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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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管理工作,规范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门店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名称、字号或徽记内容的固

2、定载体。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办公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单位名称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标牌是指被作为指引(企业、商铺、门店)方向和其地理位置的导视标志,不包括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性标牌。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符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习惯。不得违反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药品、农药、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烟草等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循有关专门性法规的规定,不应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不得发布不雅观产品或宣扬低俗内容的广告。(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

3、、内容和标准等发布。保证在设置期间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三)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五)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的户外广告及飞艇、升空气球。(六)市区内严禁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跨街虹桥、围

4、墙(栏)广告、彩虹门、气球、过街条幅、门头条幅、沿街灯箱、遮阳伞、挂旗、灯(线)杆广告、垃圾收集箱广告、出租车停靠站牌广告、橱窗广告、交通护栏灯箱广告、路名牌广告等,有特殊需要,申报单位需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八)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

5、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五)规划区内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道路绿化带内。(六)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七)城市游园、广场等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内及周边。(八)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九)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 40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十)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十一)占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十二)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十三)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

6、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十四)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十五)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十六)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十七)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十八)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十九)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二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出口两侧。(二十一)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二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需经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置。第

7、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 严格控制设置楼(屋)顶广告、楼(墙)体广告两类户外广告。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单臂塔式(独立圆柱钢管支撑)广告、建筑工地广告(企业形象展示牌)、桥体(铁路桥桥眉实体部分)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阅报栏广告、车体广告、LED显示屏、霓虹灯(利用霓虹灯光源)广告等 8 类。第五条 楼(屋)顶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一)楼(屋)顶广告不能破坏原楼建筑物顶景观;不能影响建筑物天际线,并达到美观、建筑透视的效果;突出城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夜间亮化效果。对现有破坏建筑物景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外露钢架影响市容的进行拆除;现有符合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档次较低的进行提升。(

8、二)高层建筑顶部广告必须采用金属或铝塑板镶边、霓虹灯框边不得少于四道,广告画面中心主要文字和图案简洁、美观。(三)不得遮挡建筑物顶部现有特色造型,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轮廓线,高度在 10米以上、24 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6 米。(四)高度 24 米以上、60 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 米,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 0.5米。(五)高度在 10 米以下、60 米以上的建筑物原则上一般不得设置广告牌,如确需要设置,低层的建筑物要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高层建筑物必须与城市高层建筑灯光亮化工程相结合,确保城市建筑物顶部的亮化效果。(六)广告牌面应沿建筑物

9、外墙持平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七)广告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 l米,其两侧和背部钢铁结构外露部份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八)在同一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九)坡顶屋建筑顶部不得设置广告;六层(含六层)以上楼房的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设置通透式广告;一般建筑屋顶部不宜设置单面看版式广告,屋顶广告的看板及构架不得突出该设置屋顶楼层女儿墙外墙面,屋顶广告底部构架的高度不超过女儿墙的高度。屋顶广告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可考虑采用围合式的广告塔或霓虹广告形式。第六条 楼(墙)体

10、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一)严格控制在楼体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二楼以上,楼顶以下);LED显示屏、霓虹灯、标识、标牌可根据情况适当设置,应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原则上不得超出1.8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 3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广告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广告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 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 1.5米;广告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 0.5米。第七条 单臂

11、塔式广告(高炮式)按照以下要求设置:(一)单臂塔式广告的设置位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要远离高压走廊,立柱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道路两侧广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二)单臂塔式广告造型须平稳,广告牌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三)高速公路及交通性干道两侧立柱广告外型应基本统一,城市广场、商业街、娱乐场所等商业中心地段的立柱广告造型允许多样化。(四)广告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单块广告牌最大尺寸:宽度18 米,高度 6 米。(五)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单臂塔广告牌纵向间距宜在 1000米以上,最少不得小于500米。(六)沿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单臂塔广告牌间距宜在 1.13

12、公里,各广场及立交桥的单臂塔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 2 块。第八条 建筑工地广告(企业形象展示牌)按照下列要求设置:(一)工地建筑企业形象展示牌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过 5米,宽度不得超过7 米,工程完工后拆除。(二)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三)禁止设置于道路红线内。(四)禁止在道路绿地以内设置企业形象展示牌。第九条 桥体(铁路桥桥眉实体部分)设置广告牌,上、下沿均不得超出桥体上、下沿,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桥体广告设置应符合桥体特点设置;桥体广告鼓励应用大型三面翻式新型广告。第十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置应遵循城市地理特征,人性化、功能化;采用有顶灯、顶棚、支撑

13、立柱、灯箱等具有多功能性;且采用高档材质、大小适宜,要与周围环境协调;背景画面宜采用时代人文、自然风光等可以体现文化底蕴的题材。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市区阅报栏设置数量;阅报栏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交通视线,路口 50 米以内不得设置;可采取公益与商业广告相结合;具有夜间照明设施,方便夜间观看。第十二条 车体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一)应当符合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设置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并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三)设置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四)

14、车头、车尾部应保留原车颜色及结构,车体前后不设置广告(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车身两侧车窗、车门、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五)车身广告应该设置在车身两侧,广告画面上不得遮窗,下不超过车身底部,四面留边且广告边缘线必须裁弯取直。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各种安全设施和各种服务规范标识。除上述位置外,车身外其他任何位置均不能发布广告。(六)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线路牌和车门号。车身广告的画面和文字(画面底色除外)与线路牌和车门号应当保持 0.2米以上的距离。(七)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尽可能采用与车身识别色彩相近或相邻色系,尽可能避免大面积使用反差过分强烈的对比色彩,做到色泽

15、明快、色样简单、色调淡雅,富有美感,不能发布大红、大绿、大黄、大蓝和颜色太深的广告,严禁发布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禁止发布的广告。(八)车身广告的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九)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比例协调,文字部分的字体高度不得超过广告版面高度的 1/3。(十)公交公司及广告发布单位在发布车身广告前,应把广告设计小样和与车身搭配图片报市运管处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十一)车身广告设置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褪色。(

16、十二)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第十三条 LED显示屏禁止设置于居住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禁止设置于临近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叉口处,若广告临近居住建筑,则必须与居住建筑保持不小于 20 米的距离;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景观;设置不得遮挡公众视线;广场游园增设大型全彩显示屏,设置不得对周边环境及群众带来声污染;LED显示屏设置尺寸大小视区域大小、周边环境而定。第十四条 霓红灯(楼体霓红灯牌、字,小型霓红灯牌)设置时其工程基础结构的设计和加工制作,应充分考虑有关建筑工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应考虑材料和结构的承重强度、耐受当地

17、最大风荷载能力、抗锈蚀及方便安装或维修;材质采用彩色玻璃管,高度不得超过 5米;霓红灯的设置不得对周边环境和行人造成影响。第三章 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门店牌匾按照下列要求设置:(一)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门店牌匾: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的;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二)沿街所有单位、门店实行一店一匾,在同一楼体或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其高

18、度、厚度、材质、颜色须保持一致,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门店牌匾。新设或更换的门店牌匾,必须按照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要求进行设置,具有亮化功能。(三)楼体上设置牌匾、标识,要保持原建筑物风格,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景观。(四)所有橱窗、门楣、墙面及门柱禁止乱贴乱画。第十六条 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要求如下:(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二)门店牌匾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三)门店牌匾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四

19、)商业街(区)只可在其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五)在单层平屋顶建筑物设置的门店牌匾,其牌匾顶端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下部与门店上门沿平齐,牌匾总高度不超过 0.8米;二层(含二层)以上楼体的门店牌匾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或与凉台底部平齐,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根据楼体高度的实际情况,门店牌匾总高度不得大于 1.2米。所有门店牌匾厚度不得超过 20 厘米,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遮挡卷闸门,牌匾厚度不得超过 30 厘米。(六)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其门店牌匾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的下沿,且距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 2米,厚度不得大于 20厘米。沿

20、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挑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 2米;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上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两块;同一建筑物上的门店牌匾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在四层以下建筑物上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 5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设置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7 米;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七)广告牌匾材质必须使用亚克力内透光、铝塑板、吸塑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喷绘布等低档材料。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其建筑顶部外墙面、入口处使用亚克力内透光字(不允许有裸露支架或线缆)设置。(八)门店牌匾标识用字,字体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牌匾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

21、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除外。同一楼体,门店牌匾标识用字要统一颜色、统一位置、统一大小、统一字型。(九)同一楼体,门店牌匾颜色基本统一,要与楼体颜色、风格保持一致,不得使用反差过大的颜色,具体颜色要根据实际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规定。(十)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十一)商住楼只能在裙房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图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十二)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如车站等)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其建筑顶部外墙面、入口处使用镶嵌亚克力内透光字(可泛光照明,不允许有裸露支架或线

22、缆)。(十三)城市快速道路、环路在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招牌。(十四)禁止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招牌:建筑物玻璃幕墙(镶嵌亚克力内透光字除外)、窗户、消防通道;道路两旁的人行道、集散地、绿化带、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十五)特殊门店如酒店、婚纱影楼、宾馆、商场、大型品牌连锁店等要进行外部装饰,必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新建楼体不得进行外部装饰。2.破旧建筑物允许进行外部装饰。3.外部装饰要根据建筑物立面进行单独设计,但装饰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景观和改变原建筑物结构,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且采用较新颖、易清洗的外墙装饰材料。4.外部装饰外立面贴面厚度不超过 1

23、0 厘米,相邻门店外立面贴面须保持平齐。5.外部装饰标准要高,材料要好,造型要美,选用的颜色和风格应高雅清素,禁止用大红大绿等颜色或以广告画面代替装饰材料进行外部装饰装饰,需设置轮廓性灯饰或反光射灯,要符合安全性的要求。6.沿街多家单位门店进行外部装饰时,应当坚持主体色调统一,使用材质统一,风格标准统一。第四章 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标识字设置规定如下:(一)楼体设置标识字不得破坏建筑景观。(二)一幢楼体多家单位租用,且一楼牌匾位置已满时,按照一店一牌原则,每家单位可在楼体(垂直于楼体竖型)、楼顶、楼层间墙体立面实体墙上设置一处标识字,由属地管理单位受理、上报、监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

24、门现场勘查后,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设置。(三)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标识字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2处(含建筑物冠名)。(四)标识字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企业的统一标识字除外)。(五)标识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亮化,且其配电等设施应当做隐蔽处理。第十八条 标识牌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标识牌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米、宽度不得大于 1.2米,厚度不得大于 0.2米,支撑高度不得大于 0.6 米。(二)标识牌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标识牌设置应注意功能、视觉、材质提升;标识牌的状态与环境的特征密切相连,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导人流的运动方向。第五章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

25、标牌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单体面积50 平方米、单体字3平方米)施工必须委托监理。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并考虑高度系数。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保证

26、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没有安全影响,并满足其抗震构造要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在有效设置期限内,设置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其续延使用时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的可续办。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且应书写规范准确。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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