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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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规划生育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23年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规划生育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进展,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规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2、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本方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进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淌人口规划生育信息治理体系。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目标治理责任制,目标治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拒绝其政绩效力的依据。 其次章 生育调整与人口治理 第五条 农村实行规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治理、民主监视。

3、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规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嘉奖措施等内容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治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效劳的规划生育治理机制和效劳体系。物业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治理范围内有关的规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规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规划生育工作,配备规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嘉奖措施。 第六条 人口和规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准时、精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七条 有以下特别情形之一的,可以安

4、排生育其次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力量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八条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发觉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供应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二)不能供应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三)已领取规划生育效劳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

5、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供应县级规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展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承受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指导,预防和削减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准时终止妊娠。育龄夫妻根据政策生育后,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 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展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规划生育效劳工作。 第十二条 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

6、用人单位,应当为流淌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建立流淌人口规划生育信息卡,应当将流入6个月以上的流淌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规划生育治理范围,做好对流淌人口规划生育的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常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规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常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规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三章 技术效劳治理 第十四条 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的

7、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规划生育效劳手册和规划生育免费技术效劳介绍信供应免费根本工程的规划生育技术效劳。 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效劳制度和档案,并建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免费根本工程统一结算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供应规划生育效劳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淌人口规划生育证明。如不能供应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规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违反规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规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

8、章 嘉奖与保障 第十七条 实行规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以下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其次个子女条件,2023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其次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2023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其次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其次个子女的职工,连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9、: (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一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进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 先安排,

10、安排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安排; (四)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工程、就业、就医和社会救济等方面赐予优先照看;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待遇。 其次十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以下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

1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其次十一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赐予一次性补助金。详细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下规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的嘉奖,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2、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其次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规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打算书,托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其次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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