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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得以完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二、给付、履行和清偿 给付、履行和清偿三者有时候会交替使用,在一定场合下会相互替代,但仍有区别。履行与给付、清偿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不同的含义。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它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履行指债务人实施给付的行为,即债务人实施债的内容所要求的特定行为,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这三个概念均与债务人的履行有关,因而“给付行为”、“清偿行为”也常被用
2、来指称债务人债的履行行为。二、合同履行的意义1.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2.合同履行是信守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效力是 指有效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就是信守合同效力的行为。3.合同履行是终止合同关系的原因: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期限、主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对世永存,终有消灭之时。合同履行就是合同之债消灭的主要原因。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一)全面适当的
3、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四)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履行规则概述 合同履行的规则:规则是指一些特殊场合下的具体规定,与合同履行的原则不同,原则是在一般情形下适用的,可以说是贯穿于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原则是抽象的,规则是具体的,总是与具体的法律条文相联系。二、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则(
4、一)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是一种给付义务,即债务,其他义务还有所谓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不真正义务等。合同义务1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辅助主给付义务而发挥作用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开发票、移交保修单就是从合同义务。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合同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
5、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附随义务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对方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仅使义务人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的义务。如非违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诚
6、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也叫后契约义务,指合同终止以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仍然存在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明示义务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所表明的义务;默示义务是合同中未明文规定的,但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或惯例或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义务。如何区分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附随义务可以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才产生;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不能决定;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无权解除合同,但可依不适当履行,请求赔偿损失;双务合同中的主给付
7、义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人不享有。如何区分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可依是否有执行力为标准加以区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例如,电脑买卖合同中,交付电脑为主给付义务;负责安装操作系统及其调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为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8、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二)正确履行规则(二)正确履行规则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主体正确;履行主体正确;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和债权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和债权人。不过,合同主体与履行主体是不同概念。人。不过,合同主体与履行主体是不同概念。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
9、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三人也合同的性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是正确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正确;履行标的正确;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在。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利益就无法实现。履行时间正确;履行时间正确;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合
10、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履行地点正确;履行地点正确;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
11、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费用和时间。履行方式正确。履行方式正确。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三)亲自履行规则(三)亲自履行规则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其基本含义有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两个方面:一是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一是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
12、执行;亲自执行;二是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二是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人进行。债权人本人进行。亲自履行并不是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为履亲自履行并不是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我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的第三人代行。我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的第三人代替履行。替履行。(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第62条规定的顺序予以补正,即:首先由双方协商,力求达成补充协议;其次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是无法确定的,按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补正: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13、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款的履行;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14、的方式履行。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五)第三人履行规则(五)第三人履行规则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形下,债务人应当亲自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亲自受领清偿。但在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合同性质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作合同履行人。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
1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六)价格变动的履行(六)价格变动的履行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63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
16、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1.前提是执行政府定价2.正常履行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3.出现违约事项时,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七)不完全履行规则(七)不完全履行规则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
17、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部分履行:第72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71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八)情势变更原则(八)情势变更原则1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客观情事发生
18、异常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情势变更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1)须有不可
19、预见的情势变更。(2)情势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完毕前的期间内。(3)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须情势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3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1)再交涉义务。(2)合同的变更。(3)合同的解除。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引起的。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影
20、响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可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主要区别有三点: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主要区别有三点: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它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后者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引起的事由不尽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经济情势所致,后者为重大的经济情势和其他社会事由所致。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种又称异议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指的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
21、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指的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根据抗辩权的作用,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权利。根据抗辩权的作用,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其一是永久的抗辩权或消灭的抗辩权,如诉讼时其一是永久的抗辩权或消灭的抗辩权,如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的抗辩、不可抗力的抗辩;效完成后债务人的抗辩、不可抗力的抗辩;其二是一时的抗辩权或延缓的抗辩权,如一般保其二是一时的抗辩权或延缓的抗辩权,如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属于后一种双务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属于后一种抗辩权。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
22、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的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相互依赖性。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1)法定的同时履行。如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
23、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约定的同时履行。如双方约定即时清结的买卖。3)按照交易习惯产生的同时履行。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零售买卖。4)推定的同时履行。如合同只规定了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没有规定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依照合同法第61条应当解释为双方同时履行。(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5)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延缓对方行使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效力;其二是已方违约的免责。二
24、、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阻却了对方的请求权。但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消灭合同的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甲方2001年1月将建搂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三通一平”于2001年6月完成。乙方2002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的工作,至2001年9月才完成
25、,乙方公司此时得以进入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权顺延工期(行使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顺延工程日期,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26、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后履行的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后履行的一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履行一方的举证义务和通知义务。(2)先履行一方的中止履行权。(3)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的义务。(4)先履行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第一节合同的解释概述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语言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合同漏洞的存在:二、合同解释的主体广义的合同解释:从广义上讲,任何人均可对合同及其相关的背景资料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缔约双方当
27、事人;法官、仲裁员;消费者协会;学者。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我国合同法未对合同解释的主体具体作出明确的规定。三、合同解释的对象意思表示?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示”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主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内心意思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从各国立法在合同解释问题上的立场来看,历来存在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两种主张。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在意思
28、表示解释问题上应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意思主义:这种理论认为,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拘泥于文字。是合同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而订立时,如果不考虑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处于困境人、重大误解人的内心真意,片面强调他们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不仅不利于受欺诈人,而且会怂恿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表示主义:表示主义理论在20世纪居主流地位。这种理论认为,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客观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标准,应注重合同的文句,不用去探究当事人的真意。现代学者倾向于折衷主义。四、合同解释的客体合同解释的客体:即合同解释工作所指向的对象。关于合同解释的客体,理论上有不同的看
29、法。狭义地看,合同解释的客体限于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或模糊的合同用语;广义地讲,合同解释的客体是很多的,在不同的合同争议中,合同解释的客体并不一致:在因合同中的语言文字表达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而发生争议场合,合同解释的客体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的语言文字的含义;在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的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与其内心真意相异或相悖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何,即成为合同解释的客体;在合同纠纷系因欠缺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时,合同解释的客体是漏订的合同条款;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变更、修订其规定场合,不适法的合同内容即是合同解释的客体。在合同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合同解释
30、的客体是合同的性质;在合同成立与否或有效与否发生争议时,合同解释的客体是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或者合同用语模糊时,合同解释的客体是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或模糊的合同用语;在当事人主张合同用语所表达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时,合同解释的客体是当事人的内心的真实意思。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 合同法第 125 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1、。”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解释的客体仅限于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以及词句,而不包括其他事项。六、合同解释的涵义合同解释的涵义:是指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各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或合同存在漏洞时,对该条款及词句的含义所作的分析、理解、说明和补充。广义的合同解释:从广义上讲,任何人均可对合同及其相关的背景资料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我国对于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的方法
32、主要有:一、文义解释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释合同的第一步,必首先采用文义解释规则。(1)在文义解释时,取词语的通常含义。(2)词语是专业用语的,则取其专业含义。(3)如果当事人赋予词句特定的含义,就按照词句的特定含义解释,但主张者应承担证明责任;(4)在同一合同中先后出现数次的同一个词,其解释应当保持一致。(5)如果词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义时,则应用其他规则进行解释。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
33、议的用语的含义。(1)特定性、具体性条款优先于一般性、概括性条款。(2)单独协商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3)手写条款优先于打印条款。(4)打印条款优先于印刷条款。(5)大写数字优先于小写数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分合同条款与总合同条款的意思不一致时,分合同条款优先。三、习惯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习惯包括语言习惯、行为习惯、交易习惯等。运用习惯解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习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张习惯存在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其次,习惯必须适法,如果习惯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则不能作为解释的依据;第三,习惯应当是当事人双
34、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确排斥的。最后,交易习惯依其范围可分为一般习惯(通行于全国的习惯)、特殊习惯(地域习惯或者特殊行业习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在合同没有明示时,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应优先于特殊习惯,特殊习惯应优先于一般习惯。如当事人约定购买10车沙子,在履行过程中对是什么车产生了争议。在解释是可根据以下习惯确定车的类型:当地沙石场一般是什么车在运输,当事人以前交易的车是什么类型等。还可以看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是多少,而当地这样的价格一般是什么样的车来确定。案例:李某欠孙某 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李某还欠款给孙某,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孙某出具了收据一
35、张给李某。后来孙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还欠款18500元整”中的“还”字的含义发生争执。孙某认为李某尚欠18500元,“还”字应当读“hai”。李某则认为“还”字应该读“huan”,以已还18500元为由拒绝付款,并称孙某出具的收据被遗失。对此争议应作有利于贷款人孙某的解释,理由如下:第一,从交易习惯和立字据的目的分析,“还欠款 18500元整”是在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在原条上注明的,由于该欠条由贷款人收存,按通常理解,其目的在于证明借款的数额而不是还款的数额,如果是由借款人收存的字据,则可以理解为己还款的证据。因此,从立字据的目的和交易习惯角度解释,应当将该内容理解为“尚欠款1
36、8500元”。第二,根据合同解释中的对“文书制作者不利的规则”,既然欠条上的文字是由被告书写的,因此在对这些文字产生歧义时,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后果。第三,从证明责任的分担分析,孙某对自己的主张已经提供欠条这一证据,而李某既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又承认孙某对其还款开过收条,但已经遗失,即使孙某未开过收条,由于李某对孙某的还款请求权行使的是抗辩权,也应该由其承担证明其主张的已还款18500元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如不能证明,则应由李某承担不利诉讼后果。4诚信解释原则。如下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出租商铺给乙,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提供场地证明给乙方办理该楼装修及经营报批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无房
37、产证及有关消防手续,给乙方出具了以下证明:“房屋租给乙使用,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甲在纠纷中认为,其已履行了出具场地证明的手续。根据合同目的解释,双方约定甲方提供场地证明中的证明显然是办理经营手续的有效证明,而不是甲方出具的所谓的场地证明,甲方曲解合同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五、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1)如合同条款可作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时,应采纳使之有效的解释。(2)在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3)如不同语言的合同文本所用词句不一致,应根据合同目的予以解释。(4)合同名称与内
38、容不一致时,应按照合同的内容来解释。目的解释规则的要求:(5)合同目的,包括双方共同的目的和双方各自的目的。解释合同时,应考虑双方的目的,而非一方的目的。(6)解释合同时,应考虑缔约时的目的,而非履行时的目的。当事人在一份为贷款合同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规定:抵押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对该条款可作如下几种解释:1、该条款有效,抵押期限与贷款期限长度与起止时间均相同;2、该条款违背抵押合同目的,所称抵押期限仅指抵押权实行期限,实行期限与贷款期限的时间长度相同;3、该约定由于违背抵押合同目的而无效。六、不利解释对合同的条款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该条款制作人的解释。合同漏洞填补合同漏洞填补属于广义的合同解释范畴,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没有约定,法官依职权对其进行解释补充的过程。进行填补漏洞的前提是本应约定而没有约定。当合同出现漏洞时,确定内容首先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