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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和依法治 校的思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 定、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xxxx职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 生的申诉处理。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 决定不适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有 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的原
2、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 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第五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 正和高效原则,有错必纠。第二章对学生的处理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 规、违纪处分,应按照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XX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XXXX职业学 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七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 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八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 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第九条 学校
3、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 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 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和受理部门第十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 违规、违纪处分及其合法权益的申诉。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组成人员由 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 业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图书信息中心、实验 中心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 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申诉的提起与
4、受理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 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 的,经受理申诉部门确认可以延长期限,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以下材料,材料 不全者不予受理。(一)填写XXXX职业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1 .学生申诉,成年学生由学生本人提起,未成年学生 由监护人代为提起;2 .申诉人的班级、学号、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3 .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4 .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申诉的日期。(二)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第五章复查与决定第十四条 学
5、校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进行复查。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点复查以下内容,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复查结论:(一)程序是否正当;(二)证据是否充分;(三)依据是否明确;(四)定性是否准确;(五)处分是否适当;(六)被申诉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诉委员会 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复查结论采 取签收或以在校内公告栏公告的方式送达。第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应申诉人 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八条 对申诉委员会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 理决定的,被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 诉。第二十一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