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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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假释建议书(2018)莱监假释字第2号罪犯肖金洪,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彝族,大专文化, 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因盗窃爆炸物罪,经四川省金阳 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日以(2009)金阳刑初字第20号刑事 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肖金洪不服,提出上诉。四 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 30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n年11月1日送入凉山监狱服刑改造, 于2015年10月16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8月3 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执行期间:四川省凉山

2、彝族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 80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30日以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5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二个 月,刑期至2019年4月2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经考 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从 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获5个表扬,并经监狱悔改评定小 组评定,符合假释条件。综上所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继续做到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 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符合假释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金洪予以假 释。特请裁定。此致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附:罪犯肖金洪卷宗材料一卷一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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