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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施焊(氧割)管理制度.井下施焊(氧割)地点的划分及要求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烧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碉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 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平安措施, 经矿长批准,并遵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井下所有采掘面严禁进 行施焊作业。煤巷中未采用砌罐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碉室和主要进 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1 .井下施焊(氧割)审批程序需施焊(氧割)单位首先提出书面施焊申请,申请必 须写明施焊的原因,并经负责人签字。施焊(氧割)申请由矿长授权的矿领导审批,批准同 意后方可编制施焊专项平安技术措施。2 .审批施焊专项平安技术
2、措施的有关要求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施焊(氧割)单位的主管技术 员或主任工程师。措施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包括具体地点、施焊(氧 割)物件、现场具体情况及施焊(氧割)的必要性。明确 地面总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当班带班矿领导)、平安检 查负责人。符合公司、矿相关规定,即:a.指定专人在场 检查和监督;b.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 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 配备两个灭火器;C.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施焊(氧割)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或设施接受 火星;d.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 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
3、部、支护背板后、 锚杆锚索孔口处等地点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e.施焊(氧 割)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 工作地点监护1小时,无异常后方可离开现场。施焊(氧割)专项措施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及机电运 输科、通风科、调度室、安监处、生产技术科、施工单位的 技术人员、各专业副总等有关人员会审后批准,并报集团公 司备案后执行,井下及井口房内动火作业实行“一事一备案二施焊(氧割)作业前,必须由措施编制人员组织现场 检查和监督人员、操作人员、专职喷水人员、瓦斯检查人员 等学习贯彻,并在平安措施学习表上签字认可。3 .施焊(氧割)措施的执行每次施焊(氧割)必须编制专项平安技术措施。专职瓦检员或救护队员负责检查现场瓦斯,专职安监 员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现场的平安工作。施焊(氧割)前地面总指挥、现场总指挥、平安负责 人、瓦检员、安监员、停送电负责人等必须落实现场平安状 况,否那么不准烧焊。施焊(氧割)工作必须由具备资格证的人员进行。(5)编制人员必须到现场跟班,负责指导、催促措施落实到位。4 .井下施焊(氧割)期间,严禁安排采煤、掘进、支护、 钻孔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