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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试点实施方案为适应我县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 量发展,拟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管理乡镇敬老院。为扎实有序 推进此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应对人 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 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化的运营模式。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 原则,委托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 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有效提高公办养老机 构服务管理水平。二、目标任务启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进一步
2、完善养老机构基础设 施建设,建立老人护理、安全管理、环境优化、文化娱乐、伙 食配置等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的提 档升级。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探索推广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运 营模式,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的转型升级。在保证养老机构公益 性不变的前提下(即必须优先保证特困供养人员入住),满足(二)督促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及 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工作进度,确 保全面落实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工作。(三)落实监管责任。公建民营后,乡镇敬老院的经营管 理情况,由所在乡镇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同时,要制定运营方 异常退出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对
3、运 营期间发生的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 以处理。失能、半失能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刚性需求,重点解决生活不能 自理、家庭又无人照料的失能、失智困难老人的养老问题。三、基本原则(一)分批逐步推进。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同时做 好整体统筹规划,区分不同乡镇不同情况,慎重研究,稳步推 进。(二)履行公益职能。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 必须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充分满足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 求的基础上,向失能、失智和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 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 服务。(三)确保资产安全。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 产权清晰,保持土地
4、、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 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不得转租、对外提供担保,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 施设备维护,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四)实行管办分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 营监管体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 主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监管。乡镇敬老院由所 在乡镇主管。(五)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 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本着改善管理和提 升服务质量,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设施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充 分调研,多方论证,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严格遴 选运营主体。(六)
5、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 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 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 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 展环境。四、组织实施(一)目标任务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 比例达到100%o(二)时间要求按照宣传发动、国有资产评估,组织招投标,合同签订、 资产交接,提升改造四个阶段推进。1 .宣传发动、国有资产评估阶段(9月份)。各乡镇要成立资产清核小组,依照规定对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 登记造册,做到产权明晰。2 .组织招投标阶段(9-10月份)。委托具备招
6、标资质的 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确定运营机构。3 .合同签订、资产交接阶段(H月份)。各乡镇人民政 府分别与运营机构签订合同并清点、移交资产。4 .提升改造阶段(1112月)。运营方按合同约定对敬 老院进行提升改造。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卫健局、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三)具体要求1 .开展资产评估。实施公建民营前,各乡镇要成立资产清 核小组,依照规定对乡镇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 造册,做到产权明晰。2 .确定运营单位。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选择具备相关 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运营方应
7、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必须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 办养老机构、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或是经营范围内包含养 老服务类的企业);(3)具有养老服务行业或医疗、健康服务业管理经验及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 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同等条件下,具有连锁运营经验的优先选择。3 .合同签订。中标后,经公示无疑议,以乡镇为单位,与 运营中标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运营方不得转让、转包、转租。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招标情况、相关合
8、同文 件报县民政局备案。4 .资产交接。乡镇与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 内完成资产交接。五、合同管理(一)明确委托方、运营方、监管方权利义务。乡镇敬老 院的所有权方为委托方,运营方享有乡镇敬老院的经营权,独 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卫生、消防、食 品等法律责任,由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按规定承担。运营方享 有国家、省、市、县出台养老扶持政策优惠及补贴。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运营方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并做好有 关服务和保障。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为监管方,履行监管 职责。经营期满后,由产权方无偿收回敬老院经营权和资产管 理权。(二)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
9、、形式。乡镇 敬老院实施公建民营后,产权性质不变,经营范围应为开展养 老服务,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 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运营方在运营期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将敬 老院资产进行分割、出租、出借、处置,不得以敬老院国有资 产进行抵押、担保、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运营方如因产业发展、布局需要,需对乡镇敬老院进行撤并, 必须提出实施方案、妥善安置供养对象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 可实施。撤并后敬老院的管理由双方协商解决。(三)明确公建民营运营期限及敬老院场地、设施使用问 题。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前期投
10、入、项目规模等情 况,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确定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20年,合同期满后,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 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合同期内,委托方应根据运营方向社会 面老人提供服务的情况,向运营方收取一定的场地及设施使用 费,并建立合理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应增长。(四)明确服务对象、费用、服务标准。乡镇敬老院公建 民营后,运营方必须无条件接收特困供养对象及政府安排的低 保自理对象入住,特困供养对象入住人数超过规定床位的,超出 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并由运营方调剂解决。剩余床位为社 会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特困对象入住费用由上级按规 定下拨,运营方应将供养资
11、金(除每月特困人员零用钱外)全 部用于相关对象基本生活物资及其生活、照料、服务等实际所 需费用,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低保自理对象入住费用由运 营方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必须低于自费老人的收 费标准。(五)明确评价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所有权方应每年对 敬老院运营情况、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特困供养对象经费使用 情况等进行评估。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 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通 过司法程序解决。(六)明确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运营方,委托方和监管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解除合同并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依法移交
12、有关部门 追究法律责任。1 .被司法部门行政查封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2 .妨碍、阻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行使行政 管理职责且屡教不改的(二次以上);.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租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3 .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 设备正常运转的;.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4 .发布虚假广告、推销保健产品服务、非法集资骗取钱财 的;5 .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 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6 .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累计三次不合格 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七)缴纳履约保
13、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 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 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 10个工作日内按每个敬老院3万元的标准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 证金。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或 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 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 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 日起3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10个工作日内 办结交接手续,办结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给 运营方。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并获得委托方同意
14、而单 方停止运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八)运营方需按要求改造硬件。运营方应按照上级要求, 全面提升乡镇敬老院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居住人员的生活 环境及护理条件。因政策要求必须增设的附属设施,投资额须 经产权方审核确认。向上争取的项目补助资金做为产权方的投 资额,不足部分由运营方承担。经营期满后增添购置的设施、 设备全部无偿移交乡镇人民政府,且乡镇人民政府不作任何补 偿。(九)妥善安置敬老院现有管理和护理人员。对现有各乡 镇敬老院管理和护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且本人同意后,需优先 聘用,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十)乡镇敬老院医养结合。运营方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 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县养老服务实施公建民营领 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 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县民政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 责本项工作的开展,确保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及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