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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进展,爱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进展,制定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下面是具体内容,欢送大家阅读与保藏。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进展,爱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及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对市内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本钱进展监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
2、资金和票据治理。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指导和稽查工作;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展核准和监视;核定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专项使用与监管。 各镇(街)、各园区水务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全市辖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方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一)消防救火性质用水的; (二)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
3、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 (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到达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的规定应缴纳污水排污费,且未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条件的排水户,凭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和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符合第四条第(三)、(四)项所列条件的排水户,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各类排水户的污水处理量
4、按如下方法计量: (一)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按如下三类状况计量: 1 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按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2 未安装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但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依据计量设施核实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3 既未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也未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或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日最大取水力量(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或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日平均)核定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三)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洁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其排水量按核定“计
5、征比例”的取水量计取污水处理量。详细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效劳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全市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及各镇街水务治理部门(托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各镇(街)、各园区水务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排水户的征收工作,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排水户可到所属地的供水企业缴交或到银行办理自动托收手续。 第九条市水务局及各镇(街)、各园区水务治理部门为污水处理费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必需填写东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申请)表,经当地物价治理部门加具意见,到市物价局申领有关收费证明。代收单
6、位应领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托付,再根据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执收单位或代收单位必需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第十条污水处理费须严格按核定的工程和标准收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对于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实行统一征收,全额上缴,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工程建立等,严禁截留、挪用。市水务局应依据各污水处理厂的年污水处理量和中标基价,或依据市物价局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编制污水处理费的年度收支规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编
7、入当年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市、镇财政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的支付方式: (一)对市区(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门港开发区以及东莞生态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专项全额用于上述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排水户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和工程建立等支出。 (二)对其他镇街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全额上缴,市、镇五五分成,市分成局部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工程建立等支出;各镇街分成局部的污水处理费由镇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含排水户自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
8、维护、工程建立等支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参照欠缴水费应交滞纳金标准加收滞纳金。征收部门应准时追缴污水处理费,可通过建立并公布信用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欠费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治理。各供水企业详细缴款时间、缴款模式以及相关资料报送等操作流程,由市水务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代收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过程中,不得从中提取治理费。代收单位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市水务局核拨。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必需严格按核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承受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的检查监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依据各自职能,依法进展查处。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20xx年11月20日印发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