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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幸福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_物业经理人 幸福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标准本居委的居务公开工作,加强居民群众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监视,促进本居委民主建立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居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居务公开,是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公开工作中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立、社区治理中的有关事务,以及帮助政府公开政务的一项居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公开原则) 居务公开应当准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五条(公开内容) 本居委
2、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立、社区治理事务,都应当向居民公开,承受居民监视。以下事项必需公开: (一)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实事工程及完成状况; (四)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对重要居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状况; (五)社区工作经费收支状况; (六)由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工程;居委会社区效劳工程、效劳时间;居委会接待居民来访时间、地点; (七)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粮油帮困卡条件及享受人员名单; (八)居民委员会年度规划生育工作目标; (九)居务监视小组工作报告; (十)非常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
3、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开时限) 依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如下: (一)公开内容“(一)、(二)”,按任期公开; (二)公开内容“(三)、(六)、(八)、(九)”,按年公开; (三)公开内容“(四)”,按季度公开; (四)公开内容“(五)、(七)”,按月公开; (五)其他内容的公开时限,由居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公开形式) 以下几种形式在居务公开中同时采纳,相互不能代替。 (一)建立居务公开栏公开; (二)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 (三)居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在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上墙公开; (四)利用印发书面材料和有线播送、电脑网络等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
4、条(公开栏设置和公开时间要求) 居民公开栏设置在居民出入比拟多的场所,位置固定,面积能容纳全部公开内容,版面整齐、美观。 居务公开栏每月公开一次居务。为了便于居民了解居务公开时间,准时阅看公开内容,每个月的10日为本居委居务公开栏公开日。按任期、年、季度公开的内容和相应月公开的内容同时公开。 第九条(工作责任) 居务公开列入居民委员会工作内容,居民委员会要分工专人负责居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十条(监视措施) 本居委建立居务监视小组。居务监视小组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居务监视小组成员以居民代表为主,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当居务监视小组成
5、员。 居务监视小组成员应当喜爱社区,公正正直,坚持原则,有肯定的议事力量。 居务监视小组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一样,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居务监视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按原推选方式予以更换。 居务监视小组催促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视的各项制度;对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打算状况和居务公开状况进展监视;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催促居民委员会准时作出答复。 居民委员会的打算与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打算相违反或者有重大错误,经指出后不订正的,居务监视小组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议之日起十
6、五日内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就有关事项进展争论。 居务监视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居务监视小组打算事项,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居务监视小组组长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开街道民政部门或监视部门的居务公开监视电话。 第十一条(公开程序) 居务公开工作程序如下: (一)居务公开前,由居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催促有关方面预备好全部公开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居务监视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组长逐项签字; (三)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公开居务; (四)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公开居务时,居民委员会应当仔细听取居民或者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利用
7、居务公开栏公开居务后,居务监视小组应当收集、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应当准时讨论居民代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代表和居民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工作档案) 居务公开建立文书档案,以备查阅。居务公开档案按年度、公开时间挨次和档案工作标准要求装订成册,次年第一个月公开上年内容的材料归入上一年度。居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当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三条(居民关怀的其他内容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催促业委会、物业治理部门向业主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资金使用状况及其他居民关怀的内容。 居民委员会帮助有关部门公开与居民生活亲密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二XX年8月X日起执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