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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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 刘某于 2004 年 5 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 2003 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 5 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

2、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

3、处理有关统计事务。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问题:(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1)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

4、学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同时,李某与该市统计局没有委托开发合同,只是在该局帮助工作,该局并没有委托李某开发该类软件,而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即使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放在合同中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方。所以该软件既不是委托开发的作品,也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应是李某的非职务开发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李某。(2)李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大学已办理的著

5、作权登记。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控告该大学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作家丁某写了一部反映深圳改革开放的纪实报告文学交顺风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深圳改革开放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样稿时,丁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投放市场后,摄影家赵某偶然发现这些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丁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

6、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丁某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试问丁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将顺风出版社追加为第三人?(1)丁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理由是:赵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丁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赵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赵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丁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2)法院可以将出版社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因为出

7、版社的行为已经和丁某一起共同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法院应通知顺风出版社参加这一诉讼活动。著名画家张某创作的一幅画作荷花图,在一次慈善拍卖会中卖给了赵某。后来赵某应某展览馆的请求,将该幅画送到该展览馆展览。在展览中,某出版社见到此画,便于赵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出版社将此画复制制成年历发行,赵某由此提成发行收入的 15%。此年历发行后被张某发现,张某提出异议。问题:(1)此画的著作权应属于谁所有?(2)赵某能否将此画送去展览,能否将其复制制成年历发行并收取报酬,为什么?(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 18 条的规定,美术作

8、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所以,即使该幅作品的所有权属于赵某,但其著作权仍属于张某。(2)根据著作权法18 条的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后,原件的展览权归所有人享有。但是作品的著作权并未转移,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本案中,赵某享有展览权,可以将画作送到展览馆去展览。但是无权将画作复制制成年历发行,因为他不是著作权人,不能享有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赵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张某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作者张某写了一个单口相声单身汉的单身生活,相声演员李某觉得这个段子很有吸引力将其在某晚会上表演,恰逢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像

9、师赵某在现场进行了录制。不久,海天制作公司与天地音像出版社就这个相声签署了出版合同,并由天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一相声段子的 VCD 光盘。该光盘面世后不久,A 市电视台发现该作品,遂将其在本台的娱乐节目中播放。节目播出不久,F市的电视台负责人恰巧看到这个节目觉得很好,于是就安排 F市电视台转播了 A 市电视台播放的这个相声。问题:依据所掌握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知识,分析该案例中出现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之间的关系。(提示:即不同的主体应如何做,才不会侵犯不同权利人的权利)这几者属于顺位关系,一个行为可能要受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的控制。(1)相声演员李某使用作者张某的作

10、品演出,要受到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2)海天制作公司将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录音录像,要受到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利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3)天地音像出版社将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要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4)A 市电视台播放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耍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 即应取得海天

11、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不受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的控制;(5)F 市电视台将 A 市电视台播放的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转播,要受到 A 市电视台的广播电机组织权、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 A 市电视台、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2004 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

12、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 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试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 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 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

13、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甲公司于 1995 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 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 年 3 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 4 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 3 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 9518号专利权无效

14、。2001 年 3 月 1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问题:1 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2如乙公司于 2002 年 4 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32000 年 8 月 25 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41992 年 9 月 4 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

15、起行政诉讼(1 分)。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 分)。2、乙公司于 2002 年 4 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1 分)。因为乙公司自从 2001年 3 月 1 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1 分)。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 分)。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1 分)。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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