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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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教学ppt课件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u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u2破产适用的

2、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u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u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u(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u(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商业

3、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u(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为缓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规定的程序。 2006 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

4、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它从,它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破企业破产法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新权的权益。新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

5、;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了破产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了破产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之外,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之外,还应当依法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还应当依法提交必

6、要的证明材料。 破产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破产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为。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审查如下要件: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审查如下要件: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 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 申请

7、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提供了证据材料等);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提供了证据材料等); 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是否存在破产障碍要件等。是否存在破产障碍要件等。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8、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9、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

10、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民法院申请破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院金融

11、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理人是否认真地履行了其职责。理人是否认真地履行了其职责。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

12、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四,决定债

13、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

14、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询问。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

15、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个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u(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u(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

16、债权人会议的组成u(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u(四)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四)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u(一)和解申请(一)和解申请u(二)和解协议的表决(二)和解协议的表决u(三)和解的法律后果(三)和解的法律后果u(四)和解失败处理(四)和解失败处理 u(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u(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u(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u(一)破产宣告的期限(一)破产宣告的期限u(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二)破产宣告的效力u(三)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三)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 破产财产是指

17、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由

18、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应计算利息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应计算利

19、息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 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其他合法请求权。其他合法请求权。 u(一)破产费用(一)破产费用u(二)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u(三)清偿原则(三)清偿原则 根据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20、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u(一)破产程序的终结的概念(一)破产程序的终结的概念u (二)破产终结

21、的基本程序(二)破产终结的基本程序u(三)破产终结后的法律后果(三)破产终结后的法律后果 u1、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的责任。u 2、破产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等在破、破产管理人、重整执行人、监督人等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未依法履行职务或利用职务便利产程序进行中,未依法履行职务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获取非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u3、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等的、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等的责任。责任。 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我国虽然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但在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我国虽然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原则,但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财产

22、都属于破产财产,有些财产应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有些财产应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概括起来主要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概括起来主要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但如果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但如果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

23、位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如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涉及国家、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如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档案等,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机密的文件档案等,应上交国家有关部门。5、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购置的财产。但这些、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购置的财产。但这些组织无偿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属破产财产。组织无偿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6、企业在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该款被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企业在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该款被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借款利

24、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7、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这、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这些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些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上述福利性设施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上述福利性设施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可以计入破产财产。8、试点地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部、试点地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部分。分。9、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10、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11、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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