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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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本文提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建立主管部门托付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征;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地表水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直接征收. 关于印发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已经2023年10月15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治理,保

2、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立、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治理暂行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泗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泗县县城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第三条 县建立局为县城规划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收费的详细工作由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和使用的监视工作。第四条 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

3、理费。详细范围包括泗县县城规划区内从供水企业取水以及从自备井、地表水源取水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生活用水0.80元/m3,生产用水0.90元/m3,经营效劳用水1.20元/m3。以后依据国家新的政策,由物价部门适时调整,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城市建立主管部门托付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征;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地表水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直接征收。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

4、费实行按月计量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根据收取水费的相应水量征收。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表计量征收;无表计量的必需装表计量;对拒担心装水表,有意损毁计量水表或倒拨水表,造成无法正常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征收;无法安装水表又未使用水泵者,根据国家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TB86)定额标准110升/人/日核定。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治理。征收单位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准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立、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第九条 在城市

5、公共供水管网掩盖的区域内,能直接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一律关闭自备水源(手压井、自吸泵),使用公共供水。暂不能直接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要制造条件,逐步关闭自备水源。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办公室申请缓缴。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签订缴款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市污水处理费。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

6、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效劳质量监视治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监测和效劳质量的监视检查。第十三条 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和经其处理后排放的污水达标状况的监视检查,对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应依法对污水处理企业赐予惩罚。第

7、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泗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泗政202338号)以及关于仔细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工作的通知(泗政办202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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