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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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通用15篇)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20xx年xx月xx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xx年至20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二、自查情况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年至20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

2、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2.代扣税检查情况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元,暂未代扣税金。经过自查,我

3、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23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

4、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

5、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

6、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23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

7、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23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23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

8、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23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23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

9、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

10、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23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23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23-202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23-202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

11、策的变化进行调整。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近日,银保监会向其所监管的银行、保险、资管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文,将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 图片来源:摄图网 关联交易和股权违规将成为监管的重点领域。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向其所监管的银行、保险、资管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文,将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 保险行业的整治重点有哪些?本文将进行梳理。 近两年来,针对保险公司股权问题,银保监会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到,2023年的整顿工作,主要从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股东行为、质押情况等几个方面展开。 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将是监管将会排查的首要

12、问题。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变更持股比例不足5%的股东未按规定报备、通过拍卖获得保险公司股权未报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等情况都将被排查。此外,间接持股未报备,未如实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也是整顿重点。而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战略类或控制类股东是否存在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数量超过2家的情况也是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均需报备。而投

13、资人为保险公司的,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也需说明。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等方面。 股权质押方面,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杈变动频繁、利用股权质押形式变相转移股权、股杈被釆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质押或者解质押未进行书面报告也是重点关注方向。 尽管对于关联交易,监管多次提及,但如何监管,公司实际情况如何也在此次文件中进行了详细要求。 首先是关键交易制度建设

14、方面,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责的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都被提出自查要求。 具体为,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上,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新增加的关联方,并按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报告其一般关联交易并说明统一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都被要求自查。 检查的范围上,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问题将迎来严厉整

15、治。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银行保险机构发文,将开展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 银保监会表示,整治目标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风险,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据了解,此次整顿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现场检查。各银保监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应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现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应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在对银保监

16、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有关的现场检查中,应积极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各银保监局根据被查机构类型和自查发现问题,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确定检查内容,对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文件要求重点

17、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按照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形成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在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中,重点提到了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排查。在股权情况中,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在关联交易中,排查是否按照监管规定

18、是否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等进行利益输送、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 排查股权情况及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 据悉,监管方面要求银行填写股东股权的基本信息表,对股东具体情况进行排查,并鼓励填报最新数据,原则要求截止到2023年6月末。 对于股权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231号)(以下简称1号令)的规定。 按照1号令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

19、,并报送监管部门。 在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是监管将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未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区域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的情况等行为都将被排查。此外,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也是此次排查的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要求自查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外,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20、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也在本次检查情况之列。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检查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

21、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另外检查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以及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都在此次检查之列。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另外,在股权排查中,对于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

22、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行为。股东股权出质担保未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仍将股权进行质押等行为也在重点排查之列。 对关联交易排查提出四项重点 在进行股权情况排查的同时,监管也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排查。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关联方名单要全面;银行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要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要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要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等情况重点排查。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

23、的,监管要求排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独立董事及内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监管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情况都是此次排查重点。 在并表管理上,监管要求检查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借道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等监管指标的行为也是此

24、次排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做到内部风险隔离,此次排查中,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等。 对于检查的范围,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保险公司股权整顿清理工作开始提速。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

25、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穿透式监管正在重塑金融行业新格局。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市场乱象的诱因,而股权管理与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险企股东持股比例相近、关联交易总额占比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各监管部门今年对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陆续进场开展检查,今后将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排查险企八大问题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前一段时间,金融领域发生了一些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比如股权代持的问题;还有关联交易管理粗放,存在着利益输送的问题;发展战略盲

26、目追求粗放扩张,内部管控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按照通知要求,银行险企需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

27、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从通知关于保险公司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内容来看,此次保险公司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和三类关联交易问题。 五类股权问题包括:一是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收购股东的控制权间接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等。 二是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

28、否存在投资人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二是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是否存在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的情形;三是投资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 四是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样包括三方面:一是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二是控制类股东是否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三是股东是否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

29、更情况以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是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 在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方面:排查的重点有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形;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等。 关联交易总额占比过高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上半年,保险机构的股权变动频繁。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信息统计,今年上半年,保险行业共有19家险企出现股东变动。而去年全年仅有16家险企出现股权变动。从上半年股东变动的信息来看,不少中小险企经营业绩承压或者亏损

30、是导致股权及股东变化的原因之一。 业内人士指出,自2023年底开始,保险股权监管趋严,行业步入股权整顿期。先是5家险企被勒令清退违规股权,随后近20家险企在去年披露股权变更,而今年整顿速度明显提升,仅上半年股权变更量已超去年全年的水平。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教授郝臣认为,我国保险机构多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总体上要集中很多,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没有那么明显,但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则会侵害保险机构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作为这些机构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即客户的利益,甚至可能引发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

31、车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据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编写的中国保险公司治理发展报告2023统计显示,基于保险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的数据统计了2023年159家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状况,发现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52.10%,中位数为50.00%,最大值为100.00%,最小值为11.55%。总体上还是比较集中,但也存在着股权分散的现象,在统计的样本中有49家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20%,7家保险公司小于或等于15%。最关键

32、的是,这些保险公司的几个股东持股比例非常接近,这样的股权结构为日后的控制权争夺发生或治理僵局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关联交易方面,中国保险公司治理发展报告2023也统计了2023年145家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状况。2023年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总额为2874.05亿元,关联交易的平均值为19.82亿元;中位数为0.65亿元;不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金额相差较大。按照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2023年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为38016.62亿元,可以计算出关联交易总额占收入的比例达到7.56%。 这仅是145家保险公司相关信息的统计结果,整个行业的实际占比可能还会更高一些。郝臣说,这次专项行动的开展为险企从根本上

33、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和平台基础,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治理上的一些不完善和不合规的地方,随着整改的推进,可能还会出现股权结构巨变、董事会调整等情况。 陆续进场检查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市场乱象的诱因,而股权管理与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金融市场上仍然存在的一些乱象,包括被监管机构接管的几家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不合格股东、股份代持、股东资金来源不合规等问题,也有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变相违规投资和监管套利等行为。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银保监会在2023年5月召开的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的工作推进会议提出,一是要

34、求全面自查,不留死角。二是聚焦重点,扎实开展监管检查。监管部门聚焦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风险和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2023年,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检查1466次,累计投入力量9793人次。三是依法依规严格惩处,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使得机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 梁涛认为,通过持续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保险市场的乱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纠正,有力震慑了不法主体。今年1-5月,处罚了保险机构277家次,对机构罚款4400多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5家次,吊销业务许可证2家次。处罚责任人员416人次,对个人罚款将近1600万元,撤销任职资格18人次。 梁涛透露

35、:今年各级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陆续进场开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覆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方面。银保监会将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为核心,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一是进一步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短板,完善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监管制度体系,在公司治理的机制、股权管理、交易管理方面补齐制度短板。二是开展银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的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三是推动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公司治理监管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化水平。 周瑾认为,一方面,保险公司肯定需要在合规方面加大投入,配合监管要求,规范管理与操作,同时也是为自身的长期发展排除隐患;另一方面,

36、一些治理规范的公司,也会愈发提升其声誉,凸显其竞争力。整体而言,专项治理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重大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当前行业回归本源和诸多公司战略转型的期间,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而有序的市场,更有利行业坚定信心和战略定力。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此次检查范围跨度为一年半。主要是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

37、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通知规定,对以上两个办法发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1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然在按照原计划推进,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针对作为本次整

38、治严查内容之一的关联交易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甚至由于减少了信息不对称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所以监管不会一棒子打死关联交易,只不过要精准识别正当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常难。 对于股权获得合规性与资金真实性问题,业界坦陈,股权管理中有各种绕开监管的猫腻行为,很多行为难以取证,所以难以绝迹。不过,严监管的态度、高压的信号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 根据通知附件,商业银行股权排查要点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

39、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1.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3.是否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40、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四)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等。 (五)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排查要点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二)关联交易管理;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包括:1.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

41、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3.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4.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5.是否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6.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7.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

42、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8.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四)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例如,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等。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防范

43、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23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 我行于2023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

44、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9.95%;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0.05%。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

45、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

46、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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