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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贤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为加强奉贤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宅基地房屋租赁行 为,消除宅基地房屋租赁安全隐患,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 农村社会治理水平,建设美丽和谐新农村,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 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 规20205号)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沪建房管联2022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奉贤区实际,制订本细 则。一、适用范围奉贤区内,将宅基地房屋出租用于居住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将宅基地房屋出租用于乡村民宿等其它用途的,按照国家和本市 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二、工作机制(一)管理体系区
2、房管局会同农业农村委、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公安分局、 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和民政局等单位,建立协同 联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奉贤区内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 导督促属地政府,建立与区域实际相适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头桥集团承担区域内宅基地房屋租赁的属 地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夯实管理基础,落实基层相关部门和单 位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村(居)组织做好日常工作,协调和处理区 域内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事务和纠纷。村(居)组织发挥村民自治的主体作用,以农村基层党建为引领, 以村级民主管理为基础,协同管理部门做好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日常工 作,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
3、本市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二)部门分工房管局负责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管理,组织开展宅基地住房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农业农村委负责宅基地使用管理,统筹推进乡村治理和农村人居 环境整治工作。建设管理委负责宅基地的建筑活动管理,指导镇政府加强燃气安 全管理。规划资源局负责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指导宅基地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登记工作。公安分局负责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对村 (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镇级政府加强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 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宅基地房屋租赁的违法违规经营行 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镇级
4、政府依法查处有关宅基地房屋的违法违 规租赁行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促进村民对宅基地 房屋租赁有关事务的积极参与。三、管理要求(一)总体要求21、宅基地房屋出租,应当取得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可以是宅基地 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 件之一。不能出具上述凭证的,或由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 方可出租。2、宅基地房屋出租,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 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危险房 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房 屋,不得出租。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合用、用电用气用油等
5、安全 管理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3、宅基地房屋出租,应当以村民建房时形成的自然间,或装修改 造后经所在镇(街道)确认同意可单独出租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按间出租的,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 然通风条件。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 低于5平方米,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灶间、卫 生间、阳台等非居住部位,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4、宅基地房屋出租,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 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备条件的,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5、宅基地房屋出租,镇级、村(居
6、)依托本市实有人口信息采集 制度,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落实租赁当事人的信息申报 义务,及时掌握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来源地、职业和工作单位、在沪实际居住地、入住和离开时间等信息。6、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发生变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等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来沪人员承租或离开的(包括亲朋 好友借宿、短期居住等情形),出租人应建立信息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 内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员予以登记或者注销。(二)安全要求1、宅基地房屋出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居住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分隔措施。2、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存放液化气钢瓶
7、等易燃易爆危险品。3、室内装修不得采用可燃材料,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不应使用易燃、 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房间外窗禁止安装影响逃生的铁栅栏等障碍物。4、单栋建筑承租人超过10人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 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单栋建筑承租人超过30人的每间房 间及公共部位宜设置简易喷淋。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畅通,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 间。6、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不应进入住宅户内;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 保安全,不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设置 能够满足租住人员需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点;集中充电区域配置安全 可靠的停放、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火灾探
8、测器、 自动灭火系统。注:本条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四、规范租赁行为(一)宅基地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接受委托后 再行出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1、出租人应当向村(居)组织签订宅基地房屋出租责任书, 查验并登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配合 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居住登记。2、出租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村(居)组织报备宅基地房屋出租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村 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出租人应当负责宅基地房屋及其提供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 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定期上门检查和维护,发
9、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 人及居住使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排除、劝阻,并报告村(居) 组织。4、一户宅基地出租房间或居住人数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出租人 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报备公安部门,建立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做好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落实物防技防要求。5、租赁期间,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 房屋的情况,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 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6、单栋建筑承租人超过10人以上,应按照本办法安装相应消 防设施、增设消防器材。承租人超过30人以上,房屋出租人应设置消 防器材存放点或微型消防站。同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日开展 防火巡查检查,并
10、登记造册。7、配合镇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 为的调查、制止、整治及处罚等工作。(二)宅基地房屋承租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 以及承租用于员工和家属居住的单位。1、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身份信息,按照规 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事先征得出 租人同意。2、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主动向社区综合协管员申报居住使用 人信息,或者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积 极配合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3、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主动接受镇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利用承租的宅基
11、地房屋从事违 法违规活动。4、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宅基地房屋及设施、 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违规用电用气用油,或者 实施“群租”等其他违法行为。(三)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为房屋出租服务提供者、住宿人员提 供房源信息发布、预定、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中介服务机构应自租赁合同订立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 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五、属地管理责任(-)属地人民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制,指定专管部门,充分发挥 网格化管理优势,组织农村经营管理、规划资源、建设管理、房屋管 理、城运管理、城管综合执法、市场
12、监管、公安等各方力量,加大对 村(居)组织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力度,充实网格工作站等基层队伍建 设,坚持沉到一线,建立完善宅基地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机制。(-)属地政府以本市农村房屋专题调查数据和宅基地管理信息 系统为基础,建立本区域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电子档案,全面推进宅 基地房屋出租信息排查登记和动态更新,做到一户一档“,确保宅基 地房屋租赁底数清、情况明,为加强宅基地房屋租赁全过程监管提供 信息化支撑。(三)属地政府进一步完善宅基地房屋租赁安全巡查制度,发现 宅基地房屋上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跟 踪整改情况,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四)属地
13、政府加大对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力度,发挥城运中心指挥枢纽作用,组织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和相关条 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及时 化解矛盾纠纷,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六、发挥村民自治主体作用(一)立足本村发展实际,进一步增强村(居)党组织引领作用, 充分发动群众,突出村民意愿,强调规范引导,通过广泛协商,制订 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并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 程、村规民约,建立完善与区域特点相适应的宅基地房屋租赁村民自 治机制。(二)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村干部、社区民警、村 民小组长、网格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等工作职责,发挥网格工作站的
14、 汇聚作用,共同做好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日常工作。加强定期走访和信 息采集,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并上报;建立奖惩机制,督促租赁当 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三)鼓励村民将空余宅基地房屋,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所 属企业或者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统一出租,提升集约化、规范化水平, 保障村民财产性收入。聚焦产业园区周边乡村区域,积极推动“村园 共治,村企合作,有效利用空余宅基地房屋,大力发展人才公寓、 集体宿舍,为产业园区提供配套居住服务。七、保障措施(一)健全制度措施。属地政府按照奉贤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 合本地区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本区域宅基地房屋租赁管 理的具体措施。(二)加强考核监
15、督。建立完善考核体系,将宅基地房屋租赁管 理工作成效,作为农村平安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纳 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逐级落实责任。建立问责通报制度,坚决杜绝 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因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不到位, 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 处分。(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属地要及时总结提炼、交流推广基层好 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调动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开展宅 基地房屋租赁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进村入户宣传培训,提高村 民群众规范租房、安全租房的意识,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领域,营 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格局。八、实施日期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