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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崇州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崇狱减14号罪犯都伟,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 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二 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 (2018) ) 0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都伟犯运 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被告人都伟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33 年1月4日止。于2019年7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对家 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
2、罪 悔罪。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端正服刑态度,接受教育,听 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 十条严禁行为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遵守纪律,认 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努力完 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都伟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已履行 9765 元。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综上所述,罪犯都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 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都伟减刑 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6日附:罪犯都伟减刑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