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土地登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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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余市土地登记办法()_物业经理人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2326号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土地登记行为,爱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土地登记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

2、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展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展,但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土地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因继承或

3、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打算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依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以下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土地

4、登记,应当照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托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托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展实地查看。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

5、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展审查,并根据以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依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来自:),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依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依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全部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全都;记载不全都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第十五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

6、土地全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地上物有争议的;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转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依法不予登

7、记的其他情形。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别状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肯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展的全面登记。其次十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土地权利人及

8、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 初始登记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展的登记。其次十二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打算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立工程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供应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次十三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

9、款及相关税费后,持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其次十四条 划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其次十五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其次十六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 或者入股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其次十七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其次十八条 农夫集体土地全部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全部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全部权初始登记。其次十九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展建立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条 集体土地全部权人依法以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初

11、始登记。第三十一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展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二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转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展的登记。第三十四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

12、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立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全部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立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供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三十六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缘由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

13、,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第四十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14、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户籍治理部门或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凭证。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毁灭等而进展的登记。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农夫集体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

15、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毁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十五条 因自然灾难等缘由造成土地权利毁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非住宅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未根据本方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展

16、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的确无法收回的, 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觉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展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展公告。第五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

17、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第五十二条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对异

18、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的。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根据商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报登记。对符合预报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报登记证明。预报登记后,债权毁灭或者自能够进展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报登记失效。预报登记期间,未经预报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五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帮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帮助执行通知书进展实体审查。国土

19、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顿办理帮助执行事项。第五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帮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第五十八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展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

20、后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状况。轮候查封登记的挨次根据人民法院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展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局部处理的,对剩余局部,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其次款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九条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第六十条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

21、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登记。 第八章 土地权利爱护 第六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六十二条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详细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方法的规定执行。第九章 责任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2、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新余日报登载启事;启事登载后30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遗失、灭失缘由的书面说明和担当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登载遗失、灭失土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六十六条 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七条 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六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交纳土地登记费的,土地登记申请人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登记费。第六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新余市土地登记暂行方法(余府发202332号)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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