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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试行)_物业经理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标准我区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 建立部关于印发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864号)、国家发改委 建立部关于印发物业效劳定价本钱监审方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2023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
2、业效劳收费及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监视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治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监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
3、场调整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及效劳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详细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依据实际供应的物业效劳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状况的监管。 业主或业主委
4、员会对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效劳等级有异议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应依据物业效劳本钱、业主承受力量以及社会经济进展状况等因素,每23年调整一次基准价。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展本钱监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公布一般住宅小区各等级物业效劳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电梯维护收费指导价格和物业小区停车收费(包括停车效劳费、车位租赁费等)指导标准。 第 十 条 根据鼓舞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荣获国家物业治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工程,其
5、物业效劳收费可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工程现行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治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工程,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治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工程,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可上浮5%。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效劳的等级、效劳质量、效劳本钱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各等级差率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市的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指导意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效
6、劳等级评定的详细方法,并负责本辖区物业效劳等级的评定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做好物业效劳等级评定的监视指导工作。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等级须三年评定一次,达不到等级效劳标准的须进展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12%)。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另行计费收取)。 3、物业治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
7、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物业效劳企业合理配备的治理、效劳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治理、效劳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商定物业效劳等级、效劳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
8、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商定应当全都。 建立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应当根据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单位应依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效劳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效劳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商定详细收费标准,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前期物业治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立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缘由,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到达购房合同商定标准的,物业效劳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局部由建立单位补偿物业效劳企业。相应的物业效劳级别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
9、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效劳费和电梯维护费。已纳入物业效劳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效劳费用和电梯维护费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效劳合同有商定的,物业效劳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费按房屋权属证书标明或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贮存室面积)计收。 转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贮存室的物业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
10、治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治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效劳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顿向最终用户供应效劳。 第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对装修住宅进展指导和监视。业主对其物业进展室内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治理效劳),详细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治理费、装修工本费等类似费用。 装修过程因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担当。 第十八条实行小区出入证治
11、理的,建立开发单位应当按实际入住人数或肯定的数量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效劳企业可按本钱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详细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其次十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需要,其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
12、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详细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商定。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车库(位)物业效劳费应由出租人担当。 其次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效劳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承租人)与物业效劳企业或建立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以合同形式商定。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以合同形式商定。业主在自己拥有产权的封闭式独立车库内停车不缴纳车辆停放效劳费和车库物业效劳费。 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置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已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的,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另行商定。 其次十二条 占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效劳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效劳费标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