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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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令第140号 温州市地名治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23年9月24日 温州市地名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治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标准化,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依据地名治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治理及其相关工作。海疆地名的治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

2、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地名治理工作应当遵循标准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敬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连续,爱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效劳水平。 第四条 地名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治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群众参加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定职责做好地名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治理;详细工作可以托付依法设立的地名治理工作机构担当。 市、县(市

3、、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地名治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治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名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爱护名录,实行有效措施予以爱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治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加、专家询问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实行现场勘察、专家询问、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 其次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民政部

4、门应当履行以下地名治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地名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 (三)负责制止和惩罚地名违法行为; (四)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 (五)公布标准地名,监视治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六)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效劳; (九)指导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名治理工作。 第十条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名治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在基建工程立项及后续审批过程中涉及地名命名,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 (二)规

5、划部门在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平面图、发放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或者已命名的名称办理;帮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名称的申报工作;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或者已命名的名称办理; (四)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立工程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或者已命名的名称办理; (五)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

6、的桥梁、大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大路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七)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工程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 (八)城管执法部门帮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标准工作; (九)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经信、旅游、环境爱护、文化、档案治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名治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和门牌证发放等有关工作;帮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在公布房地产媒体广告时涉及房地产工程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

7、证明;未供应标准地名批准证明的,不予公布。 第三章 地名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地名文化遗产爱护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具体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连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

8、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连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四章 地名命名标准 第十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安康。 第十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带有封建殖民颜色、崇尚王公权贵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国际”、“中国”、“中华”、“中心”、“全国”、“亚洲”等代表国家或者地区的词语;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避开以企事业单位名称作地名; (五)制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

9、及外国的地名和人名作地名; (六)不得使用通名词组命名地名,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少数民族文字除外)作专名; (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使用专业或者行业名称。 第十七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局部组成。 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展标准化处理。 第十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相符。 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 具有地名意义

10、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全都。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命名,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一)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者大型楼宇,其高度应在15层以上或者 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的,高度在12层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者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也可称为商厦。 (二)住宅(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温州市区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应在8万平方米

11、以上。 (三)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者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四)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花圃、绿化面积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五)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六)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者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温州市区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 (七)广场: 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肯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广场”指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须兼具以下条件:1.占地面积应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可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消遣广场、假日广场等。 (八)城:指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占地面积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 (九)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23平方米。 (十)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建筑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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