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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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温政发202353号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正、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3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温州市市区(含鹿城、龙

2、湾、瓯海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工业国有土地(含工业标准厂房、村二产留地托付公开出让的等工业类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依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展公开竞价,依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条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公

3、布,承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和综合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对具有产业目标、开发建立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受让意向者的工业用地,可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根据综合条件最正确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对工业工程有严格限制和特殊要求的,可采纳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需按规定的公开出让工作流程进展。 第六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需按规定确定起始价、起叫价及底价。起始价、起叫价确实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第七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需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治理方法 (财综202368号)

4、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治理方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232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其总成交土地地价及相关的定金、竞投保证金和预付款必需全额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第八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构造优化升级,引导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三)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九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定期、定批有规划地进展。详细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由各区人民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依据

5、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和产业进展的要求,对条件成熟的工业用地提出初步的工业用地工程出让规划。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提出的工业用地工程出让规划进展联审评定,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给规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构造及详细供地位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准时向社会公布可供地信息。 (三)在有关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未征收未农转用之前,为便于开展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用地工程的业主单位暂定为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有

6、关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处理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前的有关费用暂由各区、开发区的财政安排支出,最终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统一结算。 (四)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在详细工业工程用地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和“三通一平”工作后,由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规划部门划定相关地块建立用地规划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托付环保部门进展环境评估后,提出拟出让地块的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税收要求等相关要素,经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7、有关文件,托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参与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投资工程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指导名目和产业布局导向规划及功能定位的要求。 (二)符合能耗标准和环保要求 。 (三)符合省、市有关投资强度、容积率及产出效率指标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起始日的20天前,按规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

8、和温州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根本状况和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出让宗地的详细工业门类、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税收及环保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拍卖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

9、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依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的入围资格进展审查评定,确定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详细对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 划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一律作为无效申请,申请人不得参与详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采纳招标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出让

10、人的托付,应当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依据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的时间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商定缴纳成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交地手续。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在10日内送交地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市财政、发改、经贸等部门备案。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凡出让总价款中包含有关税费工程的,应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工程和金额,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必需 与地块的受让方签订工程治理合同,以便对工程履约状况进展后续的监视治理和配套效劳。 第十六条 中标人

11、、竞得人不根据出让合同商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出让人不根据出让合同商定供应出让的土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取得土地开发权,完成建立工程立项、规划、环境评估等有关报批手续后,按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中标人、竞得人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导致该工程不能落地,土地未移交给中标人、竞得人的,出让人即不应履行交地手续,并全额返还已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原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自行失效,其土地按

12、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需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毕后5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金专户中统一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毕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10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规定的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并报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备案。 其次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应当依法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程序进展办理,最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供应的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商定进展建立。 有关地块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投资行政、建立规划、环境爱护治理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出让合同、(来自:)工程治理合同的履约治理和复核检查工作,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有效约束企业低效利用和隐性铺张土地现象的发生,一旦发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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