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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3第11号 河北省防雷减灾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9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防雷减灾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备和减轻雷电灾难的活动,包括雷电灾难的讨论、监测、预警、防护以及
2、雷电灾难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社区、林区、厂矿、乡村、学校等单位,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科普学问的宣传、教育活
3、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力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雷电灾难监测与预警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省雷电监测网,组织开展雷电监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立,提高雷电灾难预警和防雷减灾效劳力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准时作出预报、警报,提高效劳水平。 第十二条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天气
4、变化状况准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播送、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准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准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难的发生气理等根底理论和防备技术等应用理论的讨论,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讨论和开发。第三章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第十五条以下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需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5、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播送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藏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爱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消遣场所等人口聚拢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六条必需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立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立纳入规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必需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尚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当根据省人
6、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七条必需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必需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立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打算。经审核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立单位不得开工建立。建立单位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审核。 第十九条必需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
7、所或者设施,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展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展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其次十条必需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作出竣工验收打算。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进展验收。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其次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状况进展抽查。 其次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
8、法设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担当。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展资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其次十三条防雷装置建立或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四条对社会供应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其次十五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
9、每半年检测一次。 其次十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 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工程全部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展复检。 其次十七条拥有防雷装置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觉的问题 ,应当准时进展修理或者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展处理,并承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八条特地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进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其次十九
10、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需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四章雷电灾难应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难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必需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难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雷电灾难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患病雷电灾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11、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帮助做好雷电灾难的调查和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雷电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快速启动应急抢救方案,防止灾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照实上报雷电灾难状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依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快速启动雷电灾难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马上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展调查,并在3日内作出雷电灾难鉴定报告。雷电灾难的调查、鉴定状况应当准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对雷电灾难
12、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协作,快速做好雷电灾难应急处理和蔼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准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难的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急环境等建立工程进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难灾情的; (五)未按雷电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六)在雷电灾难防备、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