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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云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 家库”)建设与管理,规范专家使用和服务,按照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 家科技专家库管理方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 和云南省科技计划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专家库是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局部,旨在汇集省内外高层次科技 专家,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 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研创新活动,为云
2、南 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 效支撑。第三条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规范使用、平安可 靠、开放共享的原那么,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与 聘任制度,强化专家“唯一性”管理与服务模式。第四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 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 论等信息;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信 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 反本方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专家信用管理实行等级评价。专家库根据使用评价自动对专家进行评价
3、管理,专家评价作为专家信用 等级动态管理依据。信用等级较差的,将列入“黑名单取 消专家资格,并取消参与省科技厅主持的各项科技活动。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支撑机构和在库专家进行动态 管理,对反复指定同一专家、高频使用专家、专家打别离散 度较高等异常情况,将使用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对违规的,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纳入科技诚信管理。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二)年龄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四)存在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五)存在科研失信的;(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对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情况的
4、专家,经 省科技厅审核,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第二十九条省直有关单位、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需 使用专家库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使用申请,专家自愿参与 执行。需使用省外专家库专家的,依据共享协议执行。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专家库管理方法同时废止。附件2专家信息表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中文姓名:曾用名:拼音/英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Lt传照片注意:上传照片不能大于500KB,照片宽度比例最 好为 96: 128,照片格式支持,JPG (JPEG), BMP, GIF*国籍:*籍贯:*民族:*政治面貌:*
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在单位信息(无单位可不填)*所在单位:*单位性质:*所在二级部门:*单位所在省:*单位所在市:*单位所在县:邮政编码:*职务:职务级别:*职称:通讯地址:学历信息*最高学历:*最高学位:最高学位授予国或 地区:最高学位授予年份:年*毕业院校:*获得最高学位院 校:*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是否博士生导师:*是否两院院士:*人才称号口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口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入选者口国家杰青或优青基金获得者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 口云岭学者 口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口云岭英才计划入选者 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 口云岭学者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云南省中青年学
6、术技术带头 人口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口云岭文化名家口云岭教学 名师口云岭名医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口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口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云南省其它高层次人才入选者(获得者) 口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口新领军人才口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口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口国家万人计划青年 拔尖人才口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口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云南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云南省创新团队带头人口州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口其他*优选条件口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口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国
7、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专家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工程及省级重大科技工程负责人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励一等奖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口熟悉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界专家口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口熟悉工程经济评价、财务分析等工作的高级经济管理类专家其他*移动 :*办公 :家庭 : :*E-mail 地址:微信:个人学术 *专家类型:口技术专家口管理专家双创专家财务专家是否主持过省科技 厅科技计划工程:。是。否*是否参加过省科 技厅工程评审活 动:。是。否*学术专长或研究方向(限300字以内)2、研究领域国家科技部领域学科名称中文关键词国家基金委领域学科名称中文
8、关键词行业分类学科名称中文关键词3.承当工程情况(省级科技计划由系统自动填选)序号工程 级别本人 排名工程 编号工程 名称资助 类别工程 经费开始 日期结束 日期4获奖情况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信息(仅填省部级奖励)序号奖项 级别奖项 名称获奖 年份颁奖 部门获奖 等级获奖成 果名称证书编号排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信息(由系统自动填选)序号奖项 级别奖项 名称获奖 年份颁奖 部门获奖 等级获奖成 果名称证书 编号排名5.附件信息附件类型是否必填备注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否学历证明文件否身份证证明材料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专家信用 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业
9、务 培训、企业创新交流等活动。承当省级科技计划工程咨询评 审评估的支撑机构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支撑机 构”)负责开展评价工作。第二章专家入库与聘任第五条坚持省内外结合、老中青搭配、学科结构合理 等原那么,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双创专家和财务专 家,省科技厅将在科管系统上对专家类型进行标识。第六条专家入库应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专业条件。(一)基本条件1 .政治立场坚定,热爰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2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老实、 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3 .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 动态,
10、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那么,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相关科技咨询评审工作。4 .身体健康,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在全 球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不受此限。(二)专业条件.技术专家 原那么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 格),或承当过通过验收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工程(课 题)负责人,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 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新 型研发机构等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适 当放宽入库条件。1 .管理专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上市公司、全国性或 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备丰富科技
11、管理 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或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 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或具有丰富科普传 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具有丰富企 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开展有突出贡 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2 .双创专家省内外各类双创孵化载体、创新平台、园区、创业服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备5年以上银行、创投、证券等金 融行业从业经历或相关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或从事与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服务工作的 企业家、行业专家和创业导师。双创专家不受职称限制。3 .财务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或审计、经济专业副 高级以上专业
12、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 书。对长期从事相关行业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 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 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 级管理人员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放宽入库职称要求。第七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 三种方式。(-)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 本人登录科管系统在线申请,经所在单位、省科技厅审核入 库。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由省科技厅进行审核推荐。(二)定向邀请诺贝尔奖获得者、具有较高声望的两院院士、世界 500
13、强企业、上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高管、行业或部门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 入选者、国家级科技计划工程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 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引进在滇工作的外籍专 家等高层次人才,由省科技厅发函邀请入库。(三)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国家和省外科技专家库建立 交换共享机制,与省内相关厅局专家库实现共建共享,交换 共建共享专家经过遴选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择优扩充和丰富 专家资源。第八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 上传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专家学科分类必须按标准填报。 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第九条拟入库专家名单经省科
14、技厅同意后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第十条对已入库专家发放省科技厅聘书,作为参与各 类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的“唯一”身份认证。聘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后由省科技厅决定是否续聘。第十一条专家入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支撑机构 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进行信息确认与更新。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 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第十二条专家连续2年未登录专家库对个人信息进行 更新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进入冻结状态,相关情况将及时通 知专家本人。第十三条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 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组织专家登录系统对本
15、人信 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第十四条建立入库专家特色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 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评审类型、地域分布、推荐来源、 共享类别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专 家。第十五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四)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省科技厅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五)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专家每年至少登录专家库维护信息一次;(二)专家接受邀请后,原那么上不得无故缺席
16、科技创新各类咨询、评审、评价、评估等活动;(三)专家接受咨询评审邀请的,应在咨询评审前签署 评审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地履 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当个人责任;(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工程评审的内容、过 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 估的知识产权;(五)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六)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时,主动提出退出此 次评审活动;(七)遵守咨询评审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第三章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七条凡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
17、编制、政策制定、计划工程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科技 计划工程实施的评审评估、督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创新 平台认定和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创业大赛评审、人才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那么 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第十八条使用部门或支撑机构按照评审工作方案,以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选择专家。(-)随机抽取。使用部门或支撑机构通过科管系统,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系统随机产生专家名单。(二)择优选取。因工作需要择优选取专家的,由管理 部门或支撑机构通过专家库检索符合咨询评审工作需要的 专家,经分管厅领导和驻厅纪检监察组审核同意后纳入专家 名单。择优选取的专家数量不超过咨询评审
18、专家总数的30%。(三)通知专家。专家的预约和通知通过系统处理。在 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 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预约和通知, 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四)过程监督。设立全程录音录像的专家抽取室,专 家抽(选)取工作在专家抽取室进行。抽取过程由监督处负 责监督,结果报监督处备案。第十九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 原那么:(一)轮换原那么。原那么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咨询评审活 动不超过10次。(二)精准原那么。根据抽(选)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 信息进行精准匹配。(三)回避原那么。对工程评审、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 各类咨询、评审、论
19、证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 以自动回避,系统不能识别的,专家应提出回避。1 .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 限于工程负责人及工程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 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2 .与被评审工程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当工程、申报 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工程负责 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 大利益关系;3 .2年内与被评审工程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 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4 .与被评审工程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 位与被评审工程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5 .与被评审工程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
20、关系,如持有涉及 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6 .被评审工程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 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其他有可能阻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四)公开原那么。除涉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科技奖 励评审事项外,专家名单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采用会议方式评审的,提前3天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专 家名单和工程清单,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咨询评审前专家 名单应严格保密,咨询评审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专家 名单和工程清单。第二十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科技咨询 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工程评审的支撑机构 从质量规范、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
21、专家履职情况进 行评价,并计入专家信用记录。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定期对相关部门或单位参与专家 库建设与管理情况、专家履职情况、使用部门或单位评价反 馈情况、所在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和 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建设管理、专家聘任、抽取、 科研诚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的参考。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第二十二条加强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常态化巡检巡查,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 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导出等操作实现系统记录和全程留痕, 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二十三条专家库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根据使 用部门或单位申请,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使用权限。使 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 本人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 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 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 为,否那么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专家库的使用应得到省科技厅授权。使用部门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平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