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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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功县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_物业经理人 武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功县物业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发202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三农进展效劳中心,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武功县物业治理方法(试行)已经2023年6月20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 武功县物业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县行政区

2、域内的物业治理、使用、维护及监视治理活动,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 武功县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全县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武功县房地产治理所受武功县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托付详细负责全县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负责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治理;负责制定、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章示范文本;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综合查验;负责制定、公布本县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负责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治理、使用工作。 财政、人社、住建、规划、物价、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作做好物业治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房地产治理所的指导下详细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

3、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物业治理纠纷,根据陕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参加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治理区域时的物业治理移交,指导物业效劳企业协作做好城市治理和文明创立,召集物业治理联谊会议,组织协调物业治理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第五条 物业治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效劳、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房地产治理所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活动的监视、指导和治理。 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物业须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视、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新建物业竣工的综合验收工作,落实物业治理状况。 其次章 前期

4、物业治理 第八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预(销)售之前,在县房地产治理所的指导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九条 经县房地产治理所批准,以下情形可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一)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或产权人数少于100人的; (二)公布两次招投标公告后,投标物业效劳企业均少于3个的。 第十条 前期物业治理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风格整幅度不得超出物价部门规定。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效劳工程、效劳等级、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向县房地产治理所备案,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效劳企业在小

5、区内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在预(销)售前,应当制定临时治理规约。临时治理规约应当对房屋装修、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场地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治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并向县房地产治理所备案。临时治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在预(销)售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向业主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资质等级、物业效劳等级和收费标准等,否则,业主有权拒交物业效劳费。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所商定的期限,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物

6、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四条 物业未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新建物业小区须配置监控设施、设备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资料。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权利的组织。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立单位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治理用房: (一)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供应使用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物业治理用房; (二)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供应使用面积为150平方米的物业治理用房; (三

7、)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3供应物业治理用房。 第十七条 物业治理用房包括物业治理办公用房、物业治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门卫房、车库、杂物房、阁楼、设施设备用房不得抵作物业治理用房。层高缺乏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治理用房面积。物业治理用房必需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和进展一般以上装修。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房屋全部权人为业主;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根据物业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入住率达50%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

8、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治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县房地产治理所应会同开发建立单位和镇(中心)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会议打算事项实行投票表决,住宅业主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计一票。 业主对物业治理区域(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治理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共用局部实施共同治理。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六)转变共有局部用途; (七

9、)利用共有局部进展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安排与使用; (八)打算本住宅小区内物业治理的重大事项。 打算前款第(六)、(七)、(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治理区域共用部位实施共同治理,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物业治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效

10、劳企业停顿效劳或其他重大、紧急物业治理大事,需要业主共同打算的,由物业所在地镇(中心)人民政府及县房地产治理所指导帮助业主共同打算。 其次十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县房地产治理所办理备案手续。 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的,在县房地产治理所指导、监视下进展换届选举。 其次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物业治理效劳 其次十三条 从事物业

11、治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的规定。 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注册所在地县房地产治理所申请资质。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效劳事项、效劳标准、效劳费用、物业治理用房的治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效劳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商定。效劳内容和等级应当经县房地产治理所审批后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县房地产治理所备案。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效劳合同报县房地产治理所备案。 其次十五

12、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大会应当打算是否更换物业效劳企业等事项。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停顿效劳。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或者业主不再承受事实效劳,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治理区域。 其次十七条 物业小区在无物业效劳企业进驻该小区效劳,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实行物业小区业主自治的方式进展治理。在县房地产治理所的监视和指导下,由政府供应公益性岗位,社区帮助业主自主治理物业小区。 第五章 物业的维护与使用 其次十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停车需要。闲置车位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其收益局部归业主全部。 其次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的,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效劳企业意见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担当物业保修责任。建立单位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修理,也可以自行组织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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