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规定(2023修正)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18号公布,2023年6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正,2023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247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打算业经2023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规定(2023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制造干净、美丽、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国
2、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讨论,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治理和群众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治理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
3、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爱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视员,帮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嘉奖。 其次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展协调指导和监视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根据以下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
4、宅区由物业治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治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治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统一治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详细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大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
5、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治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治理内容和范围,并监视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治理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颜色、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形状完好、干净。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制止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
6、建筑物进展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拘束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四周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建、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拘束道路上从事修理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拘束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
7、需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根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需内容安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准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善和雕塑品的干净。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干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干净。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准时清运
8、停工场地应当准时整理并作必要的掩盖;竣工后,应当准时清理和平坦场地。 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修理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需准时清理,保持路面干净。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需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修理。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准时撤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撤除。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阻碍交通。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
9、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准时修复。 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九条 建立单位在进展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阅历收不合格的,建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立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立单位担当。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 其次十条 治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准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转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撤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立。 其次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立规划,并根据规定的标准建立、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立、改造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应当建立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 鼓舞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