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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视,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立和思想作风建立,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以下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状况;(二)本人参与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状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
2、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状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当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当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依据报告内容仔细填写*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于事前15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事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缘由。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 局机关副处级以
3、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展审核,于10天内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报告内容状况特别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审核,并在10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形式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实行适当方式在肯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照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肯定范围内通报批判等处理。第八条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视检查。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行为监察范畴。负责受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机关党委,每年底要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九条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来自范文搜-,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