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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彦淖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法(修订)_物业经理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2346号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保障权益,增加其购置更新住房的力量,提高生活居住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原暂行方法的根底上修改后,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章 公积金缴存对象及相应权利 其次条 本方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第三条 凡在本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经过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参与缴存。第四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
2、缴存额累计到达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用于购置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一)贷款比例和额度:在确认申请人具有相应归还力量的前提下,贷款比例执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二)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年限为20年。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待。 第三章 缴存额度及缴存方式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要以户为单位,每户缴存额每月不
3、得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缴存额不得超过1000元,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按月缴存,也可以年内一次性或分次缴存。首次缴存时,要到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或各旗县治理部核定缴存额度,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审批表,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实行按月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必需于每月25日前按核定额度缴存。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计息及支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息归缴存个人全部。第九条 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累计到达10
4、000元以上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本人自愿,2年后本息可一并支取;对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来自:),在还清贷款后支取。(二)缴存人死亡,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支取;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在继承人还清贷款后支取。(三)因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房,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可以支取。(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五)停业达两年以上且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可以支取。在完成上述支取后,若本人自愿,可连续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治理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