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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潭市地名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湘潭市地名治理方法(2023)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地名治理方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办发20234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潭市地名治理方法的通知 湘潭市地名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理顺地名治理体制,标准地名治理,更好地效劳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依据国务院地名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地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
2、划名称; (三)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五)大路、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七)广场、公园、纪念地、巡游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爱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其次章 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地名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市、县市设立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地名工作。民政部门是地名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
3、,办公地点设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地名治理的日常工作,其详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地名治理工作的法律和政策; (二)承办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核市本级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办理标准地名使用手续,公布标准地名; (三)指导和协调全市开展地名治理工作,对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进展监管;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地名工作规划,指导县市地名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五)指导设置和治理各类标准地名标志,指导县市区做好路名牌、楼门牌编码设置工作,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并依法进展监视; (六)推广地名标准化、标准化治理,监视标准地名的使用; (七)组织地名学术讨论,建立并治理地名档案、资
4、料和地名信息系统,供应地名信息询问效劳; (八)审定并组织编纂本地区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负责各类出版物中地名的审核。 第五条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民政、发改、公安、住房和城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房产、质监、邮政、财政、法制、工商、税务等部门,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名治理工作。详细职责如下: 民政部门:承办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搞好城区路名牌、楼门牌编码设置和治理工作;做好数字地名事务工作;承办地名规划专项事务的实施和完善工作;组织区域内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准时修订完善地名治理方法等工作。 发改部门:协作做好地
5、名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监视开发建立单位立项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公安部门:办理居民户籍登记、制作身份证和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正确使用标准地名;依法打击损毁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帮助和协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楼门牌编码、设置、治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施工许可过程中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监视开发建立单位正确使用标准地名;在新建城区道路和住宅小区建立中,监视城区路名牌和楼门牌的设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会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名和设标工作进展同步验收;帮助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路名牌、楼门牌的设置、治理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用到城乡规划中,核发“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
6、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时,使用标准地名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协作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设计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招标、挂牌、拍卖、用地审批和地籍治理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催促工程开发建立单位向地名治理部门申请标准地名使用手续。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路、航道、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地名的初始命名、更名等审核和上报工作;协作做好地名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工作;清理、更换不标准地名的大路指示牌、公交站牌。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城区地名设标工作的清理整顿和标准工作,协调和催促城市区和各园区、示范区开展地名设标标准设置工作;搞好风景名胜等地名命名
7、和设标工作;组织对城区被涂改、涂污、遮挡、损坏的地名标志牌进展清理整改并依法对违反城市治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展惩罚。 房产部门:在开发建立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和发放房屋全部权证中,监视和使用标准地名、楼门牌;帮助和协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楼门牌编码、设置、治理工作。 质监部门:监视实施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23),会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检查地名标志产品质量。 邮政部门:负责供应邮政编码变更状况,准时反应门牌编制中涉及邮政编码使用问题。 财政、法制、工商、税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文化、档案、日报、播送电视、旅游、地方志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标准地名的保障、使用、推
8、广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地名治理工作经费和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维护的地名标志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七条 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根据国、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展命名和更名。 对社会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八条 地名命名遵循以下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或者自然地理特征; (三)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制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
9、名称,乡镇、街道内的自然村名称,城镇内的街巷名称和居民区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开同音;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六)地名所用汉字以国家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应避开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和同音字。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写规章。地名的外文译写和罗马字母拼写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非经法定授权,地名不实行有偿冠名。 第九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凡损害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卑视性质和阻碍民族团结的,带有污辱劳动人民性质和庸俗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需更名;
10、(二)不符合地名命名相关规定的,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旧城区改造连成一片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更改。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权限: (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只涉及一个县市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名称,根据国、省有关规定呈报审批。 (三)村、社区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市民政局核查,由县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