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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有关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总结计划标准制度规定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
2、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_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于事前15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事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机关党
3、委负责受理。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于10天内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报告内容情况特殊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审核并在10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形式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八条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行为监察范畴。负责受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机关党委每年底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九条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来自范文搜-仅供学习转载请注明出处。第 4 页 共 4 页