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qno.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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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高层建筑筑消防安安全管理理规定(20111年33月166日修改改征求意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 则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责第三章 火灾预预防第一节消消防设计计、施工工管理第二节建建筑防火火管理第三节消消防设施施器材管管理第四节用用火用电电用油用用气管理理第五节防防火检查查和火灾灾隐患整整改第四章法法律责任任第五章 附 则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高层建筑筑消防安安全管理理,预防防和减少少火灾,保保护人身身、财产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高层建建筑消防防安全管管理适用用本规定定。法律律

2、、法规规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定。本规定所所称高层层建筑是是指100层及110层以以上的居居住建筑筑(包括括首层设设置商业业服务网网点的住住宅)及及建筑高高度超过过24米米的2层层及2层层以上的的公共建建筑。第三条 高层建筑筑消防安安全管理理贯彻预预防为主主、防消消结合的的方针,立立足自防防自救的的原则,实实行严格格、科学学的管理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民政府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高层层建筑消消防安全全工作。公安机关关对高层层建筑消消防安全全工作实实施监督督管理,并并由公安安机关消消防机构构具体实实施。各级人民民政府其其他有关关部门按按照各自自职责做做好高层层建筑消消防安全全工作。第五条 高层建

3、筑筑的建设设、设计计、施工工、监理理单位依依法对建建设工程程消防安安全质量量负责。高层建筑筑的业主主是高层层建筑消消防安全全工作的的责任人人,应当当依法履履行消防防安全职职责。高高层建筑筑应当明明确统一一管理人人,对高层建建筑消防防安全实实行统一一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政府负责责落实高高层建筑筑消防工工作责任任,协调调解决高高层建筑筑消防安安全重大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乡(镇)人民政政府、城城市街道道办事处处应当定定期组织织开展高层层建筑消消防安全全检查和和宣传教育育,督促整改改火灾隐隐患,落落实消防防安全责责任,指导、

4、支支持居民民委员会会、村民民委员会会组织本本行政区区域内高高层建筑筑业主、使用人人签订防防火协议议,明确高高层建筑筑统一管管理人。第七条 公安机关关消防机机构依法法对高层建建筑建设设工程进进行消防防设计审审核、消消防验收收和备案、抽查,开开展高层层建筑消消防监督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派出出所按照照国家和和省的规规定负责责高层建建筑日常常消防监监督检查查、开展展消防宣宣传教育育等工作作。第八条 住房和城城乡建设设部门应应督促落落实建设设工程消消防设计计、施工工、监理理责任,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及建筑外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施工、使用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

5、程安全施工监督管理内容。第九条 房地产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将高高层建筑筑消防设设计审核核和备案案情况纳纳入核发发商品房房预售许许可证的的审查条条件,将将消防验验收和备案情况况纳入房房屋权属属登记的的审查条条件,监督和和指导物物业服务务企业落落实管理理区域内内的消防安安全管理理责任,按按照有关关规定对对存在重重大火灾灾隐患的的高层建建筑消防防设施及及时组织织代维修、更更新或者者改造。第十条 城市市容容环境卫卫生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加强高高层建筑筑户外广广告牌、招招牌以及及光彩工工程、景景观照明明设施设设置的监监督管理理工作,确确保其符符合消防防安全要要求。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对高高

6、层建筑筑内未经经消防安安全检查查或者经经检查不不符合消消防安全全要求的的公共娱娱乐场所所,不得得办理登登记手续续。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筑未依法法经公安安机关消消防机构构消防验验收合格格、竣工工验收备备案的,或或者经备备案抽查查不合格格交付使使用的,建建设单位位对高层层建筑消消防安全全负责,并并承担火火灾隐患患整改责责任。依法投入入使用的的高层建建筑,业业主对各自专有有部分的的消防安安全负责责,共有有部分的的消防安安全由所所有业主主共同负负责。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筑统一管管理人应应当履行行下列消消防安全全职责: (一)制制定消防防安全管管理制度度,组织织防火检检查、巡巡查,及及时消除除火灾隐隐患;(

7、二)定定期组织织消防设设施器材材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三)保保障疏散散通道、安安全出口口、消防防车通道道畅通;(四)组组织开展展消防安安全宣传传教育;(五)劝劝阻、制制止业主主或者使使用人影影响消防防安全的的行为,对对违反法法律规定定的,应应当及时时报告当当地公安安机关消消防机构构或者公公安派出出所;(六)制制订灭火火和应急急疏散方方案,并并定期开展展演练;(七)建建立并妥妥善保管管高层建建筑消防防档案资资料;(八)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消消防安全全职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防第一节 消防设计计、施工工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扩扩建、改建(含含室内外外装修、用途变变更、建建筑外保保温

8、系统统改造)高层建建筑的消消防设计计应当符合国国家消防防技术标标准的要要求,并并依法办办理消防防设计审审核、消消防验收收或者备案手续续。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擅擅自改变变建筑内内部结构构、改动动防火分分区和消消防设施施、降低低装修材材料的燃燃烧性能能等级。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筑外保温温材料应应当按照国家家和省有有关规定定使用不不燃材料料。高层层建筑外外墙装饰饰层除采采用涂料料外,应应当采用不不燃材料料。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筑施工现现场消防防安全工工作应当当符合有关关消防技技术标准准和管理规定定。施工工单位应应当明确确施工现现场消防防安全责责任,落落实消防防安全管管理制度度和措施施,对施施工现场场消

9、防安安全负责责。工程监监理单位位应当按按照有关关规定对对高层建建筑施工工现场消消防安全全进行监监理。高层建筑筑工程施施工时,应应当按施施工进度度设置室室内外临临时消防防给水设设施,高高层建筑筑投入使使用前不不得拆除除或者停停用。在建高层层建筑内内不得设置施施工使用用的宿舍舍、锅炉炉房、厨厨房操作作间、可可燃及易易燃易爆爆物品存存放库房房等人员员密集或或者火灾危危险性较较大的临临时设施。高层建筑筑施工现现场的外外脚手架架、支模模架、操操作架、防防护架的的架体和和防护网网,应当当采用不不燃或者者难燃材材料。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筑使用人人对专有部分分进行局局部改造造或者内内部装修修前,应应当事先告告知

10、统一一管理人人。统一一管理人人应当将将装修中中的禁止止行为和和注意事事项告知知使用人人。局部改造造或者内内部装修修的施工区区域与其其他区域域之间应应当采取可可靠的防防火分隔隔措施。第二节 建筑防火火管理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筑交付使使用时,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将将高层建建筑消防防安全管管理纳入入前期物物业管理理内容。高层建筑筑投入使使用后,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报当地地公安机机关消防防机构备备案。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位、业主主委托统统一管理理人实施施管理时时,应当当签订书书面合同同,明确确双方消消防安全全方面的的权利、义义务及违违约

11、责任任。统一一管理人人接受委委托时,应应当对共共用部位位消防安安全和共共用消防防设施进进行查验验,与建设单单位、业主办办理消防防资料移移交、消消防设施施检测和和验收等等承接管管理手续续。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按照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和合合同约定定,对管管理区域域内共用用部位消消防安全全和共用用消防设设施实施施管理,并并对使用用人履行行消防安安全职责责的情况进进行监督督、指导导。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筑内的单单位、场场所必须须符合有有关消防防技术标标准和管管理规定定的设置置要求;属于公公众聚集集场所的的,应当当经公安安机关消消防机构构消防安安全检查查合格后后方可投投入使用用、营业业。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包

12、、租赁赁或者委委托经营营时,业业主应当当向使用用人提供供符合消消防安全全要求的的建筑物物,当事事人在订订立的合合同中应应当明确确各方的的消防安安全责任任;没有有约定或或者约定定不明的的,消防防安全责责任由业业主和使使用人共共同承担担。第二十二条 在高层建建筑内举办大大型文化化、商贸贸、体育育和庆典典等群众众性活动动时,统一一管理人人应当与与承办单单位及其其他有关关单位共共同制定定灭火和和应急疏疏散预案案,明确确消防安安全责任任,落实实活动现现场消防防安全措措施。第二十三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利用广广播、视视频、公公告栏等等宣传消消防安全全知识,在公共区区域、消消防安全全重点部部位以及及人员主主

13、要出入入口、电电梯口等等处设置明显显标志和和警示标标语,提提示火灾灾危险性性、安全全出口位位置、逃逃生路线线和方法法等。高层建筑筑内的单单位、场场所应当当做好本本单位、场场所内的的消防安安全宣传传工作,按按照有关关规定对对员工进进行消防防安全教教育培训训。第二十四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根据高高层建筑筑的特点点和使用用情况,制制定统一一的灭火火和应急急疏散预预案,每年至至少组织织一次灭灭火和应应急疏散散演练。消防安安全重点点单位每每半年至至少组织织单位员员工开展展一次灭灭火和应应急疏散散演练。高层建筑筑的每个个楼层应应当明确确疏散引引导员,负负责火灾灾等紧急急情况下下组织引引导在场场人员安安全疏

14、散散。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筑发生火火灾后,统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立即组组织人员员疏散,扑救初初起火灾灾,并协助公公安消防防队做好好火情侦侦查、人人员救助助、火灾灾扑救、秩秩序维护护等工作作。第三节 消防设施施器材管理理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筑四周不不得占用用防火间间距、消消防车通通道、消消防救援援场地,不不得设置置影响消消防扑救救或遮挡挡排烟窗窗(口)的的架空管管线、广广告牌等等障碍物物, 消消防车通通道、消消防救援援场地、消消防车取取水口等等应当设设置明显显标志。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在共用用消防设设施、器器材的醒醒目位置置设置消消防安全全标识,告告知使用用、维护的方方法和要要求。任何单

15、位位和个人人都应当保保障高层建建筑疏散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第二十八条 常闭式防防火门应应当保持常常闭,闭闭门器、顺顺序器应应当完好好有效;常开式式防火门门应当保保证火灾灾时自动动关闭并并反馈信信号。平平时需要要控制人人员出入入或设有有门禁系系统的疏疏散门,应应当有保证证火灾时时人员疏疏散畅通通的可靠靠措施。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占占用避难难层(间间),不不得改变变避难层层(间)的的使用功功能。高层病房房楼应当当根据实实际需要要设置避避难层(间间),保保证火灾灾情况下下不易疏疏散人员员安全避难难。第三十条 设置在高高层建筑筑内

16、的宾宾馆、饭饭店、公公共娱乐乐场所等等人员密密集场所所应当按按照规定配配备缓降降器、软软梯、救救生袋和和防毒面面具等逃逃生避难难设施。逃逃生避难难设施应应当设置在在明显醒醒目、便于操操作的部部位。倡导高层层建筑使使用人自自备救生生绳、口口哨、手手电筒等等自救工工具。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筑局部改改造时,不不得影响非非改建区区域消防防设施的的使用。确因建筑筑改造、设设备检修修等需要临时停用用消防设设施的,统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采取有有效措施施确保消消防安全全;停用用消防设设施超过过24小小时的,应当报报告当地地公安机机关消防防机构。第三十二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定期检检查建筑筑消防设设施、器器材和消

17、消防安全全标志并并填写检检查记录录;每年对建建筑消防防设施进进行全面面检测并并建立检检测档案案。对故障障或者损损坏的建建筑消防防设施、器器材和消消防安全全标志,应当及及时组织织维修、保保养。统一管理理人自身身不具备备检测、维维修、保保养条件件的,应应当委托托具有相相应资质质的消防防技术服服务机构构对消防防设施进进行检测测、维修修和保养养。高层建筑筑消防设设施器材材维护管管理的技技术要求求和方法法应当执执行国家家有关消消防技术术标准的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制定消消防控制制室日常常管理、值值班员职职责、接接处警操操作规程程等工作作制度,指指定专人人负责消消防控制制室日常常管理。消防

18、控制制室应当当配备方方便巡查查、确认认火灾所所需的通通讯、视视频以及及初起火火灾扑救救所需的的个人防防护、破破拆等设设备、器材。第三十四条 消防控制制室应当当每日224小时时专人值值班,每每班不应应少于22人。消防控制制室值班班人员应应当取得消防防行业特特有职业业(工种种)资格格,掌握接接处警操操作程序序及要求求,并保证自自动消防防设施、联联动控制制设备处处于正确确工作状状态。第三十五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采取措措施,确确保消防防控制室室值班人人员在火火灾发生生时能及及时操作作消防泵泵、配电电装置、排排烟(送送风)机机等重要要消防设设备。第四节 用火用电电用气管管理第三十六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

19、根据火火灾危险险性划定定高层建建筑禁火火、禁烟烟区域,并设设置醒目目的警示示标志。严禁在建建筑内部部以及建建筑物安全距距离内燃放烟烟花爆竹竹或者其其他烟火火制品。第三十七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建立用用火安全全管理制制度,明明确明火火作业的的审批范范围和程序,落落实明火火作业现现场消防防安全措措施。第三十八条 电器设备备安装、线路敷敷设及维修应当符合消消防技术术标准和和有关管管理规定定。统一管管理人应应当定期期对有关关单位和和个人用用电情况况进行检检查,按按照有关关规定组组织对电电器设备备和线路进进行消防防安全技技术检测测。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私私接乱接接电线,不不得擅自自增加用用电设备备。第

20、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筑使用燃燃气时,应采用用管道供供气,并并符合国国家标准准的相关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应保证完好,无泄漏。高层建筑筑禁止使用瓶瓶装液化化气,地下部部分禁止止使用液液化石油油气。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定期组组织对高高层建筑筑油气烟道道进行检检查、清清洗;设设有宾馆馆、餐饮饮场所的的,至少每每季度清清洗一次次。第五节 防火检查查和火灾灾隐患整整改第四十一条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至少每每月开展展一次防防火检查查,并填填写检查查记录。高高层建筑筑内的机机关、团团体、事事业单位位应当至至少每季季度开展展一次防防火检查查,其他他单位至至少每月月开展一一次防火火检查。第四十二条

21、 统一管理理人应当当每日进进行防火火巡查,并并填写巡巡查记录录。高层层建筑内内的消防防安全重重点单位位应当每每日进行行防火巡巡查。高高层建筑筑内的公公众聚集集场所在在营业时时间的防防火巡查查应至少少每二小小时一次次;营业业结束应应当对营业业现场进进行检查查,消除除遗留火火种。高层建筑筑内的医医院、养养老院、寄寄宿制学学校、托托儿所、幼幼儿园还还应当加加强夜间间防火巡巡查,其其他消防防安全重重点单位位可以结结合实际际组织夜夜间防火火巡查。第四十三条 高层建筑筑内的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发现火火灾隐患患应当立立即改正正。不能能立即改改正的,应应当向使用用人或者者统一管管理人报报告,由由使用人人或者统

22、一管管理人研研究制定定整改方方案,确确定整改改措施、时时限和责责任人,并并落实整整改资金金。整改期间间应采取取临时防防范措施施,确保保消防安安全;对随时时有引发火火灾可能能的,应应当将危危险部位位停止使使用后整改。第四十四条 火灾隐患患整改完完毕,整整改责任任人应当当将整改改情况报报告使用人人或者统一管管理人,由由使用人人或者统一管管理人组组织验收收并做好好记录。第四十五条 对公安机机关消防防机构责责令限期期改正的的火灾隐隐患,使使用人或或者统一管管理人应应当在规规定的期期限内改改正并将将整改情情况报告公安机机关消防防机构。第四章 法律责任任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市、区)和和城市街街道办事事处

23、、乡乡(镇)人人民政府府不履行行本规定定的职责责,由上上级人民民政府责责令改正正;本地地区高层层建筑发发生一次次死亡六六人以上上火灾事事故的,对对政府有有关负责责人以及及其他有关关责任人人员,根根据情节节轻重,给给予行政政处分。政府部门门或者机机构不履履行本规规定的职职责,由由同级人人民政府府或者上上级主管管部门责责令改正正,根据据情节轻轻重对有有关责任任人员给给予行政政处分;对本地地区高层层建筑发发生的一一次死亡亡六人以以上火灾灾事故负负有责任任的,对对部门或或机构的的有关负负责人以以及有关关责任人人员,根根据情节节轻重,给给予行政政处分。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本规定的的行为,法律、法法规和规

24、规章已有有规定的的,公安安、规划划、建设设、房地地产、工工商、市政等等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依法实实施行政政处罚或或者行政政强制措措施。第四十八条 统一管理理人未按按规定对对建筑消消防设施施进行检检测,对对故障或或者损坏坏的建筑筑消防设设施及时时组织维维修、保保养的,由公公安机关关消防机机构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对对其处五五千元以以上五万万元以下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统一管理理人未按按本规定定履行消消防安全全职责的的,由公公安机关关消防机机构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正的,对对其直接接负责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依法法给予处处分或者者给予警警告处罚罚。第五十条 工程监理理单位未未按规定定

25、对高层层建筑施施工现场场的防火火实施监监理的,由公公安机关关消防机机构对其其处一万万元以上上十万元元以下罚罚款。第五十一条 设在高层层建筑内内的宾馆馆、饭店店、公共共娱乐场场所等人人员密集集场所未未按规定定配备缓缓降器、软软梯、救救生袋和和防毒面面具等逃逃生避难难设施的的,由公公安机关关消防机机构对其其处五千千元以上上五万元元以下罚罚款。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个个人占用用消防救救援场地地、避难难层(间间)的,由公公安机关关消防机机构对其其处五千千元以上上五万元元以下罚罚款。第五十三条 消防车通通道、消消防救援援场地、消消防车取取水口未未设置明明显标志志的,由由公安机机关消防防机构责责令限期期改正;

26、逾期不不改正的的,对统统一管理理人处一一千元以以上五千千元以下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法规定,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下下列用语语的含义义:(一)业业主,是是指高层层建筑房房屋的所所有权人人。(二)使使用人,是是指使用用高层建建筑房屋屋的业主主或承包包、承租租、受委委托经营营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三)统统一管理理人,是是指对投投入使用用的高层层建筑消消防安全全实施统统一管理理的机构构,可以以是业主主自行成成立的管管理机构构,或者者是业主主委托的的物业服服务企业业或专业业消防技技术服务务机构。(四)消消防共用用部位,是是指高层层建筑的的消防车车道、消消防救援援场地、疏疏散走道道、疏散散楼梯、避避难层(间间)等。(五)共共用消防防设施,是是指高层层建筑的的防火分分隔、火火灾自动动报警系系统、自自动灭火火系统、消消火栓系系统、防防烟排烟烟系统以以及应急急广播和和应急照照明、安安全疏散散等公共共设施及及其配套套使用房房屋。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自20111年 月 日起实实施。-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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