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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 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村级集体资源使用效益,保护村级 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 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全县各村集体 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经合社”)将村集体所有的村办企业、 房屋、大宗设备等各类资产和土地、山场、水面、滩涂等各种 资源进行经营性发包、出租以及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进
2、行出售、 变卖处置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县各村经合社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宗设备购置及安 装项目等。第三条村经合社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 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乡镇纪委、乡镇农村会 计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工程建设 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 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
3、 “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 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张榜公示,并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 核备案。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竞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村集体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压价 出租(售)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租赁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公开发包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租赁项目,标价在10万元以下 的,由各村经合社自行
4、组织招标;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上的,由村经合社委托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组织招标。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1)单项项目概算在20 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村经合社自行组织招标;(2)单项或打 捆项目概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村 经合社委托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组织招标;(3)单项或打捆 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由村经合社委 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投标公司)在县建筑工程管护中 心的监督下公开招标。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坚 持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商家报名、项目公开评 标、公布招标结果、签定交易合同等工作
5、步骤,单项或打捆项 目概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信息需在 县级媒体上进行发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投 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 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人在签定工程建设 合同时退还,落标人在宣布落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 同总价的10%,在中标人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35%,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在验收合格 满一年时退还。以上保证金均不计利息。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 由村经合社自行组织招标和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组织招标的, 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
6、(小组成员应由乡镇纪检、农村会 计服务中心及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招标小 组办理具体招标事务,原则上可简化程序;由县政府集中采购 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委托代理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标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第十条各村应建立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 标档案制度,招标组织单位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 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项目招投标档案 须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本办 法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效,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备的且不能合理 说明原因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不予报账。第十二条乡镇纪委、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不定期、联合对各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 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