对于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 的重大攻关任务,实行科技揭榜制,明确工程需求目标、时间节点、考核要求和奖惩措施。突出最终用户在“写榜”、“选帅”、“考核”中的主导作用,与省科技厅共同投入、 联合实施。工程财政资金按事前资助40%、事后补助60%安 排。(三)军令状制。对于研发风险高、各方分歧大、创新主 体愿意承当研发失败损失的科技进展前沿研究、新兴产业培 育热点和经济
35、社会开展紧缺急需关键技术研发工程可以实 行军令状制。工程财政资金按事前预拨60%,通过验收评价 后拨付40%安排,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全额收回已拨付财政 资金。(四)赛马制。对于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 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实行赛马制。在特定的重大科 技专项、重大工程中,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 发团队平行攻关,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工程前期实施动态竞 争,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 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后续支持。按照“里程碑”考核节点拨付 工程财政资金。(五)悬赏制。以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为主,对于 研发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任务,
36、 面向社会公开张榜悬赏,限定任务时限及目标,对限期内先 期达成目标的研发团队进行事后激励性补助。工程通过评价 后一次性拨付工程悬赏资金。(六)定向择优。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 位较为集中的重大科技专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 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工程承当单位。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采取前 资助、里程碑式资助、后补助、科技金融支持等多种资助方 式安排工程财政资金。对事前约定,由工程承当单位先行投 入资金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果的工程,省科技厅按照相关方法 给予后补助支持。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工程申报指南或工程设定目标要求;(二)具备按时完成工程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 条件;(三)工程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育种等长周期工程 不超过5年。第十六条 工程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工程申报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 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对于事关 我省产业开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工程产业化应用 及生产地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 业等单位申报;(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