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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7篇】 此次检查范围跨度为一年半。主要是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追溯和延长。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标准性和透亮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立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展利益输送、并表治理规定执行状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状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中国保险监
2、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状况。 通知规定,对以上两个方法公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1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旧在根据原规划推动,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针对作为本次整治严查内容之一的关联交易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甚至由于削减了信息不对称还有利于降低交易本钱,所以监管不会一棒子打死关联交易,只不过要精准识别正值和不正值的关联交易特别难。 对于股权获得合规性
3、与资金真实性问题,业界坦陈,股权治理中有各种绕开监管的猫腻行为,许多行犯难以取证,所以难以绝迹。不过,严监管的态度、高压的信号都是特别重要的,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 依据通知附件,商业银行股权排查要点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状况;股东是否存在托付他人或承受他人托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状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全都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状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
4、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楚透亮。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1.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托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供应入股资金;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状况或重大嫌疑;3.是否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治理人及其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状况;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治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四)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股东通过隐蔽实际掌握人、隐瞒关联关系
5、、股权代持、表决权托付、全都行动商定等隐性行为躲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掌握权和主导权;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等。 (五)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排查要点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关联交易制度建立及穿透识别; (二)关联交易治理;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展利益输送。包括:1.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展利益输送的状况。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供应显性或隐性担保的状况。3.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6、状况。4.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躲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状况。5.是否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供应资金的状况。6.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躲避关联交易审批的状况。7.是否通过关联方进展利益输送、调整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8.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状况。 (四)违反或躲避并表治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例如,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躲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
7、的状况;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整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状况等。 【篇二】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问题将迎来严峻整治。经济观看网记者得悉,银保监会近日向银行保险机构发文,将开展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 银保监会表示,整治目标为严峻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展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风险,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据了解,此次整顿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现场检查。各银保监局应依据日常监管状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状况
8、,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应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觉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状况。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应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在对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有关的现场检查中,应积极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追溯和延长。 各银保监局依据被查机构类型和自查发觉问题,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确定检查内容,对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标准性和透亮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
9、交易制度建立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展利益输送、并表治理规定执行状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状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进展检查。 文件要求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状况。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根据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形成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篇三】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10、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整治工作的目标为严峻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展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风险,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据了解,此次整顿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局部。各银保监局应依据日常监管状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状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应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觉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状况。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应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在对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有关的现场检查中,应积极落实股权和关联
11、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追溯和延长。 银保监会表示,各银保监局依据被查机构类型和自查发觉问题,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确定检查内容,对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标准性和透亮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立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展利益输送、并表治理规定执行状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状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进展检查。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根据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形成
12、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业内:严监管节奏将持续 此次,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股权排查重点主要包括股权获得、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股东行为、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其中,依据通知附件,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状况;股东是否存在托付他人或承受他人托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状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全都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状况等。 股东资质
13、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则是,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楚透亮。 通知对于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和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出台后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对以上两个方法公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旧在根据原规划推动,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篇四】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依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
14、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详细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状况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安康进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治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依据“2023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掩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
15、”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觉问题整改问责状况我行于2023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9.95%;某资产经营治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0.05%。股权构造相对简洁,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状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觉相关问题。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觉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一)股东股权排查
16、状况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状况。(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状况。(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托付他人或承受他人托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状况。(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全都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状况。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
17、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楚透亮。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供应入股资金的状况。(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状况或重大嫌疑。(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治理人及其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状况。(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治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状况。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蔽实际掌握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
18、代持、表决权托付、全都行动商定等隐性行为躲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掌握权和主导权的状况。(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状况。(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治理的状况。(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分,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状况。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状况。(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
19、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状况,没有将股权进展质押的状况。(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状况。(二)关联交易排查状况1.关联交易制度建立及穿透识别(1)经排查,我行能够根据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治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治理方法。(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根据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治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根据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状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精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
20、关联交易。(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掩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躲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状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躲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掌握的状况。2.关联交易治理(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状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3)经排查
21、,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精确,并根据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展利益输送(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展利益输送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状况。(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供应显性或隐性担保的状况。(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状况。(4)经排查,我
22、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躲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状况。(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供应资金的状况。(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躲避关联交易审批的状况。(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展利益输送、调整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状况。4.违反或躲避并表治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
23、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躲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状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掌握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简单交易构造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掌握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整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状况。(3)经排查,我行能够准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
24、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状况。(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躲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状况。(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殊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治理公司等机构,通过简单交易构造和安排进展融资,形成不正值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躲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掌握等状况。(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四、已实行的整改问责措施及成效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觉相关问题,但我行照旧将
25、加强股东、股权治理、关联交易治理,将股东、股权治理、关联交易治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展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五、下一步工作规划我行将依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治理体制机制,完善标准有序的股权治理组织形式和治理构造,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篇五】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在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中,重点提到了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排查。在股权状况中,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展自
26、查,并报送监管部门。在关联交易中,排查是否根据监管规定是否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治理制度;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等进展利益输送、违反或躲避并表治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 排查股权状况及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 据悉,监管方面要求银行填写股东股权的根本信息表,对股东详细状况进展排查,并鼓舞填报最新数据,原则要求截止到2023年6月末。 对于股权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银监会令20231号)(以下简称“1号令”)的规定。 根据1号令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楚透亮。 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
27、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展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 在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是监管将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未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区域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的状况等行为都将被排查。此外,股东是否存在托付他人或承受他人托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全都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状况也是此次排查的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要求自查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
28、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外,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楚透亮也在本次检查状况之列。 依据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供应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治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资金来源方面,
29、要求检查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托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供应入股资金。另外检查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状况或重大嫌疑。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治理人及其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状况、以及主要股东以发行、治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状况都在此次检查之列。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蔽实际掌握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托付、全都行动商定等隐性行为躲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掌握权和主导权。 另外,在股权排查中,对于股
30、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进展了较为具体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行为。股东股权出质担保未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仍将股权进展质押等行为也在重点排查之列。 对关联交易排查提出四项重点 在进展股权状况排查的同时,监管也要求商业银行进展关联交易排查。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治理制度,根据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关联方名单要全面;银行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要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状况;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要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要掩盖全部关联企业。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
31、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等状况重点排查。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排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独立董事及内审部门履职状况如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其他关系人进展利益输送的状况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监管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进展利益输送的状况。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供应担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违规向关联方供应资金等状况都是此次排查重点。 在并表治理上,监管要求检查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躲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状况。借道附属机构,内
32、部交易转移资产、调整业务规模以及不良等监管指标的行为也是此次排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做到内部风险隔离,此次排查中,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状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等。 对于检查的范围,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追溯和延长。 【篇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依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33、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详细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状况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安康进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治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依据“2023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掩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
34、监管检查发觉问题整改问责状况 我行于2023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9.95%;某资产经营治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0.05%。股权构造相对简洁,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状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觉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觉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一)股东股权排查状况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
35、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状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状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托付他人或承受他人托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状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全都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状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
36、各方关系清楚透亮。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供应入股资金的状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状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治理人及其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状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治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状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蔽实际掌握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
37、持、表决权托付、全都行动商定等隐性行为躲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掌握权和主导权的状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状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治理的状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分,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状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状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
38、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状况,没有将股权进展质押的状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状况。 (二)关联交易排查状况 违法违纪案“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比检查发言材料范文 违法违纪案“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比检查发言材料范文,民主生活会,莲山课件. 1.关联交易制度建立及穿透识别 (1)经排查,我行能够根据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治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治理方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根据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
39、)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治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根据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状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精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掩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躲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状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躲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掌握的状况。 2.关联交易治理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
40、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状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精确,并根据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展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展利益输送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
41、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状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供应显性或隐性担保的状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状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躲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状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供应资金的状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躲避关联交易审批的状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
42、通过关联方进展利益输送、调整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状况。 4.违反或躲避并表治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躲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状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掌握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简单交易构造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掌握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
43、资产,调整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状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准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状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躲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状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殊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治理公司等机构,通过简单交易构造和安排进展融资,形成不正值利益输送,
44、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躲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掌握等状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四、已实行的整改问责措施及成效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觉相关问题,但我行照旧将加强股东、股权治理、关联交易治理,将股东、股权治理、关联交易治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展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五、下一步工作规划 我行将依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治理体制机制,完善标准有序的股权治理组织形式和治理构造,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
45、,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篇七】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7月4日在国新办新闻公布会上“下一步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话音刚落,一场对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的专项整治行动马上拉开序幕。 上海证券报独家得悉,作为落实2023年公司治理监管工作的一项任务,监管部门将开展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严峻打击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展利益输送等乱象。 “排雷”行动一触即发。股东通过隐蔽实控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等隐性行为躲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掌握权和主导权;通过错综简单的交易构造或股权关系掩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超标”这些违规技俩将随着整治行动的深入,渐渐现出原形。 要查哪些公司?哪些业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分为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地方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局部。 其中,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2023年3月)出台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加大问责力度。 详细有哪些整治要点,我们为大家梳理如下。 要点1、保险机构需要自查哪些内容? 一是,保险公司股权排查要点。 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状况;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照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及其变更状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