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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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桂政发2023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良和标准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建住房2023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3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立,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方法所称城

2、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局部。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连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供给、使用及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各市、县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进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公平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立标准、供给范围和供给对象。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解决城

3、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中,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工程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住房建立规划,准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治理。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治理。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拟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供给、使用及监视治理等进展详细指导和协调、监视。各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

4、的进展规划、年度建立规划和详细实施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供给、使用及监视治理等工作。 自治区进展改革(价格)、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治理等部门依据职责 分工,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市、县进展改革(价格)、建立、规划、房产、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治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其次章 优待和支持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给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住房建立用地数量的20%。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

5、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外根底设施建立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一条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前提下,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置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归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和供给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待政策。 第十

6、三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展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立治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立,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根底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五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工程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立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商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掌握在60至80平方米。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构造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

7、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展严格治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必需根据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标准等国家有关住房建立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根本的使用功能,既满意住户的居住需求,又考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力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本钱。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根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实行工程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

8、建立。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对其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其次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立工程竣工时,要严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户一验方式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立工程质量监视部门发给建立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的各种配套设施建立,要根

9、据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工程建立同步进展;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其次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可以实行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效劳,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治理,供应符合居住区居民根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效劳。 第四章 价格治理 其次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治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立、治理本钱和利润的根底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利润率按不高于3% 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治

10、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本钱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其次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展监视治理。 其次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立单位,由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需在收费登记卡上照实填写收费工程、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

11、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立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收取费用。 其次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本钱。 其次 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钱监审,全面把握经济适用住房本钱及利润变动状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治理 其次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公布的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详细方法由各市

12、、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详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其次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确定,实行动态治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个不大于0.9的系数确定。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构造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实行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状况进展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作,照实供应有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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