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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专利管理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发明创造及其应用, 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O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息、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投入的科技创新项目 产出发明专利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支持、 奖励科技创新主体的重要
2、依据。财政投入的科技创新项目产出的发明专利信息应当定 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专利分析评议)发展改革、经济信息、 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建立重大经济 科技活动专利分析评议制度,对下列与专利相关的重大经 济科技活动进行评议,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 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重大高技术投资项目;(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三)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重大技术引进、出口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 目;(五)应当进行专利分析评议的其他项目。第三十条(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引导专利申请人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提升专利申请质 量。鼓励专利服务机
3、构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专利申请前评估服务。第三十一条(快速审查机制) 市专利管理部门推 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市重点发 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 道。第三十二条(专利信息服务)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下列信息服务:(一)专利信息检索;(二)专利权有效性、权属、变更、许可等查询;(三)专利信息统计数据;(四)相关产业专利数据库;(五)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处理信息;(六)其他应当提供的专利公共信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 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 开发和利用。第三十三条(专利导航
4、)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 航制度,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 布专利导航成果,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为宏观 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 提供指引。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类产品的开发,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培训。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 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第三十四条(专利预警) 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 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 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 展专利预警工作,
5、支持行业协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 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 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第三十五条(海外纠纷应对)市专利管理和相关部门 应当提供海外专利风险预警、纠纷应对指导、维权援助等 服务,提升市场主体应对海外专利纠纷的能力。鼓励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应对海外专 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服务,指导企业建立海外专利 保护制度。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重复侵权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或者判决生效 后,侵权行为人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的,由
6、专利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运 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综合执法、委托执法的特别规定)专利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要求,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
7、自治县)专利管理部 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 专利行政执法。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 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 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 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明 确提出“落实全面依法
8、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保护知识 产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202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了修 正,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 施和运用,强化专利公共服务,为专利权的取得和实施提 供更多便利,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创造。我市现行条例于2007年制定,其中工作机制、部门职责、管理 服务举措等诸多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为 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总结提炼我市专利促进与保护工 作经验和成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专利促 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二、主要内容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共
9、6章 40条,包括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和服务、 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工 作原则。二是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三是明确 了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专利工作的表彰奖励。(二)专利促进。一是明确了专利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二是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开展考核评定、 支付职务发明奖酬的具体规定。三是突出高价值专利导向, 明确了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和标准化、发展专利 服务业的规定。(三)专利保护。一是强调了专利保护的一般性规定。 二是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确认不侵权、立案登记规定。 三是规定了技术事实查明。四是增
10、加了悬赏取证制度。五是 增加了多元纠纷化解、协同运用和自律管理规定。(四)专利管理和服务。一是规定了专利统计。二是明 确了财政投入项目的专利管理规定。三是明确了专利分析评 议和申请前评估。四是规定了快速审查机制。五是细化了专 利公共服务的内容。六是明确了专利预警和海外纠纷应对规 定。第三条(工作原则)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专利工 作体系和政策环境建设,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经费。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
11、利工作的 部门(以下称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 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重大专利纠纷调解、专利管理与服务 等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 称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调解,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有关 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商务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把专利法 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 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开
12、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七条(表彰奖励) 市专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 明人、设计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区县(自治县)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八条(人才培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应当重视专利人才工作,将专利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 地方人才规划。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指 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专利人才,支持和推荐高层次 专利人才申报国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的人才支持计 划。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专利人才,强化 在职人员专利知识培训
13、。第九条(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水平) 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制 度,设立或者明确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培养专利管理人 才,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鼓励本单位科技人员从 事专利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加强专利工作。第十条(考评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绩效考 核、职称评定、职位或者职级晋升工作时,应当将已经实 施并且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作为评价考核发明人、设 计人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并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的专利技术,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其发明人、设 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对其实施做出实质 性贡献的专
14、利管理和技术转移人员,可以破格晋升职级。第十一条(职务发明奖酬支付) 被授予专利权的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 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 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期权、分红或者当事人 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 事人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确定。第十二条(提升专利质量)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指导市场主体通过原始创新、集 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 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
15、得专利,加强专利储备,提升专 利质量。第十三条(产业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使用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等方式 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计划,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 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第十四条(专利标准化) 标准化行政主管、经济 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拥有专利的单位和 个人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 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专利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五条(发展专利服务业) 市、区县专利管理 部
16、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维护专 利服务业市场竞争秩序等方式促进专利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参与专利分析评议、专利导 航、专利预警以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业务。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十六条(专利保护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专利侵 权纠纷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 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运 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十七条(行政保护措施)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专利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专利侵 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纠纷调解,查处假冒专利、重复
17、侵 犯专利权、违法使用专利标识、为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 提供便利等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第十八条(专利侵权保护申请) 发生专利侵权纠 纷的,可以依法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 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约定申请 仲裁。发生其他专利纠纷的,可以依法向市或者区县专利管 理部门申请专利纠纷调解。第十九条(确认不侵权请求)禁止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 告,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行政裁决,自专利权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 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
18、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撤 回警告,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行政 裁决的,被警告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 决。第二十条(立案登记制)市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予以 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 次性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 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释明。第二十一条(技术事实查明) 专利管理部门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时,可以通过委托检测、委 托鉴定、技术咨询等方式查明技术事实。专利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
19、技术调查官,为专利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当事人申请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检测、鉴定费用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 行支付,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二条(悬赏取证)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公开许诺物质报酬的方式,请求他人提供专利权受 到侵害的相应证据或者线索产生的悬赏取证费用,其合理 部分可以作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鼓励公证机构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固定悬 赏取证意思表示、保管悬赏报酬并代为支付、对悬赏取证 协议办理公证等公证服务。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众有偿征集有关专利违法 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第二十三条(行政指导解决纠纷) 专利管理部门 可以通过
20、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 行政指导,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第二十四条(专利纠纷多元调解)发生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通 过行业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的行业性、专业性 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等依法开展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为专利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专利调解服务。专利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对调解 组织开展专利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引导 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专利纠纷。第二十五条(协同运用和自律管理) 本市鼓励拥 有关联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专利联盟,开展专利资源共 享、协作
21、运用和联合维权。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实施与专 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同业交流、跨行 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运用和保 护。第四章专利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六条(专利统计) 市、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有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范围。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经济信息、科技等部 门依法开展专利统计调查,定期公布专利统计信息。第二十七条(财政投入项目的专利规定)本市政府财政投入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 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涉及专利成果的研发目 标和验收标准、资金使用计划、专利权的权属及相关权 益、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合理期限、专利的实施运用计划 及其期限、专利维持的合理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 果。第二十八条(财政投入项目发明专利评价机制)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