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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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 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处),市物业招标办:为加强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治理,充分发.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处),市物业招标办: 为加强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标准物业治理工程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正、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治理暂

2、行方法、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治理方法。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立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 抄送: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资管办 温州市房产治理局办公室2023年1月26日印发 2023年一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治理市场行为,确保物业治理工程评标活动公正、公正,依据有关规定,建立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治理方法(以下简称物业评标专家库)。 其次条凡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区)依法实行公开招

3、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治理工程,应在物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或以抽签方式抽取专家参加评标;面对全国公开招标以及重大公开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国内物业治理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条温州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治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视专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治理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报资格初步审查; (三)对招标单位选取专家评委的行为进展监视治理; (四)帮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确实认、聘任、补充、培训、解聘、更

4、新和治理工作。 其次章专家选聘条件 第四条专家选聘的范围 (一)理论方面的专家应具备学术造诣深,学问面广,在物业治理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识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治理现状和理论讨论进展动态,参与地级及以上成果评估、工程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受; (二)市级物业治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层以上治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阅历,全面把握物业治理有关治理标准、效劳标准和技术规程,熟识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工程建立及中介效劳机构人员,从事与物业治理行业相关工作,熟识物业治理有关治理标准、效劳标准和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专家根本条件 (一)法律观念强,作

5、风正派,办事公正,能仔细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 (二)具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的力量,在聘期内有参与评标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从事物业治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物业治理行业相关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推举,经单位推举,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初审,经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发给聘书,成为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权利: (一)对投标单位所报投标书,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存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中的各项经济

6、技术指标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展独立的评价,并进展打分和投票,推举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展询标; (四)对专家库的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揭露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值行为。 第八条专家义务: (一)依据招标单位抽取评委的结果,在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的监视下按时参加评标;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保密; (三)对投标书做出的评价负责; (四)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竞争的评标原则; (五)不随便缺席,不中途退出评标过程。 第四章专家库的运作 第九条一般招标的工程,应由招标人从物业评标专

7、家库专家中随机、抽签等方法选定专家;技术特殊简单、专业性要求特殊高或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由招标人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招标人向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提出,外聘或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条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对同一工程抽取专家时,不能抽取同一单位的两名专家。 第十二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应当在专家库中补抽: (一)抽取的专家与工程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同一工程,抽取了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保存抽取挨次第一名。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完成,并

8、由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五章专家库治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亲属; (二)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与评标工程有利害关系的; (四)对投标人事先供应询问或者参谋效劳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治理,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展一次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状况对专家库专家进展更新。 第十八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专家

9、评标力量、廉洁公正等进展跟踪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及三次以上(含三次)经选取后无故未能参与评标的专家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根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上报确认、聘任为专家库专家,每年两次从申请参加专家库人员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条本方法由温州市房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nd - 篇2: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治理暂行方法(全文) 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推动房屋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房屋的科学监管,提高城市既有

10、房屋安全监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房管局负责建立和进展日常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是指符合肯定条件,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专项检查、既有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方案论证、因突发大事受损既有房屋的安全性评估、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房屋安全突发大事的处置等,供应询问效劳和技术支持的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房屋安全治理鉴定、建筑构造设计、工程检测、工程治理、工程施工、岩土勘察等行业的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

11、,依据工作需要和聘用条件可以续聘。 第五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决,热心支持房屋安全治理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仔细,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识房屋安全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建立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专业水平,并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重大或关键的技术问题进展分析讨论。情愿担当且能够胜任房屋安全治理和鉴定专家工作; (三)具备土木工程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构造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房屋安全治理鉴定及工程质量治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根底学问和丰富实践阅历。 (四)

1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安康,有条件参加并能够胜任房屋安全评估工作。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六条 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实行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举、特殊邀请等方式; (二)相关人员照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推举(申请)表,并供应相关材料。由单位推举的需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参加专家库的人员进展初审,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市房管局网站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七条 专家库根据“自愿、开放、择优”的原则进展动态治理,依据工作需要,根据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准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专家

13、。 第八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尽职尽责,廉洁守法,自觉维护专家的形象。 第九条 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守则: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效劳工程进展深入细致的调查讨论和技术分析评估; (二)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房屋安全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专业学问的学习和技术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三)进展房屋安全评估时,应当依法公正、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四)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任何状况下,个人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谋取私利; (五)遇有突

14、发大事或其他紧急状况,应承受市房管局委派,准时赶赴现场供应技术效劳,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市房管局的紧急调用;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隐秘,保守被效劳单位的商业隐秘; (七)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八)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在完成任务后向委派单位供应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供应的书面材料真实性担当责任; (九)以专家库专家身份进展房屋安全评估时承受市房管局监视和治理。 第十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行政部门委派,进入现场进展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 (二)在房屋安全评估中发觉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市房管局

15、报告; (三)在房屋安全评估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全都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存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不相宜参与的有关房屋安全评估工程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参与各类治理和技术培训; (六)承受委派外出工作时,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赐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按规定领取相关酬劳。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参加房屋安全长效治理的调研与询问; (二)参加既有房屋安全检查,对受损既有房屋进展安全性评估; (三)承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治理部门的邀请,参加各区危旧房排查过程中认定的疑似危房或潜在危

16、房的复查、论证工作; (四)参加处置房屋安全突发大事,对事故缘由进展分析,为事故责任界定供应技术支撑; (五)参与重大工程检测鉴定方案的论证,为行政部门决策供应依据; (六)参与科技沟通合作、人才培训等其它科技工作; (七)承办市房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专家工作治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治理方法; (二)负责房屋安全评估专家队伍建立,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三)为专家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依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会、座谈会,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五)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

17、; (六)准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奉献专家的表彰嘉奖的建议;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经费治理 (一)专家库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房管局负责供应并进展治理,主要用于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相关工程的审查论证、学术沟通和考察学习、专家技术效劳费等; (二)专家承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治理部门聘请参与技术效劳时,所需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工作状况进展检查考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房管局批准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当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缘由,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值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承受指派参与专家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五)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值活动的; (六)其他缘由需要作出调整的。 由于各种缘由不再担当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其聘用证书由市房管局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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