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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页 共7页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和自然人融资担保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的行为。第三条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负责本市中小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工作。第四条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
2、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第五条市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控股市担保中心。第六条市担保中心实行会员制。第七条市担保中心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企业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应报市国资委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备案。第二章担保资
3、金第八条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社会募集的资金;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国内外捐赠;其他来源。第九条市财政拨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信托产品。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业务费用;管理费用;提取准备金;购买国库券、国债和本市信托
4、产品;委托贷款;其他。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市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国资委牵头,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6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聘任或解聘市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审议批准市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对市担保中心坏
5、账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办理市担保中心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二条市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少数确需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第十三条市担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决定市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制定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监管会批准实施;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资格审查;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6、;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第十四条市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向监管会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监管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会员第十五条承认并遵守担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市担保中心会员。其入会条件: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
7、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有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企业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按会员章程规定认缴入会费;会员章程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会员要求退会的,可按会员章程规定办理手续。第五章担保业务第十七条担保对象原则上为市担保中心会员,特殊对象由市担保中心视情确定。第十八条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8、行为的能力;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市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担保种类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贷款担保;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担保;个人创业、消费贷款担保;票据业务担保、履约保函、债务担保。第二十条协作银行按照协议比例审查、配备贷款额度。第二十一条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具体方式由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担保范围包括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第二十三条市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
9、理担保业务: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担保审核:市担保中心受理被担保人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市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签订合同:被担保人与协作银行签订主合同的同时,市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作银行向市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10、第二十四条市担保中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市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由市担保中心视企业项目风险等级不同,相应按担保贷款额的1%-2%(1年期限)向被担保人收取。第二十五条市担保中心根据担保种类的范围及风险情况,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第六章担保赔付与责任第二十六条当贷款到期时,由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市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担保中心依约承担代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行使如下追偿措施:市担保中心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依法处置
11、反担保物;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担保中心不承担担保责任:协作银行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协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七章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二十九条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签订协作合同。第三十条市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
12、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第三十一条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在向市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对从事有市场发展前景项目的企业或自然人,市担保中心可在调查其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视情提供信用担保,并免除其提供反担保。第三十二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第三十三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每年按担保资金本金的5%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支资金用于风险补偿或转充担保资金。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市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07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1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