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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阴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 湘阴发改价2023160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阴县各相关单位、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标准物业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阔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定价名目湖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广泛听取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及相关单位意见,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湘阴县进展和改革局 湘阴县房地产治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
2、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治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效劳收费
3、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与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相适应,依据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性质、供应效劳的内容和特点的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物业效劳收费包括公共效劳费和代收代办效劳费、特约效劳费。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一般商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一般商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物
4、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应依据物业效劳公司等级进展本钱监审。 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一般商品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开发建立单位依据物业特点和效劳要求,选择效劳等级相适应的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展前期物业效劳治理,前期物业效劳治理前15天须将选择的效劳工程和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县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效劳企业的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所承诺效劳
5、工程内容的治理和监视。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进展公示。 第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本钱变动状况等相关资料,并经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效劳企业在办理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时,应向县价格主管部门供应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3、与托付单位签订的物业治理合同; 4、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
6、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商品住房,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效劳费收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实行公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一般商品住宅应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一般商品住宅应当在效劳合同中商定。 业主自管物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争论确定。 对设施设备不齐全、规模小、单独分散的老小区,托付其他物业效劳企业代管的,可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等单位或组织,依据所能供应的根本效劳工程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在征求大局部业办法见的根底上,确定根本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并进展公示收费。 住宅前期物业治
7、理期间变更物业效劳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一般商品住宅应经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一般商品住宅应当在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包干制形式。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可以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详细由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
8、效劳收费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酬金。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治理费分摊; 9、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
9、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费用依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效劳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商定的除外。 1、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2、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3、尚未出售的,根据经房产治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1、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2、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效劳费,
10、由业主交纳;但是建立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效劳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3、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效劳企业要主动提示业主办理物业空置手续,物业效劳费根据80%交纳。 4、业主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商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并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建立健全内部收费治理制度和收费台账,自觉标准价格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11、 物业效劳企业违反合同商定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其次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水、电、气等价格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车主对车辆有看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其次十一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
12、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置水、电的数量。 其次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全部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效劳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效劳企业可按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协议或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分期预收物业效劳费,协议或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已承受托付实施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
13、、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效劳企业商定装饰装修治理效劳相关事项,签订效劳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主要包括: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按协议负责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治理,对装修车辆的治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爱护和治理,帮助房屋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等。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治理效劳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协商确定。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押金、保证金时间到期
14、后须按商定退还)。 其次十五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治理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本钱收取工本费。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强化本钱、收支约束。同一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效劳于多个物业治理区域的,效劳本钱和收支应按物业治理区域分别核算。 其次十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工程、效劳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每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效劳费收支及利用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支状况,承受业主委员会、
15、业主、使用人的监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其次十八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和收费工程、标准的监视。 其次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工程的; 3、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擅自扩大治理费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5、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 物业经理人:wwW 篇2:淮南市城市物业效劳收
16、费治理方法(20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公布) 淮南市城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
17、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费一般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车辆停放效劳费、自购车库(位)物业效劳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等。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与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依据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效劳本钱的5%。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
18、的详细实施方法;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政策落实和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效劳平均本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状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2至3年对辖区内物业公共效劳费等级标准或者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七条 新建
19、一般住宅物业销售前,建立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本市住宅小区高层、多层物业效劳等级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效劳方案,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由物业效劳企业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示。 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时,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的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
20、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定的,由建立单位担当。 建立单位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根据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协议。 第八条 新建一般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根据合同商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视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效劳本钱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占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打算,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
21、,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商定执行。 第九条 各类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高级公寓、容积率等于或者低于1.0(建立本钱超过本市平均本钱1倍)的非一般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商定执行。 住宅经批准转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由业主共同确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商定执行。 业主实行自行治理或者业主自行治理与托付专业机构相结合治理的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打算、商定。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
22、的物业公共效劳费,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效劳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治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者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支出的,不
23、得重复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治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的除外。 前款所指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化、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车辆停放效劳的车位、车库。 第十三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房屋,以入住通知书商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的起始时间。 物业
24、公共效劳费以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尚未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四条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与物业买受人完成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效劳费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其中因买受人缘由未准时办理入住手续的,建立单位可以向买受人追偿。 物业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交付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效劳费可以由物业使用人交纳。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商定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住宅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商定,向住宅区
25、业主或使用人供应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治理效劳并收取费用。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需求。准予用于机动车停放,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治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对进入物业效劳区域内进展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抢救、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修理、安装等效劳的临时停放车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搬家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
26、、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业经营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可以依据商定向托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承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效劳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十八条 依据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发放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应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入物业效劳本钱或者停车效劳本钱;供应给局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的,可根据补偿本钱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效劳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立费用
27、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小区新配置或者升级改造智能门禁系统的,其建立、升级改造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及出入证(卡)免费配送数量由业主依法共同打算。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一张出入证(卡),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换的,可收取工本费。 物业效劳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治理的,可根据制作本钱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当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丧失、损坏的,可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利用业主共有局部、共用设施从事经营的,所得收益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28、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使用;没有打算或者商定的,70%纳入专项修理资金,其余局部可以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效劳费。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标准效劳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将物业效劳合同中的局部专业效劳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效劳质量、削减效劳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其次十一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房地产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承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监视。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
29、建立单位应当将物业效劳收费的有关状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其次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完善物业效劳制度,强化本钱约束机制。同一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效劳于多个物业治理区域的,效劳本钱和收支应当按物业治理区域分别核算。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效劳费、经营设施收益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公示一次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分摊等状况,承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视,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其次十三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符合自愿托付、效劳有偿的根本要求,不得强制效劳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效劳。物业效劳企业收取物业效
30、劳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业主对房屋进展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效劳企业告知,通过商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方法。也可以与房屋装修施工方协商签订遵守房屋装修留意事项的书面协议,要求施工方就履行协议供应担保。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活动供应根本效劳以外的额外效劳需要收费的,可依据实际本钱向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收取。 其次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
31、导价治理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本钱监审制度。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制定和完善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标准,加强对物业效劳行为的监管。 其次十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和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根据规定供应效劳而收取费用的; (三)实行分解收费工程、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效劳并收费的;
32、 (五)承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托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者失实公示物业效劳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状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七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 其次十八条前期物业效劳阶段的住宅区,在本方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按商定连续执行;本方法实施后,新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或新调整物业效劳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按本方法规定执行。
33、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本方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 篇3:昆山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昆政规202313号 昆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昆山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本市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34、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视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 第四条敬重业主对物业共有局部共同治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
35、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鼓舞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效劳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二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治理 第六条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具有公共性的物业根本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治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治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
36、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效劳平均本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状况,依据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详细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本市物业效劳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进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37、。 物业效劳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住宅区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备案表; (2)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效劳合同备案证明; (3)前期物业治理协议选聘审批表或前期物业效劳招投标中标单位确认书; (4)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6)前期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协议。 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时,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的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定的,由建立单位担当。建立单位
38、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协议。 前期物业治理期间变更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满意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因本钱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在区镇组织、指导与监视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效劳本钱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打算,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商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一
39、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执行。 第十条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小区区域户型建筑面积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等非一般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合同商定执行。 住宅经批准转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打算,合同商定执行。 业主实行自行治理或业主自行治理与托付专业机构相结合治理的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打算,商定执行。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本钱高、效劳内容超出七级效劳标准的物业,公共
40、效劳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详细收费方式由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效劳费一般由以下因素构成: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
41、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治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三条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治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
42、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车辆停放效劳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自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 物业公共效劳费以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阁楼、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附属面积按房屋全部权证登记面积的50%收取);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
43、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五条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用可以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治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效劳费按70%交纳,优待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待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的优待措施根据合同商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效劳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 汽车停放收费治理 第十八条汽车停放费
44、,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护、治理所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一般由以下因素构成: (1)治理效劳人员费用; (2) 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秩序维护费用; (5)法定税费等。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全部权人或治理者将车位实行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住宅小区内汽车停放治理效劳平均本钱,车位、车库建立本钱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其次十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人防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分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治理效劳本钱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全都,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其次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 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所得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其余局部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效劳费。业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