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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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继续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 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 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按照“一次委 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 流程,由项目企业按照审批阶段,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 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

2、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 部门审批使用。鼓励项目企业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 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 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第二十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入库后的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加强与各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各部门 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与“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第六章信用评价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 查工作,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测 绘服务机构的承揽业务范围、技术人员、测绘成果质量等 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在

3、“多测合一” 信息管理平台上公示。“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认定为不合 格的纳入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测绘服务机构的 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一)信用等级为“优秀”的测绘服务机构减少日常 监督检查的频率;(二)信用等级为“正常”的测绘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三)信用等级为“管控”的测绘服务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第七章监督处罚第二十七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多测合一”测 绘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对测绘服务机构从事“多测 合一”测绘活动过程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资质 标准符合情况,以及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情况和履

4、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 息条例、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及指导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第二十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根据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 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220 号)要求,接受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降低资 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相应处罚。(一)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或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情形的;(三)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和作业限制范围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四

5、)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符合该单位资质等级, 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五)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人员安全事故的;(六)因弄虚作假、不实测绘等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 的;(七)一年内因测绘活动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A)同一年度在行业信用信息评价中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或2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九)对于举报查实违法事实、在巡查审计工作中发 现存在问题的相关行为;(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标质 检单位和委派人员进行管理。对因下列原因不能胜任的委 派人员退回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原单位责任。(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6、件或能力较 差、表现不佳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三)对主管部门存在严重欺骗行为的;(四)泄漏秘密,使主管部门蒙受损失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退回原单 位,原单位应及时补充新的人员。对质检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人员,中标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 整改、调整和追责。如不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即时 中止合同。中标单位在一年内有三人次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 的,即时中止合同。中标单位在质检工程中发生重大问题,造 成严重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暂停其承担的质检业务工作,吊销 测绘资质证书并停业整顿。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第

7、三十一林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民市、法 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主城区内需要 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 设施等,除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特殊工 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测绘 服务。第四条通过实行“多测合一”,将有效解决我市测绘服务中存在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技术标准不统一、成 果多头反复提交、重复测绘等问题,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 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 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审批效率。第五条 “多测合一”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 程,覆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8、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 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含不动产测绘)。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包括: (一)拨地测量;(二)规划放线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三)房屋面积预测绘和房屋面积竣工测绘。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工 作,具体包括:(一)负责培育“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场,强化市 场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 制,负责对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并组织 开展“多测合一”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二)负责“多测合一”成果的规范性检查与成 果质量抽查;负责“多测合一”数据入库更新、共享应 用

9、,并负责最终成果质量评定。(三)负责建立“多测合一”专家库,负责“多测合 一”技术支持和争议项目的论证。第二章测绘服务机构管理第七条 拟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服务 机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国家相关系统校核以 下资料:(一)测绘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测绘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内容;(二)测绘作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测绘作业 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测绘资质证书。审核通过后,测绘服务机构即可在“多测合一”信 息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鼓励测绘服务机构所承担项 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由测绘服务机构执业 注册的注册测

10、绘师充任。测绘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 纳入沈阳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第八条 测绘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 机构应在发生变化前30日内在“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 台申请变更。第九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测绘服务机构的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对信用信息动态计算分值,并评定信 用等级。测绘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及自然资源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动态更 新。第三章项目委托和承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 要求等条件,依据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 围、技术能力和信用情况等

11、委托相应测绘服务机构。第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 关规定和实际投入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情况承接“多测 合一”项目,应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 动。第十二条“多测合一”项目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统一使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布 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将推送至沈阳市 “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第十三条测绘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 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 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 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

12、平均价 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第四章“多测合一”生产第十四条测绘服务机构在开展“多测合一”工作时,在不同阶段需满足相应条件:(一)拨地测量与规划放线测量1 .拨地测量应依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拨地条件 进行作业,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道路、已有拨地测 量成果的关系。2 .规划放线测量应依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进行作业,收集并核实拨地测量 成果及四至地物测量成果,待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平整后即 可入场测量;规划放线测量应在成果资料整理之前进行桩 点测设与校核测量,若规划放线测量桩点不满足规划设计 条件,应依据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整后再予放线。(二)房

13、屋面积预测绘房屋竣工前,测绘服务机构根据房屋施工图和其它有 关资料,从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等相关数据,并按照国 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计算房屋面积。房屋面积预测绘应搜集 并核实以下资料:1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有审图权限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2 .共有部位使用说明。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5 .委托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三)房屋面积竣工测绘.建筑物的外脚手架已拆除。1 .建筑外围结构及立面均已建设完成。2 .电梯正常使用。3 .建筑内部各功能区间的分割均已建设完成。4 .设备间设备到位。5 .公共区域施工完成。(四)规划核实测量1 .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的

14、内容完成建设,具备相 对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2 .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3 .由于建设原因,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需要分批 次规划条件核实时,最后批次建筑工程周边绿化环境、车 位等必须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完成。4 .现场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已按相关规 定编列。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测绘服务机构免费开 放沈阳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服务。第十六条 “多测合一”涉及的各类测绘事项成果统一使 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遵循相关 技术规程等,测绘服务机构应分类编制地籍测量、规

15、划放 线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保障各 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第十七条测绘服务机构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 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 的仪器设备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 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 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 负责,应实施“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并留存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清晰注明检查阶段(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并 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不得由同一

16、人承 担。第二十条 沈阳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实行测 绘成果质量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测绘成果质量由本单位的 执业注册测绘师(如无执业注册测绘师则由技术负责人承 担)负责,并在成果报告等相关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 章。测绘单位应严格进行测绘成果的核查,测绘成果出现 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 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测绘服务机构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大厅 “多测合一”服务窗口提交成果,成果应符合沈阳市“多 测合一”相关标准。第五章成果检查入库及共享第二十二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多测合一”成 果的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第二十三条测绘服务机构须针对反馈的检查结果制定 整改措施并组织人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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