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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一节概述v一、合同的定义v(一)合同的概念v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v(二)理解v1.明确了合同的当事人,且地位平等。v2.明确了合同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可通过协议变更。v二、合同的法律特征v(一)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v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后果的行为。v(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v(三)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协议且意思表示一致性、真实性v1.当事人的缔约意思是自愿的,地位是平等的v2.内心意思和
2、外在表示需具有一致性v(四)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性、可履行性v(五)合同具有相对性v三、合同的分类v(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v1.有名合同指法律加以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v2.无名合同指法律未赋予名称的合同。v3.划分的意义v(1)有名合同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范v(2)无名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v(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v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v2.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v3.划分的意义v(1)合同履行的不同后果v(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权利的获得是否
3、付出相应的对价v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应付出一定对价的合同v2.划分的意义v(1)对于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要求不同v(2)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大小不同v(3)不当得利者转让财产时,第三人返还责任不同v(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v1.诺成合同: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v2.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v(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v1.要式合同:合同成立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公证、鉴证、批准和登记v2.不要式合同:不需要特定形式和手续即可成立的合同v(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合同条款
4、的设立方式和订立方式的不同v1.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v2.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v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v(一)意思自治原则v1.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v(二)平等、公平原则v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v2.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v(三)诚实信用原则v1.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讲究信用,恪守信用。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v2.诚实信用原则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惟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v3.目标是在
5、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实现平衡。v4.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由于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能够补漏法律的功能,故有“帝王条款”之称。v(四)公序良俗原则v1.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2.公序的含义是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需要的一般秩序,良俗以道德为核心。v3.公序良俗原则除包含对当事人本人法律与道德约束外,更多的包含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素。第二节合同的订立v一、合同成立v(一)概念v1.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表明订立程序的结束。v2.订立过程:要约承诺v3.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v(1)合同的成立仅指双方
6、意思达成了一致,但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则取决于法律的评价。v(2)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即告生效。v(二)、合同成立的条件v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v2.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v3.意思表示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履行性v4.在特殊合同下还需要某些特别成立要件,如实践合同v二、合同订立的程序v(一)要约v1.概念和性质v(1)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v(2)要约仅属单方意思表示,缺乏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v2.构成要件v(1)必须有特定的当事人作出v(2)必须向相对人做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v(3)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a.要约引
7、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b.推销商品的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就是要约引诱v(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v3.要约的形式v(1)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v(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v4.要约的生效时间v(1)口头形式的要约: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v(2)书面形式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v5.要约的法律效力v(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b.要约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撤销、撤回
8、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v(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a.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也没有通知的义务。v(3)要约撤回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v(4)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v6.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承诺期限)v(1)定有承诺期限的:v起算日电报、信件:信件上记载的日期、邮戳上的日期电话、电传、传真:到达受要约人时v终
9、止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的日期v(2)未定有承诺期限的: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b.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接受承诺的期间c.承诺发出到达受要约人所需要的期间v7.要约的消灭v(1)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解除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v(2)要约消灭的原因a.要约被拒绝b.要约被撤销c.承诺期限届满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v(二)承诺v1.概念及性质v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v2)性质: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v2.承诺的构成要件v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v只有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v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v向非要约人作出的实际上是一个新
10、要约。v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va.实质性变更: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v实质性变更: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vb.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的相反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vv4)承诺需要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va.如果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此期间作出。vb.逾期承诺:在要约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迟到的承诺有效外,不能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新要约。vc.承诺逾期: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原因)
1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v3.承诺的效力v1)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v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v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v4.承诺的撤回v1)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v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v(一)成立的时间v1.口头合同:受要约人口头承诺,合同即告生效。v2.书面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时。v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v4.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12、合同成立。v(二)成立的地点v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v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v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v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v四、缔约过失责任v(一)概念和特征v1.概念: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v2.特征v1)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v2)以违反前契约义务为承担责任的原因v如: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力义务、保护义务v3)是赔偿责任v4)基础是诚
13、实信用原则v(二)具体形式v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v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v3.违反保密义务;v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v一、效力的概述v(一)概念v1.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体现为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v2.肯定性评价生效v否定性评价无效v相对否定性评价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v(二)生效的条件v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v2.意思表示真实v1)真实: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v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分类v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意:真意保留、通谋v怠于注意或认知能力:误解v意思表示不自由:
14、受欺诈、胁迫等v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以及公序良俗v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v5.合同的特别效力要件v1)附条件的合同v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v2)附期限的合同vA.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无效合同(一)概念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得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法律
15、后果1.即使当事人不请求,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时发现合同有无效情形时,也有权主动宣告无效。2.自始无效。v三、可撤销合同v(一)概念v1.指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意思表示欠缺),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v2.撤销权一般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v(二)撤销的事由v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v2.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v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v3.显失公平的合同v1)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
16、对方无经验,使得合同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v(三)撤销权的行使v1.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v(四)法律后果v1.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审判机关无权主动撤销合同。v2.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v四、效力未定的合同v(一)概念v1.指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未追认前是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v(二)事由v1.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的合同除外)v1)追认权:法定代理人在追认时,应当明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v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的。v3)撤销权:善
17、意相对人有权在合同被追认前,撤销合同。v2.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v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v2)撤销权、追认权、催告权v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v4.表见代理v1)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有效,被代理人应对合同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v2)理论依据vA.被代理人有过错,而第三人是善意无过失的。vB.客观上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v(三)法律后
18、果v1.追认前,效力待定;追认后自始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第四节合同的履行v一、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v(一)一般原则v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v2.当事人就合同的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v(二)具体规定v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v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19、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v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v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v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v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v(三)特别规定v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v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v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20、,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v二、抗辩权v(一)概念v1.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双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v(二)同时履行抗辩权v1.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到合同履行期时所享有的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v(三)后履行抗辩权v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v(四)不安抗辩权v1.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有
21、不可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终止履行。v2.条件v1)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v2)有先后履行顺序v3)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如下情形:v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vB.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vC.丧失商业信誉v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v3.法律后果v1)先履行一方应当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v2)抗辩权是暂时阻却当事人的请求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对方若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v三、代位权v(一)概念和特征v1.概念: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v2.特征:v1)债权人对
22、债务人的债权合法v2)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v3)不具有专属性: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等权利v(二)行使v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v2.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v3.裁判的行使方式:经人民法院裁判v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v5.次债务人对债务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债权人。v四、撤销权v(一)概念v1.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v(二)具体情
23、形v1.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v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v(三)撤销权的行使v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形式。v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v一、终止的概念v1.由于一定的法律原因,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再存在,即合同关系归于消灭。v二、终止的原因v(一)按约履行v(二)合同解除v1.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v2.类别v1)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已一个新合同
24、来解除原合同。v2)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v3)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v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vB.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vC.延迟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vD.根本未曰: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v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5、”。v(三)抵销v1.类别v1)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五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v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v2)协议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五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v(四)提存v1.概念: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由此消灭债的行为。v2.提存的原因v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v2)债权人下落不明;v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v4)其他情形v注意:标的物不宜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拍卖或和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6、。v3.提存的法律后果v1)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v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v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v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v(五)债权人免除债务v(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第六节违约责任v一、概念v1.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v二、承担方式v(一)支付违约金v1.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v2.违约金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v3.我国的违约金是赔偿性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时,不得同时请求赔偿损失。v(二)损害赔偿v1.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v2.具有补偿性,以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为要件。v3.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v1)直接损失:因违约行为而造成对方当时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v2)间接损失: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对方当事人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v(三)继续履行v1.法院或仲裁机关经债权人请求,在有债务继续履行可能性和必要性时,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合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