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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济宁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济宁市城区停车场建立治理方法(2023) 济政发20236号 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视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详细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治理工作。规划、建立、工商行政治理、物
2、价、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舞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立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立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立单位应根据停车场建立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配套建立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立单位未根据前款规定规划建立停
3、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停车场。 第八条依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立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视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承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视治理。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建立规划建立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变使用用途。 因特别状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治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
4、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治理,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四)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工程、标准收费; (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治理制度; (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干净; (九)对进出车辆进展
5、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丧失; (十)发生火警、抢窃、交通事故等状况,应当实行相适应的紧急措施,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供应车辆停放有偿效劳的,其经营者应根据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根据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根据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 (四)爱惜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十五条道
6、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治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工程、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治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展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建立单位未对建立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治理部
7、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其次十条停车场因治理不善造成车辆丧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当事 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作出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十二条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230125 实施日期:20230201 公布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