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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玉田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县城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三条玉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城区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应当缴纳污水处
2、理费。第五条在城区内的企业缴纳排污费的,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不包括雨水管网的运行成本)。第七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户用水量分类核定:(一)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二)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三)特种行业用水2.00元/立方米。第八条用户分类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桑拿、洗浴、歌舞厅等场所用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收污水处理费(减收按居民征收
3、标准的80%征收):(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二)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的五保户;(三)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收容所的收养人员;(四)学校寒暑假期间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第三章征收与使用第十条县城污水处理费由玉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征缴。玉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相关部门(机构)代征,委托代征人应当向代征部门(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污水处理费实际征缴额的10%计算。第十一条县城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水量按月或按季度计征。(一)有物业管理并集中供水、安装水表的小区居民、个体工商户用户,垂直管理部门等可以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4、委托水厂代征。(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用户由县财政局代征。(三)没有物业管理或未集中供水、安装水表的小区居民用户按每人每月用水2.5吨的标准计算。(四)个体工商用户、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洗车等行业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实际用水量或测算用水量进行征缴。(五)排放废水的企业由县环保局征收排污费,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六)其他应该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部门、机构及无证摊点等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征缴。第十二条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并依法追缴。第十三条征收污
5、水处理费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费金额全部上交到县财政局专户。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四章执行与监督第十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当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90%以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要求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二)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三)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第十八条侮骂、殴打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在县城从供水企业、自备井,向县城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县城污水的管网、沟渠、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县城是指县城规划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