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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 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列入中 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
2、 纪念馆、全国爰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实 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州(市)和县(市、 区)财政部门按承担比例统筹安排,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予以保障, 应当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本地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 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审核本省相关材料和 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省
3、文化和旅游厅(省 文物局)申请和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州(市)、财政 省直管县预算金额。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加 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 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出标准与分担比例第六条补助资金标准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个数。基本 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外| (市)级馆每馆每年200 万元,县(市、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 旅游厅(省文物局)可根据财政部对标准进行调整后按分担比例相应
4、进行调整。第七条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照8 : 2的比例分担,其中,我省承担的20%部分 由省级与各地财政分4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比例:第一档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 ;第二档曲 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 ;第三档昭通、文 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 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第八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 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大型 维修改造、藏品征集等支
5、出。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根据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基本 运转补助测算标准等情况,对运转经费补助因素进行测算。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 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确定补助资金预算金额。第十条 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夙省文物局) 将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时限要求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落 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
6、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 规定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省文物局)批准。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 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 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 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我省国有资产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 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第十七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7、同级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 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 和旅游厅(省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 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 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 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
8、上三 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 管理与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9、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云财教2014 37号)同时废止。附件: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GW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扫描件.pdf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省 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10、、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月景根据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充分沟通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制定了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22条,包括总则、支出标准与分担比例、申报与审批、管 理与使用、绩效与监督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5条。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 的原则,补助资金明确制定依据、管理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支
11、出标准与分担比例,共3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基本运 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州(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 县(市、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补助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照8:2的比例分 担,其中,我省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与各地财政分4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三章申报与审批,共2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对运转经费补 助因素进行测算。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确定补助资金预算 金额,并按规定予以分配下达。第四章管理与使用,共6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 和本级补助资金,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同时,明确补助资金 国库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形成及资金结转结余等内容。第五章绩效与监督,共4条。按照内部监督约束以及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安全性、 有效性、规范性。第六章附则,共2条。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 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 教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