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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答: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 定,例如深圳市干部及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干部及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 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有关事假,用人单位应知道以下几点:1)所谓事假,是指除了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以外, 干部及员工因个人私事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假期.干部及员工申请的事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应 照常享受工资待遇的“法定节日”,也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相关标准照常支付干部 及员工工资的年休假、婚丧假等“假期”.2)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虽
2、然有些地方性的法规 可能规定了事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事假期间的 工资.从实践中看,是否支付事假工资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章.3)劳动者申请事假需经用人单位主管相关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干 部及员工事假的实际天数按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部的规章规 章中规定劳动者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 理方式等.4)有关事假工资的扣除: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二(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1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L 75义事假天数二应扣除的事假工资.参考法规:1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7条;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例:原告与被告服务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原告至被告建机公司 工作,原告每月工资5, 814元,由被告服务公司支付.2008年H月11日,被告服务公司与原 告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第102 条约定,原告有下列情形之1的,被告服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2原告严重违反 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规章,被用
4、工单位退回的12. 4原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 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同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建机公司订立使用合同,约定派遣期限为2008年11月16 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任人事部主任,每月工资为6, 320元.2010年1月1日,原告的 岗位调整为法务课课长,月工资调整为8, 886元(其中工资8, 386元、职务津贴500元).2010年12月3日被告建机公司向被告服务公司发出派遣雇员退回通知书,以原告严重 违反公司规章规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通知被告服务公司退回 原告.同年12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服务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5、以相同理由解除了与原 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3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 告建机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 316元;2. 2010年12. 5天未休带薪事假 折算工资15, 320元等.2011年5月2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1、被告建机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顾问合同、法律服务合同、顾问合同、补充合 同、付款请求书、出金依赖书、律师费发票、民事判决书、电子邮件、电汇凭证、情况说明 等证据,已明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相关标准规 定的代理费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
6、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 合理的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被告建 机公司以超过相关相关标准数倍金额支付了不合理的代理费和税费,已给被告建机公司造成 了重大经济损失.而原告称其虽为法务课长,但其主要工作为翻译与形式要件的审核,并不提 供法律意见,其解释显然与其职务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法务课课长未能恪尽职 守、谨慎勤勉履行其职责,致使被告建机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行为.被告建机公 司依据公司规定将其退回被告服务公司,被告服务公司又依据同样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 不当.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
7、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2、法律未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事假,原告和被告服务公司并无带薪事假的约定,而原告 和被告建机公司之间也没有带薪事假可折现的约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2010年未休事 假折算工资15, 32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干部及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企事业单位与干部及员工可以约定事假是否带薪或事假是否可以折现.本案中:1)证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相关标准规定的 代理费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理 的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
8、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给被告建机 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被告建机公司依法解除了和原告的用工关系,将原告退回服务公 司,无须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被告建机公司干部及员工每年除带薪年休假外,还享有10天带薪事假,干部及员工若 上年度带薪事假未休完,可顺延至下1年度适用,但无带薪事假可折算工资的规定.被告建机 公司提供的吴某某2008年至2010年带薪休假使用情况中显示,至2010年原告结余带薪事假 为12. 5天.原告带薪事假折算成工资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操作提示:1)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 付事假工资.2)对于是否有带薪事假、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事假工资的计算等问题,用人单位都应在其规章规章中,或与劳动者 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做到规章规章的合理合法.3)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规章时,1定要履行民主程序.规章规章要公示.为降低风险,以 让干部及员工签知的方式为好.另外,职工代表产生的记录、证据必须齐全,要确保职工代表 大会的产生合法、合规.总之,要防止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规章规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