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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 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 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 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 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第56条 第2款也规定生育津贴按
2、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考法规:1 .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2款;2 .女职工保护条例;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例:2006年8月14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新疆某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原告担任被告的人事主管;2008年2月19日,被告又任命原告兼 任融资保险业务部经理,原告与被告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按月给 原告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3、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因仲裁委员会 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查明:2009年,原告因产假休息三个月,已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计 10, 105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产假工资。对与产假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依 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 费。”原告已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被告不再发放原告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规 定的;因此,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
4、持。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来支付。本案中,关于休产假工资,被告公司已足额为原告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保也已为原告 支付了生育津贴,按照法律规定,社保已支付了原告的生育津贴,单位不再为原告支付产 假工资。操作提示:1)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部分,由国家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 生育保险。2)用人单位须要注意,不同地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规 定和要求。在处理与此有关的问题时,要注意参照地方性的规定。精品文档精心整理问: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答:员工年休假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
5、相同的工资收入。2)职工未休年休假时工资报酬计算的基本原则是: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即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 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 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 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职工本人原因并经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 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3)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其中: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 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
6、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月平均工资; 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未休年休假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的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
7、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参考法规: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精品文档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例:原告自1998年10月17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至立案前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该合同于2009年5月1日续签至2010年4月30 日。该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标准为2, 560元。2010年3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自2010年 3月1日起,职工休假待岗,休假待岗时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2010年4
8、月 3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同意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劳动合同(包 括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职工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办理续签事宜。2010年 4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原告仍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原告2008年度应休带薪年休假10天,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计算标准为 2, 500/21. 75, 2008年2月13日至2月22日被告公司安排原告休2008年度带薪年假,原 告签字确认该期间休假,但其中2月16日及17日为周六、日。原告表示在签署休假确认 单时就提出过少休两天的异议,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
9、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 委于2010年4月19日出具终止案件审理通知书。原告于同日起诉至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2008年度应休带薪年休假10 天,2008年2月13日至2月22日被告公司安排原告休2008年度带薪年假,原告签字确 认该期间休假,但其中2月16日及17日为周六、日,故原告尚有2008年度应休未休带薪 年假2天,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计算标准为2, 500/21. 75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 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一年的限制,故被告认为原告现在主张已过仲
10、裁时效的抗辩, 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 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460元)予以支持。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一年的限制;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的,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本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 仲裁,并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此时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此间因拖欠劳动报精品文档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一年的限制。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 付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60元。操作提示:带薪假期是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企业要依法安排好员工的带薪年假休假事项。如有需要,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 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 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精品文档可编辑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