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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2023修正) (1992年6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批准 依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订我市局部地方性法规的打算第一次修正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依据2023年2月2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的打算其次次修正 2023年5月28日福建省第
2、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依据2023年8月25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的打算第三次修正 2023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批准 依据2023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打算第四次修正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3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建立环境美丽、文明干净的城市,
3、保障人体安康,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治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处(所)是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进展日常治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治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建立、环境爱护、园林、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治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协同市容和
4、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方法的实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根底设施建立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逐步实行产业化,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讨论,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学问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展劝阻和举报。 其次章 市容治理 第七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
5、其他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的,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必需准时清理、清洗、整修或者撤除。 第八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门前、窗外、阳台、外廊、屋顶等不得悬挂、堆放、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封闭阳台或者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街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九条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占用商场(店)门前场地、通道进展经营活动,确需临时搭建或者占用的,须经市、县(市)有关部门批准。制止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桥涵设施摆摊
6、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建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需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应当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清运渣土; (四)工地内应当设置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按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处置; (五)工地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硬化路面,并在运输车辆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备,车辆经冲洗前方可上路; (六)工程竣工时必需准时撤除临时设施和清理平坦场地。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常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干净美观。栽培、整修
7、行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不含招贴广告)、牌匾、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当保持干净美观。破损陈旧的,设置单位必需准时修理、更新或者撤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需征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 第十三条 除节庆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完毕后五天内撤除完毕。 第十四条 路牌、
8、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亭、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电话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设置完备,并保持其干净。破损陈旧的,设置或者治理单位必需准时修理、更新或者撤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者擅自移动、撤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体完好,车容干净;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掩盖,避开泄漏、遗撒。运输散装砂、石子、渣土的车辆应当具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 在城市市区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
9、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制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肉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但教学、科研单位的试验动物除外;饲养信鸽须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鸽舍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不得有碍市容。制止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 城市市区限制养犬,详细治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惜公共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和下水道; (四)不得在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 (五)不得在出殡途中丢撒冥纸; (六)清掏的下水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于当天清理完毕,河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在三日内清理完毕。 第十八条 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制度: (一)城市市区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治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住宅小区分别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治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治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