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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南充市顺庆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及处置制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是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为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落实建立与完善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1.目的: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将获取的医疗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反馈并从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进。2.适用范围: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主动报告;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2、、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需按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上报,不属本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内容之列。3.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1)定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可编辑(2)等级划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级事件(未造
3、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4.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1)级和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3 年)、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 2002206号)(2)、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1 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2 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
4、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可编辑3 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4 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5.职责(1)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1 识别与报告各类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提出初步的质量改进建议。2 相关科室负责落实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持续质量改进措施的实施。(2)护理部:1 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护理的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对事件进行
5、分类统计和分析,于每月8 日前将上月所有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汇总,护理不良事件汇总表填写后上交质量控制科。2 对全院上报的护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通,作出初步分析,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改进建议。3 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可编辑(3)质量控制科:1 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诊疗的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对事件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2 对有关诊疗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了解和沟通,作出初步分析,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改进建议。3 每个季度将发生频率较高(每月或数月发生一次)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汇总,组织相
6、关部门或科室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上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院长书记会)讨论。4 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知识培训。(4)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1 每季度讨论质量控制科提交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制定相关事件的质量持续改进措施或建议。2 根据事件的性质、是否主动报告、报告的先后顺序以及事件是否得到持续质量改进等方面,给予报告的个人或科室一定的奖惩建议。6.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上报(1)发生或者发现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部门、护理部-可编辑或质量控
7、制科报告。(2)、级事件报告流程1 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级事件时,应按程序进行上报。2 当事科室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交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3)、级事件报告流程报告人在5 个工作日内填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提交至护理部或质量控制科。7.奖惩(1)以下所有奖惩意见,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建议,并以院长书记会决议为准。(2)对于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个人,根据报告的先后顺序、事件是否能促进质量获得重大改进,给予相应的奖励。(3)每个季度以科室为单位评定并颁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质量贡献奖。评定标准:1 主动报告医疗安
8、全(不良)事件达到3 例以上,并且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流程再造有显著帮助,实现流程再造达到3 项以上的科室;2 发生严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动报告的科室取消评选资格。(4)当事人或科室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质量控制科从其它途径获知的,虽未对患者-可编辑造成人身损害,但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5)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医疗事故和差错处罚规定(修订)的通知(附一办 200433号)执行。(6)对于已经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医疗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根
9、据情况酌情减免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医院医疗风险预警及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缺陷、医疗差错,规避医疗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由此产生的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医疗质量风险警示(1)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范围: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任何“作为”与“不作为”的医疗缺陷、差错和过失行为,无论患者及其家属有无投诉,都是医疗缺陷的警示范围。(2)医疗质量风险警示分级: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缺陷性质、责任程度和损害后果,将医疗风险警示为三级。1)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对于有下列医
10、疗工作缺陷者,将受到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可编辑医务人员未按照本院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医务人员在各种有创性操作和手术前,未及时书写术前相关记录(含术前诊断);医务人员未及时、准确书写反映病情重大变化的病程记录;各级医生未按照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规定及时查房,护士未按分级护理制度规定巡视病房,连续两次以上,但未发生医疗损害后果(以下简称后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有一定缺陷,但无后果;各种诊疗、护理操作不当或不成功,患者有投诉但无后果;其他诊疗、护理工作缺陷,虽无后果,但有患者投诉的;由下级医生书写的上级医生查房记录,查房者未在24 小时内审签。2)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有下列医疗
11、工作缺陷或过失者,将受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超过 24 小时未完成住院病历、超过8 小时未完成首次病程记录;未按时完成各种有创操作和手术的术后记录等重要医疗文书;超过 6 小时未补记抢救记录;院内急会诊未在10 分钟内到场或常规会诊未在24 小时内完成;死亡病历未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讨论;由未在本院注册的医护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见习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文书,本院执业医师、护士未在24 小时内审签;-可编辑一般病人,超过72 小时未及时确诊,或未及时制定调整治疗方案,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投诉;三级医师查房不按时进行,特别是上级医生查房不及时,造成患者投诉;手术或各种有创性操作实施前,术
12、者和操作者未亲自与患者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充分告知并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三级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或术者未参加讨论;交接班记录,未书写危重病人交接班记录或夜班有处置,但病历中未记录;10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或法院判决虽未构成医疗事故或侵权责任,但有一定的差错或过失,未产生赔偿后果;11受到两次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者。3)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有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造成后果者,将受到三级医疗风险警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医疗事故,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于各种“作为”与“不作为”的过失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责任人过失严重,虽未鉴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损害的;由于责
13、任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医疗纠纷,经调解,医院给予患方-可编辑经济补偿而解决,经医院医疗争议评判认定有责任的科室和个人;一年内,两次受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者;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不良事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引发医疗纠纷,不按规定上报。2.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1)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下岗培训,行政处分,取消两年内评优和晋升职称资格,扣发绩效工资,技术职称低聘,降薪,离岗待聘,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等。(2)对受到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责任人,接受到警示的级别,分别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3)对受到一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医院给予口头警告处理。(4)对受到二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医院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并酌情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对受到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的当事人,在接到警示通知的当天,到医教科或护理部接受戒勉谈话,并下岗培训一个月,根据下岗培训期间本人的认识和表现,医院在一月内给予相应处罚。3.对所有受到三级医疗质量风险警示、医疗质量责任追究与处罚的医务人员,一律记入个人技术档案。4.对因过失行为造成医疗纠纷赔偿,酿成医疗事故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按医院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评判及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