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4556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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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了解破产基本理论,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了解破产基本理论,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等。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等。理解管理人制度。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理解管理人制度。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权、会议制度,和解整顿程议的性质、职权、会议制度,和解整顿程序等。序等。掌握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破产债权与破掌握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构成与计算等基本内容。产财产构成与计算等基本内容。案例案例 新华视点:企业破产法给我们带来什么新华视点:企业破产法给我们带来什么新华网北京月日电(新华网北京月日电(“新华视

2、点新华视点”记者张记者张晓松晓松 齐中熙齐中熙 刘铮刘铮 刘晓莉刘晓莉)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我国市场经济。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年起草,历经年多次修改,终于年起草,历经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破茧而出而出”。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会给企业职工、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会给企业职工、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带来什么影响?记者在第一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带来什么影响?记者在第一时间对他们进行了采访。

3、时间对他们进行了采访。一、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一、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听说今后我们再被拖欠工资,就不能优先得到补偿听说今后我们再被拖欠工资,就不能优先得到补偿了。为什么保护职工权益,只管过去不管将来?了。为什么保护职工权益,只管过去不管将来?”北京邮北京邮电器材公司职工杜玉珩有些担心。电器材公司职工杜玉珩有些担心。“现在,我们公司效益现在,我们公司效益不错,但将来要是不行了,工资发不下来了怎么办?不错,但将来要是不行了,工资发不下来了怎么办?”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

4、的财产也要随后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产清偿。“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欣新说。二、国有

5、企业:破产不再享受二、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特殊照顾”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国有企业外,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

6、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关闭破产项目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年前,还有约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年前,还有约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产。“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功的制度创新。”

7、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1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行全部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民事执行程序中的

8、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2 2、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3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破、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破产宣告后,破产产宣告后,破产 人为企业法人的,将终结其商事经营活人为企业法人的,将终结其商事经营活动,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动,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 执行的范围则仅执行的范围

9、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问题。.(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略)(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略)(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略)(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略)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略)略)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

10、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破产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和受理(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

11、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清算的申请。.(二)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 破产案件;中级人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

12、院管辖。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清偿无效。3.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13、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起2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起30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

14、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应当中止。5.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6.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15、人民法院提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起。.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企企业业破破产产法法将将破破产产清清算算、和和解解与与重重整整三三程程序序的的 受受理理阶阶段段合合并并规规定定,管管理理人人的的工工作作自自案案件件受受理理开开始始横横贯贯三三个个程程序序,使使用用是是广广义义的的管管理理人人概概念念,所所以以称称为为管管理理人人,而而不不是是破破产管理人。产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

16、情形的,可以申请人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一)管理人的资格 我国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第二十四 条规定:条规定:“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

17、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 书;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

18、任保险。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二)管理人的指定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发生数量确定编入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发生数量确定编入管理人名人名 册的人数。并在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册的人数。并在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根据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指定管理人规定,管理人的指定有,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三)管理人的报酬(三)管理人的报酬 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应应根根据据债债务务人人最最终终清清偿偿的的财财产产价价值值总总额额,在在以以 下下比比例例限限

19、制制范范围围内内分分段段确确定定管管理理人人报报酬酬:(1)不不超超过过 100 万万元元(含含本本数数,下下同同)的的,在在 12以以下下确确定定;(2)超超过过 100 万万元元至至 500 万万元元的的部部分分。在在 10以以下下确确 定定;(3)超超过过 500 万万元元至至 1000 万万元元的的部部分分,在在 8以以下下确确定定;(4)超超过过 1000 万万元元至至 5000 万万元元的的部部分分,在在 6以以下下确确定定;(5)超超过过 5000 万万元元至至 1 亿亿元元的的 部部分分,在在 3以以下下确确定定;(6)超超过过 1 亿亿元元至至 5 亿亿元元的的部部分分,在在

20、 1以以下下确确定定;(7)超超过过 5 亿亿元元的的部部分分,在在 05以以下下确确定定。担担保保权权人人优优先先受受偿偿的的担担保保物物价价 值值,不不计计入入前前款款规规定定的的财财产产价价值值总总额额。高高级级人人民民法法院院认认为为有有必必要要的的。可可以以参参照照 上上述述比比例例在在 30的的浮浮动动范范围围内内制制定定符符合合当当地地实实际际情情况况的的管管理理人人报报酬酬比比例例限限制制 范范围围,并并通通过过当当地地有有影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略)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略).第四节第四节 债务

21、人财产债务人财产一、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范围(一)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收回(二)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

22、从企业获取的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正常收入和侵占的 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对无效行为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无效行为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23、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以明显不合理 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对未到 期的债务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人民法

24、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三、取回权三、取回权(一)一般取回权(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

25、回。理人取回。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二)出卖人的(二)出卖人的取回权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

26、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四、抵销权四、抵销权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 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利。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债权人在 破产申请

27、受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的。(2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有破产申请1 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

28、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 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的除外。.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破破产产费费用用,是是在在破破产产程程序序中中为为全全体体债债权权人人共共同同利利益益而而支支付付的的各各项项费费用用的的总总称称。企企业业破破产产法法第第四四十十一一条条规规定定:“人

29、人民民法法院院受受理理破破产产申申请请后后发发生生的的下下列列费费用用,为为破破产产费费用用:(1 1)破破产产案案件件的的诉诉讼讼费费用用;(2 2)管管理理、变变价价和和分分配配债债务务人人财财产产的的费费用用;(3 3)管管理理人人执执行行职职务务的的费费用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 是是在在破破产产程程序序中中为为全全体体债债权权人人利利益益而而由由债债务务人人财财产产负负担担的的债债务务的的总总称称。企企业业破破产产法法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规规定定:“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受受理理破破产产申申请请后后发发生生的的下下列列债债务务,

30、为为共共益益债债务务:(1 1)因因管管理理人人或或者者债债务务人人请请求求对对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履履行行双双方方均均未未履履行行完完毕毕的的合合同同所所产产生生的的债债务务;(2 2)债债务务人人财财产产受受无无因因管管理理所所产产生生的的债债务务;(3 3)因因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当当得得利利所所产产生生的的债债务务;(4 4)为为债债务务人人继继续续营营业业而而应应支支付付的的劳劳动动报报酬酬和和社社会会保保险险费费用用以以及及由由此此产产生生的的其其他他债债务务;(5 5)管管理理人人或或者者相相关关人人员员执执行行职职务务致致人人损损害害所所产生的债务;(产生的债务;(6 6)债务人财产致

31、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破产产费费用用与与共共益益债债务务均均是是以以债债务务人人财财产产为为清清偿偿对对象象的的,并并享享有有优优先先于于其其他他债债权权的的受受偿偿权权。但但是是,它它们们优优先先受受偿偿的的范范围围仅仅限限于于债债务务人人的的无无担担保保财财产产。对对债债务务人人的的特特定定财财产产享享有有担担保保权权的的权权利利人人,仍仍对对该该特特定定财财产产享享有有优优先先于于破破产产费费用用与与共共益益债债务务受受偿偿的的权权利利。不不过过专专为为设设有有担担保保权权的的特特定定财财

32、产产而而支支出出的的费费用用。如如担担保保财财产产的的拍拍卖卖费费用用、维维护护费费用用等等,可可以以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支付。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支付。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务人财

33、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15 15 日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债权。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 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

34、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 不得少于不得少于 30 日,最日,最长不得超过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个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 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申报债权。但债务 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35、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

36、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请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请求权申请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

37、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 续付款或者承兑的,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三、破产三、破产债权的确认债权的确认1.1.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等的法律效力。2.2.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

38、权表记载的债权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第六节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

39、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的授权委托书。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

40、务人的职工和工债务人的职工和工 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为保证债权人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会议的顺利进行,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债权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债权 人。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经营管理人员也

41、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是是依依召召集集方方式式活活动动的的议议决决机机关关。第第一一次次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由由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召召集集,自自债债权权申申报报期期限限届届满满之之日日起起 15 15 日日内内召召开开。以以后后的的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在在人人民民 法法院院认认为为必必要要时时,或或者者管管理理人人、债债权权人人委委员员会会、占占债债权权总总额额 1/4 1/

42、4 以以上上的的债债权权人人 向向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主主席席提提议议时时召召开开。召召开开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管管理理人人应应当当提提前前 15 15 日日通通知知 已已知的债权人。知的债权人。(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企企业业破破产产法法第第六六十十一一条条对对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的的职职权权作作有有规规定定:“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 行行使使下下列列职职权权:(1 1)核核查查债债权权;(2 2)申申请请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更更换换管管理理人人,审审查查管管理理人人的的 费费用用和和报报酬酬;(3 3)监监督督管管理理人人;(4 4)选选任任和和更更换换债债权权人人委委员员

43、会会成成员员;(5 5)决决定定 继继续续或或者者停停止止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营营业业;(6 6)通通过过重重整整计计划划;(7 7)通通过过和和解解协协议议;(8 8)通通 过过债债务务人人财财产产的的管管理理方方案案;(9 9)通通过过破破产产财财产产的的变变价价方方案案;(1010)通通过过破破产产财财 产产的的分分配配方方案案;(1111)人人民民法法院院认认为为应应当当由由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行行使使的的其其他他职职权权。债债权权 人人会会议议应应当当对对所所议议事事项项的的决决议议作作成成会会议议记记录录。”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的的决决议议,由由出出席席会会议议的的有有表表决决权权的的

44、债债权权人人过过半半数数通通过过,并并且且其其所所代代表表的的债债权权额额占占无无财财产产担担保保债债权权总总额额的的 1/2 1/2 以以上上。但但是是,法法律律对对债债权权人人会会议议 通通过过和和解解协协议议与与重重整整计计划划的的决决议议作作有有更更为为严严格格的的规规定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三、债权人委员会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建立了各国破产法中均存在的破产监督人人委

45、员会,建立了各国破产法中均存在的破产监督人制度。制度。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此外,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监督债务人财产的

46、管理和处分;(分;(2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 4)债)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 定,强制施行。定

47、,强制施行。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应当在 5 5 日内作出决定。日内作出决定。为保障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行的有关信息,行为保障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行的有关信息,行使监督权使监督权 力,力,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还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还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 会:(会:(1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 3)全部库存或)全部库存或者

48、营业的转让;(者营业的转让;(4 4)借款;()借款;(5 5)设定财产)设定财产 担保;(担保;(6 6)债权和有价)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证券的转让;(7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毕的合同;(8 8)放弃权利;()放弃权利;(9 9)担保物的收回;()担保物的收回;(10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七节第七节 重整程序重整程序 一、重整程序

49、的一般理论一、重整程序的一般理论(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创建了重整制度。重整是指对可创建了重整制度。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律强制 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 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主

50、很长,故实践中主 要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要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往往采用更为简化的和解程序。业则往往采用更为简化的和解程序。.(二)重整制度的特征(二)重整制度的特征 重整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重整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元化。第二,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第二,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整措施多样化。第三,担保物权受限。第三,担保物权受限。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划。.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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