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文档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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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答:干部及员工年休假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职工未休年休假时工资报酬计算的基本原则是: 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即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 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 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 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职工本人原因并经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 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3)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

2、. 75天)进行折算.其中: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 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 平均工资; 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 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未休年休假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

3、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的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参考法规: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2 .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例:原告自1998年10月17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至立案前双方最后1次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该合同于2009年5月1日续签至2022年4月30日. 该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标准为2, 560元,2022年3月15日被告通知

4、原告自2022年3月1 日起,职工休假待岗,休假待岗时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2022年4月30日到期 的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同意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劳动合同(包括签署无固定 期限合同),但职工应在到期后1个月内与用人单位办理续签事宜.2022年4月19日,原告 向法院起诉时,原告仍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原告2008年度应休带薪年休假10天,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计算标准为 2, 500/21. 75, 2008年2月13日至2月22日被告公司安排原告休2008年度带薪年假,原告 签字确认该期间休假,但其中2月16日及17日为周6、日.原告表示在签署休假确认单时就

5、 提出过少休两天的异议,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 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终止案件审理通知书.原告于同日起诉至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2008年度应休带薪年休假10 天,2008年2月13日至2月22日被告公司安排原告休2008年度带薪年假,原告签字确认该 期间休假,但其中2月16日及17日为周6、日,故原告尚有2008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假2 天,带薪年休假的日工资计算标准为2, 500/21.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2107条第1款及第4款的规定,劳

6、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 时效期间不受1年的限制,故被告认为原告现在主张已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 纳.另,根据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日工资 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入,故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460元)予以支持.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1年的限制;用人单位未安排干部及员工休带薪年假的,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 仲裁,并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此时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此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1年的限制.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200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60元.操作提示:带薪假期是干部及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安排好干部及员工的带 薪年假休假事项.如有需要,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 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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