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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假释建议书(2019)崇狱假25号罪犯曾永迪,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郸都区。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七监区 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郸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 川01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永迪犯聚众斗殴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 止。被告人曾永迪未提出上诉。于2018年3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 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庭、对 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管服教。 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严禁行为 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真听讲, 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 任务。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综上所述,罪犯曾永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 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成都市郸都区司法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郸都调查 评字(2019)7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罪犯曾永迪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永迪予以假释。 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3日 附:罪犯曾永迪假释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