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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2010.11一、什么是合同案例介绍:邢良坤与孙震悬赏合同案一、什么是合同案例介绍:邢良坤与孙震悬赏合同案2006年4月1日,邢良坤在央视乡约节目中,展示了一件五层吊球陶艺作品,称该作品至今仍为“世界之谜”,接着说道:“如有人能仿制出来,我这个楼(指邢良坤艺术中心)都给他了,3层2000平方米,包括里面的资产都给他”。一、什么是合同案例介绍:邢良坤与孙震悬赏合同案节目播出后,洛阳陶艺爱好者孙震经过一年的摸索,终于做出了出“五层吊球”。在致函邢良坤,并寄去制作的作品照片及DV短片,要求邢良坤对作品进行认可,邢良坤未作答复情况下,于2007年6月8日,孙震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

2、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邢良坤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一、什么是合同案例介绍:邢良坤与孙震悬赏合同案2007年8月20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孙震与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2007年9月6日,邢良坤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2008年4月16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的二审后,宣布择日宣判。一、什么是合同1、大陆法系“合意”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2、英美法系“允诺”或“许诺”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合同表述为:“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

3、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美国法律重述合同则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一、什么是合同3、我国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订立区别两组概念:一、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前者强调过程,后者强调结果。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法律判断。主要内容订立程序1、订立合同的程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要约:要约的定义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

4、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一般情况下是需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理论要约邀请(引诱)要约邀请(引诱)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别主要表现在:()相对人是否特定;()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对行为人有没有约束力。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部分广告拍卖报价投标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大部分商业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法律规定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5、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杭州天都名苑拆除中国版“艾菲尔铁塔”,业主认为开发商违约,因为买房时为了铁塔,每平米多付了600元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商业广告美国:4月6日广告:星期六上午9点整,三件全新皮大衣,价值近于100.00,先来先买,一元一件。4月13日广告:星期六上午9点整,一件黑兔毛女式披肩,美丽飘逸,价值139.50,只卖一元,先来先买。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商业广

6、告中国:广告一:大量出售优质甬优一号葡萄联系人:范先生联系电话:0574-63701646联系地址:慈溪范市镇太平闸村信息内容:甬优一号葡萄是宁波独有的一种葡萄,是葡萄中的最好品种,很甜,最佳食用季节在8月。现大量出售中,欢迎来电咨询,选购。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商业广告中国:广告二:出售优质甬优一号葡萄联系人:范先生联系电话:0574-63701646联系地址:慈溪范市镇太平闸村信息内容:甬优一号葡萄是宁波独有的一种葡萄,是葡萄中的最好品种,很甜,最佳食用季节在8月。现仅留五千公斤,每公斤售价人民币五元,全部买进优惠10%,买方提货,今晚四点之前来购并全部买进再优惠10%。(先到先买)要约与要约

7、邀请区别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界定:英美法系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给出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构成要件:(1)首先它必须是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知晓悬赏广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2

8、)必须是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在目的上既可以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也可以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悬赏广告的关键在于只是对一定行为的完成者给予报酬,而其他行为人则不能获此报酬。(3)必须是广告人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报酬不限定于财产利益,非财产的人身利益的也可以,如荣誉称号,奖章等。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契约说 即要约说,此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不特定的人做出的一种要约,相对人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乃是源于广告人的一种许诺,一旦相对行为人完成即是对广告人的一种承诺,则合同成立,于是

9、广告人与相对行为人之间产生合同之债即相对行为人一方有权向广告人要求履行在广告中自己设定的债务的权利。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向相对行为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大陆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单方法律行为说 该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一定行为的完成并不是对广告人所作出的承诺,而是广告人和相对行为人之间债务发生的条件。相对行为人并不需要向广告人作出有效的承诺。支持这种学说的大陆学者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和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最新案例山

10、西大学副教授白平状告中华书局山西大学副教授白平状告中华书局 索要挑错奖励案索要挑错奖励案 2007年1月30日,被告中华书局曾与其他35家出版社联合发出了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以下简称 倡议书)。在倡议书中,中华书局庄严承诺:对指出出版物错误的读者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承诺实施次品召回制度 发现次品流入社会,立即召回并真诚赔礼道歉。而被告出版发行于丹论语心得一书后,他为该书挑错形成的文字已近30万字。被告出版发行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后,他已为该书挑错达909处。倡议书是悬赏广告。故请求法院判令中华书局给付其奖金10万元,赔礼道歉并将其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其他精神奖励,同

11、时召回上述图书。(本案于2010年11月16日在北京丰台区法院开庭,未宣判)最新案例山西大学副教授白平状告中华书局山西大学副教授白平状告中华书局 索要挑错奖励索要挑错奖励 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根据,理应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根据,理应依法驳回。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依法驳回。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倡议书不是悬赏广告。是中国议书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倡议书不是悬赏广告。是中国编辑学会为了响应新闻出版总署的号召搞的一个活动,当编辑学会为了响应新闻出版总署的号召搞的一个活动,当时参与该活动的时参与该活动的3636家单位没

12、有任何一家主观上的悬赏的意家单位没有任何一家主观上的悬赏的意思表示。思表示。而原告认为,倡议书就是悬赏广告,只不过没有明确而原告认为,倡议书就是悬赏广告,只不过没有明确赏额,白平挑错数量之多,质量之高非一般读者可比,赏额,白平挑错数量之多,质量之高非一般读者可比,1010万元对于中华书局是九牛一毛,被告理应支付。这份承诺万元对于中华书局是九牛一毛,被告理应支付。这份承诺对纠错读者给予奖励的倡议书算不算悬赏广告,最终要看对纠错读者给予奖励的倡议书算不算悬赏广告,最终要看法院的认定。法院的认定。最新案例阎崇年称悬赏挑错奖金为媒体误导阎崇年称悬赏挑错奖金为媒体误导 山西大学副教授白平对阎崇年校注的康

13、熙顺天府志一书所挑错误增加到690处,要求清史专家阎崇年兑现挑错奖金69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5月6日正式受理此案后,适用简易程序,6月2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阎崇年本人没有到庭,在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中,阎先生否认自己曾发布过悬赏广告,认为白平是滥用诉权,法院应驳回他的诉讼请求。白平在辩论意见中反驳说,阎崇年否认其发布悬赏广告的说法不能成立,应当依其公开声明履行义务。最新案例 阎崇年称悬赏挑错奖金为媒体误导阎崇年称悬赏挑错奖金为媒体误导 阎崇年称只是他与北京晨报记者刘婷两人在聊天时的约定,只限于刘婷一人,并不是针对广大读者的悬赏广告。2009年9月9日,北京4位媒体记者来阎

14、先生家中喝茶聊天,谈起了他新近校注出版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并给每位记者送了一本。记者刘婷说要挑错,阎先生当即表示欢迎,并问刘婷要多少酬金。刘婷开玩笑说给1000元吧。阎先生认为刘婷作为记者根本没有时间去读康熙顺天府志这样的历史文献,也就笑着答应了她的要求。后来4位记者在各自报纸上发稿,介绍康熙顺天府志一书从发现到出版的艰难历程。阎先生看过报纸后,发现其他三家报纸的报道没有问题,但刘婷的报道不应该把他与刘婷两人的约定刊登在报上,容易造成误解。本想要求予以更正,但考虑到不要影响刘婷本人,就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继续追究。没想到,时隔半年,任炳先生在未与阎先生确认的情况下,就在北京日报上发表了文

15、章京城学界正气赞阎崇年先生的勇敢之举,歪曲阎先生的意思。更令人想不到的是,白平先生又被任先生的文章误导,没有核实出处和真伪,就对阎先生提起诉讼。综上,阎先生认为自己是因为媒体报道的疏误,陷入了诉讼纠纷。白平先生仅依据媒体的失误报道就对阎先生提起诉讼,实属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白平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最新案例阎崇年称悬赏挑错奖金为媒体误导阎崇年称悬赏挑错奖金为媒体误导 白平辩论意见中反驳说,北京晨报是北京有影响、负责任的大报,其在发布相关信息时会严格审查,故其发布的新闻高度可信。阎崇年如果认为该报误解了他的意思,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当及时澄清事实。事实上,阎崇年读到悬赏纠错的新闻后

16、并未采取任何行动,2010年3月1日北京日报再次登载此事件时阎崇年仍未表示异议。白平先生多次试图联系阎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后,阎先生均不作回复。阎的一系列行为已足以使公众对其悬赏行为的真实性产生强烈信赖,悬赏广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因陷于诉讼,阎便企图将责任推卸给记者及其所在的媒体,无疑是诋毁整个新闻界的行业信誉,也是在愚弄公众的智商和理解水平。白平指出,阎崇年并不诚实。各大媒体的宣传中都称康熙顺天府志是阎崇年40年学术研究的力作,而在其答辩状中,阎崇年明确承认自己校对只花了三年时间。2005年至2007年正是阎崇年商业活动最频繁的期间,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完成校注。因此从书中语句、字词存在大

17、量前后不一的现象可以推断,阎崇年极有可能将校注任务分包给他人完成。白平认为,他所挑错误皆为知识常识错误。阎崇年否认其发布悬赏广告的说法不能成立,他应当依法兑现奖励。白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法庭上他希望阎的委托代理人带个口信,他非常愿意与阎先生直接交流沟通解决此事。如果自己胜诉,他将把得到的奖金全部用于自己正在进行的一个科研项目先秦汉语词库的专项补贴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商业行为要约与要约邀请如何区分?要约生效各国在要约生效时间确定上有三种原则:到达主义了解主义投邮主义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撤回、撤销和失效撤回:其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18、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撤回、撤销和失效失效:已生效的要约失去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定义: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当按期到达要约人。

19、(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生效、迟到、迟延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迟到: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的迟延: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思考: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什么价值理念?合同形式书面形式的范围合同内容三、合同的成立四

20、、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简称,指合同条款(并不一定是全部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四、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主要适用范围格式合同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合同法的规定四、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国家干预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

21、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四、格式合同典型案例:案例1、2005年8月30日,司机刘某驾驶车主李某的小型客车在汾江中路撞断路中护栏进入对向车道,造成谭某受伤及四车损坏。事发后,司机刘某弃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谭某将车主李某、司机刘某及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佛山某保险公司南海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保险

22、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谭某10万元。四、格式合同争议: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刘某弃车逃跑,已经构成肇事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遂即向禅城法院起诉。车主李某:其司机只是离开了现场,但保险车辆仍在事故现场,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应当理解为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一同逃离现场,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合同中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约定,不属于原告免责的范围,原告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四、格式合同争议:法院原被告双方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议,对此,保险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又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格式合同,而对格式

23、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理应依约赔偿。四、格式合同案例2 2005年8月,扬州陵光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光公司”)在扬州市湾头镇田庄村砌建了一仓库,用于租赁经营。2006年1月6日,保险公司在派员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后,与陵光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在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二)项中约定:由于雷击、龙卷风、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第六条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006年2月5日8时至6日8时,扬州出现降雪天气,市区降雪量为

24、12.7毫米,积雪深度为8厘米,为暴雪,极大风速为5级,陵光公司的10间仓库在2月5日夜间受损倒塌。事故发生后,陵光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四、格式合同评估2006年2月8日,保险公司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陵光公司仓库受损情况及其原因进行了现场查勘评估。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为,本起事故的原因在于:整个仓库内未加筑墙体进行分隔固定,整体成漏斗状,受风面较大,未经设计、计算选用构件材料,施工质量差等,在风载反复作用下,加上雪的压力,一个节点产生扭曲变形,其他节点受力增加跟着扭曲变形,结果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全部倒塌。经计算,本次降雪造成每平方米的雪压为0.0784KN,根据国家标

25、准GBJ9-8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上海、南通、扬州等地区的每平方米的雪压为0.20KN,本次降雪未达到保单规定的“雪灾”标准,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不成立。四、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态度陵光公司仓库的倒塌系建筑质量本身的瑕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当日的降雪量未达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所规定的“雪灾”标准,不能赔偿。四、格式合同审理 2006年6月19日,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陵光公司的仓库属违章建筑、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陵光公司的赔偿请求。陵光公司不服上诉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5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

26、在派员对保险标的进行了现场勘验后与陵光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可见保险公司已对该建筑物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了审查,与陵光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不违背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其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四、格式合同焦点 陵光公司否认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向其说明了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已向陵光公司说明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根据保险公司的举证可知,所谓“保单规定的雪灾标准”,是指“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对于“雪灾”这样有特定含义的内容,陵光公司作为一般社

27、会公众并不知晓,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向陵光公司作进一步说明的义务,以便陵光公司作出是否投保的选择。四、格式合同焦点假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向陵光公司说明了“雪灾”的特定含义,则陵光公司极有可能不再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结合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理解的规定,本案中的“雪灾”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为“因下雪造成的灾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对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四、格式合同案例32005年12月,李某的妹妹、妹夫和李某妹夫的弟弟、妹妹先后为他各购买了5份保险卡。该保险卡是沈城一保险公司新推出的用邮寄明信片形式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卡,并委托一家邮政储

28、蓄所负责销售。保险卡正面显示“本明信片收件人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险费10元,保险期为一年。”2006年8月31日,仍处在保险期的李某被高压电电击不幸身亡。四、格式合同争议: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卡时,卡上没有填写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保险公司还认为,给李某投保的人同李某并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应属无效,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此保险卡所形成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应属无效合同。但保险公司在公开发行不特定购买对象的格式保险合同中,未加明示法律规定相关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无效条款,销售时也未明确告之购买者,致

29、使购买者合理善意的信赖利益落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即按保险卡上承诺的保险利益进行赔偿。四、格式合同案例4王先生是彭州市东林颐养避暑山庄的业主。今年4月12日,王先生花了1650元,为自己的农家乐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合同上特别约定:农家乐财产保险房屋保险金额15万元,游客责任保险意外身故伤残年累计赔偿限额15万元,财产损失年累计15000元。每次事故身故伤残赔偿限额12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2元。在保险期间的夏令营活动中,一名的学生不幸溺水意外死亡。四、格式合同争议:保险公司:只能赔偿1.2万元;投保人:必须赔12万法院:根

30、据相关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该案中应做出有利于王先生的解释。从保险合同来看,“每次事故游客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为12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2000元”,这两句话是保险公司对发生不同事故做出的两种不同的赔偿,后一句话并不是前一句话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按12万元向王先生支付赔偿金。五、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五、合同的效力五、合同的效力1

31、、合同的生效 (1)成立时即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批准登记时生效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在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案例:娃哈哈与达能的商标转让之战娃哈哈与达能的商标转让之战商标转让:达能与娃哈哈的婚姻究竟是险恶的圈套还是精致的契约,成为达娃之争的首要基本问题。1996年娃哈哈品牌则被娃哈哈集团作价一亿,一半作为娃哈哈集团入股合资公司的资本金,一半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

32、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2)批准登记时生效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五、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3)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附延缓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将来不确定会发生的合法事实。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3)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附延缓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所附期限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

34、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五、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1)定义无效合同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注意新旧法律在合同无效的确认标准上有较大变化。五、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2)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35、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3)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五、合同的效力3、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1)定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的内容准予变更或者准予撤销的合同。(2)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合同。案例、真假田黄石、卓越亚马逊“购书乌龙案”、奶牛买卖案、天价捞尸案五、合同的效力3、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3)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36、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选择撤销合同,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按法律规定去行使。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五、合同的效力4、效力待定合同(1)含义合同虽然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无法确定的合同。(2)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有两类合同除外)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五、合同的效力5、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合同(1)

37、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条件: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后果:及于被代理人。举证:善意相对人。五、合同的效力表见代表含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它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均及于被代表的组织。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举证:该组织。五、合同的效力行使人不同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成立的概率不同五、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可能产生的结果由行为人与第三人承担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追认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追认六、合同的履行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办法六、合同的履行七、合同违约责任七、合同违约责任减损规则可预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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